劳动仲裁有哪些调解⽅式
劳动仲裁有哪些调解⽅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当事⼈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疏
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以上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式的规定。
调解劳动争议,就是要做劳资双⽅的思想⼯作,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陈述利害,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帮助双⽅解决分歧,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
⼀、充分听取双⽅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调解不等于⽆原则的“和稀泥”,调解劳动争议也要在弄清事实、分清是⾮的基础上进⾏。虽然调解协议是双⽅⾃
愿的,双⽅也可以处分⾃⼰的权利,可以让步,但调解⼯作还是要事实为依据。只有事实清楚,⽭盾焦点明确,调解
⼯作才能作到“有的放⽮”,纠纷才能顺利解决。因此,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当事⼈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也就是
说调解员既要听取劳动者⼀⽅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也要听取⽤⼈单位⼀⽅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不能只听⼀⽅,偏
听偏信。由于调解是双⽅⾃愿的,调解的成功与否,在⼀定程度上取决于争议双⽅解决争议的诚意。因此,本法没有
对调解中的证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当事⼈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帮助调解员弄清事实,
但没有证据,也不妨碍调解⼯作的进⾏,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查了解,弄清事实。
⼆、耐⼼疏导
调解⼯作实际上是⼀种说服教育⼯作,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耐⼼疏导,做到以理服
⼈,⽽不能以势压⼈。这就要求调解员有耐⼼、虚⼼和诚⼼,从⽽引导争议双⽅以和解的⽅式解决纠纷,调解员也可
以提出调解意见,但不能强迫当事⼈接受⾃⼰的主张。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反映双⽅的真实意思,是双⽅⾃愿的结
果,调解内容涉及双⽅当事⼈权利义务的,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按照⾃⼰的意愿进⾏处理。如果强迫当事⼈达成调
解协议,不是当事⼈⼼⽢情愿,既使达成协议,也可能得不到履⾏。实践中当事⼈不履⾏调解协议,多数原因是违反
⾃愿原则,没有做到让当事⼈⼼服⼝服。
在劳动争议调解,要坚持⾃愿原则。包括申请调解⾃愿和达成调解协议⾃愿。如本法第5条规定“发⽣劳动争议,
当事⼈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
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是否申请调解,当事⼈有选择的⾃由。
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第⼀道防线”的作⽤,曾经有意见建议将调解作为解
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后来考虑到调解的⼀个基本原则是⾃愿,如果作为必经程序,违背了⾃愿原则,如果强制调
解,既使达成调解协议,也可能得不到履⾏,这样做⼜延长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时间,调解制度的效果反⽽不好。后来
就没有采取这⼀建议。调解还是⼀个当事⼈可以⾃由选择的劳动争议解决⽅式。本法只是在扩⼤调解组织的范围,增
强调解的有效性等制度设计上,引导当事⼈⾃愿选择调解的⽅式。
对仲裁调解的规定有:
《劳动⼈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通过协
商、调解⽅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
第六⼗九条对未经调解、当事⼈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
组织进⾏调解。当事⼈同意先⾏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不同意先⾏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条开庭之前,经双⽅当事⼈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的组织、个⼈进⾏调
解。
⾃当事⼈同意之⽇起⼗⽇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七⼗⼀条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参与调解。
第七⼗⼆条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当事⼈。
调解书经双⽅当事⼈签收后,发⽣法律效⼒。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七⼗三条当事⼈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出具调解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
当事⼈。调解书经双⽅当事⼈签收后,发⽣法律效⼒。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7:31: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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