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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条件
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是一种财产权交易,购置者不只可以在该土地
上种植植物获得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今日我在
这里给大家共享一些有关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条件范文三篇,供大
家参考一下,盼望对大家有所关心。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条件范文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
用权人持以下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确定书》或《国有土地
租赁合同》;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转变用处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土地出让合同里可以自由商定的条款都有哪些
文本中有关双方互相帮助履约的方式和时间等程序性的内容,可
以依据工作实际进行自由商定,但提供的地址、传真、邮箱地址等内
容应当是确认为能够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的真实信息。对于纠纷解决的
方式双方可自由选择,选择之后仍可通过变更协议的方式来重新选择。
三、土地出让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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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状况;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让地块的用处及规划要求;
8、建设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10、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条件;
11、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12、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需要什么资料的相关介绍,关于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议大家要了解一下具体的程序及产品对相关的
材料和证件,根据规定来进行手续的办理,商定好双方的权益,对此
假如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法网的律师。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条件范文2
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
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
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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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方也要仔细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
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
局。
二、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
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协议出让与招拍挂出让
1、属协议出让用地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发改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2)取得环保部门环保批复文件;
(3)取得用地规划答应文件。
2、属招拍挂出让用地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的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
人;
(2)已签署成交确认书;
(3)已按成交确认书要求支付相应地价。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需要预备的材料有:
(一)申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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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
人证明书及授权托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的单位,其身份
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政府投资项目无需提供);
(四)规划部门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答应证》(需正反双面复印,
有效期为90天)(复印件,核原件);
(五)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方案图(复印件);
(六)发改部门有效的打算立项批文(复印件,核原件);
(七)环保部门有效的环保批复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八)宗地图(原件6份);
(九)高新技术项目须提供科技部门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及市高
新重大项目办公室审批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十)涉及产业带园区用地申请的,须提交高新技术产业带办的审
批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十一)属物流园区用地申请的,应提供市现代物流业进展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及审查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十二)属政策性住房用地的,应提供市主管部门的批文(复印件,
核原件);
(十三)属城市更新项目的,应提供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
监管协议、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核原件);
(十四)属招拍挂出让用地的,应提供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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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缴交凭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的程序为: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及测算地价→申请人领取交款通知
单→申请人提交交款收据→管理局制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申
请人签字盖章→管理局签字盖章→申请人领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书。
以上便是法网我整理的关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属城市更新项目的,
应提供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明
文件等。假如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法网律师。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条件范文3
一、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1、基本领实
1995年9月,浙_省__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管委会)
与浙___永_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浙_省__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协议
书》,商定:__管委会向浙___永_电子有限公司出让土地110.234亩,
出让金额为462.88万元,分两次付清,首付款262.88万元,于 1995
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于1996年6月30日前付清。合
同生效后,浙___永_电子有限公司分次支付了土地出让金262.88万
元,1996年6月30日止,尚欠__管委会土地出让金200万元。经双
方协商,将该笔拖欠的土地出让金转为借款,1996年7月l日,双方
签订了借款协 议,并商定了借款利率。1997年7月1日,浙___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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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电子有限公司依法注销之后,由原股东重新组建了浙___华__电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__公司), 浙___永_电子有限公司注销后的一切
债权债务由华__公司承当。1998年7月至2000年1月,华__公司共
付款给__管委会45.5万元,至今尚欠 154.5万元。__管委会于2021
年4月11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__公司支
付土地出让金154.5万元及滞纳金 117.6825万元。
2、一审认定与判决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__管委会依__县人民政府的授
权与浙___永_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
故对__ 管委会要求华__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双
方于1996年7月1日所立的借款协议将拖欠的土地出让金转为借款,
其内容违背有关金融法规,应属 无效,故__管委会要求按借款协议
商定的利率计算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应按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计付;华__公司系原浙_浦 _永_电
子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者,故应负本案支付土地出让金及逾期违
约金的民事责任。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十二条、第十五条 之规定,于2021年5月22日判决:由华__公司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__管委会土地出让金154.5万元,并支
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1996年7 月1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
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 619,由__管委会负担1000元,华__
公司负担22 619元;保全费14129元,由华__公司负担。
3、当事人上诉请求与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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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华__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双方于1996年7月
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说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形
成了另一个合同关 系,即借款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判令华__公司支
付土地出让金,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适用已废除的司法解释,
判令其按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违背有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由于__
管委会出让的土地没有按规定提供配套,华__公司自行配套耗资80
余万元,应在借款中冲抵。据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
判华__ 公司归还__管委会1108 080.64元。
__管委会辩称:华__公司拖欠辩论人的是土地出让金,并非借款;
华__公司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依法应支付
违约金;双方签 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中并未规定具体的配套条款,华
__公司要求在土地出让金中抵销其配套耗资80余万元,无事实和法
律根据,且华__公司对此也未提出反诉。因 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认定与判决
浙_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使出让
协议书,内容合法,主体适格,其效力应予认定。由于公司未按协议
商定支付土地出让 金,双方虽经协商将土地出让金未付部分转为借
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华__
公司提出双方已形成另一合同关系即借款关系上 诉理由,不予支持。
华__公司应支付尚欠土地出让金154.5万元,并承当逾期付款的违约
责任,违约责任应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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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规定处理。关于配套费抵销问题,因华__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证明其主见,故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据此,浙_省高级人民法院按
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金中民一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
主文,即由华__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__管委会土地出让
金 154.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1996年7月1日起按每
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为华__应支付给__管委会尚欠土
地出让金154.5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自1996年7月1日
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对本案的解析
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1、本案性质到底系借款纠纷还是土地出让金纠纷;2、华__公司
在诉讼中主见配套费与出让金的抵销,是否必需以反诉形式提出。
关于本案纠纷的性质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问题,《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设有明文。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者应当在签
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
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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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从
该两条规定看,只要受让人(土地使用者)实际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即意味 着受让人已经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但实践中,受让人没有
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而办出土地使用权证的状况大量存在,在一些地
方只要缴四成地价款就可以办《国有 土地使用证》,并导致了较为
严重的后果。此种不规范的做法,是如何依法行政的问题,并非民事
审判权力范围所及,审判中对此没有必要进行评价。但是,有关行 政
部门为了到达形式上依法行政的效果,通常会实行一些“迂回”的手法。
本案中,__管委会将华__公司欠交的土地出让金转为借款,可能有这
方面的考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仅就欠缴的土地出让金问题重新签订借款协
议,商定将土地出让金转为借款,是否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了新的借贷
法律关系呢?
有观点认为,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而言,__管委会已经
给华__公司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剩下的仅是土地出让金余款的支付
问题。当事人仅就 该款的支付问题进行协商,说明就该出让合同的
履行而言,除了该款的支付问题外,其余问题并无争议。当事人双方
同意将该款的支付问题转为借款后,形成的是借 款合同关系。借款
关系一旦形成,当事人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台同关系即行终结,原合
同商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法院没有 必要对此进行干预。由此产生争议的,可仅就借款合同的
履行问题进行审理。也就是说,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实质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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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认为华__公司已经缴清了全部的土地 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余款,
在性质上已转为借款,是__管委会借给华__公司的。以后就该款的支
付问题引起争议的,应以借款纠纷进行处理。
以上是法网我整理的2021法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例
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设有明文。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 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
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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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7:29: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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