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念辨析
概念辨析
(1)受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受益性行政行为:给相对人以利益 二者不是绝对的,绝对的情况很少,往往是在授益的同时往往要求承
担一定的义务。例如 中央财政拨款等。
负担性行政行为:一般是要求行政相对人负担一定的义务或者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如命令、禁令和受益性
行为的撤回或撤销.例如 中央对某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因某些原因,进行撤销。
(2)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
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行政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维护和实
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
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如收容教育、强制检查、强制、强制戒毒、强制传唤等对身体、自由的强制,
查封、扣押、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对财产的强制等。
①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
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
②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
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③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行政处罚
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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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
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行政争议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制度。
区别与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
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
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
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
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
4、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5、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督制度,而行政诉讼一
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
(4)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回避制度、在做出对
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应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
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行
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包括行政程序具体原则,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仅指相当于英国行政法中自然正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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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
二者的概念不同;二者所包含的内容不同: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依照法定程序,这种法定程序
应当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正当程序原则其除了要求执法人员按照程序进行执法外,还必须要考虑程序的
正当性和适可性;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点不同:法定程序原则从其侧重点在于执法程序的“法定性”,对于没有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行为,我们可以认定该执法程序违法规定。而正当程序既要求执法的合法性,同是要求
执法的合理性,这充分体现了执法过程中执法的公平性。
(5)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已经规定得非常具体,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项作出行政决定时,没有
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法规裁量和自由裁量。
法规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只对某种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了一定范围和幅度的规
定,允许行政主体在处理具体行政事项时,在法宝的范围和幅度内,凭借自身的判断进行裁量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只规定了原则,授权行政主体在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原则的前提下,
自主采取相应措施,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6)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其行政行为所产生
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
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别: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
系中存在,但它仅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严格的说,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才具有真正
的行政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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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其行政行为所产生
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学理概念,后者是法律概念;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即成为当然
的行政主体而行政主体除包含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其
他组织.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联系和区别类似于民法中的法人和公司的关系。此外,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情
况下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参与民事活动中也有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其与对
方当事人之间是平等关系,并不享有任何法律上的特权.
(8)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
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
的机构)。
派出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亦称分支机构或驻地机构。
(9)
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
行政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除外)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行政委托组织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外的社会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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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
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行
为的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区别:
1、监督对象不同.前者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后者监督的
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2、监督主体不同。前者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
外部的个人、组织;后者监督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3、监督内容不同。前者监督的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后者
监督的内容是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情况。
4、监督方式不同。前者主要采取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审查、行政监察、审计舆论监督等
方式;后者主要采取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鉴定等方式。
联系:
1、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其监督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行政法治,维护和保障人权,维护和
保障行政管理秩序,以在行政领域实现民主、公正和提高效率的总目标.
2、两种监督的主体有部分交叉。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如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实际上还包括一般行政机关。而这些行政机关同时也是行政监督的主体。特别是审计监督,它同时对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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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前者为行政法
制监督,后者为行政监督。
3、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
(1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
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12)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收: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
1、从标的上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了财产以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2、从法律后果来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
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
(12)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的听证①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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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②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③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据
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处罚的听证①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
决定②仅能由当事人提出③无关于听证效力的相关规定
(13)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
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为。
联系:
1、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
是确认的后果。
2、确认与许可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区别:
1、对象不同.行政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是指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是指确认
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等.
2、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
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行政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1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联系和区别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
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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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但是,两
者仍然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1。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
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
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国家赔偿法针对
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
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4.程序不同。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
政机关与协商解决。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行政补偿和行政
赔偿都可以适用调解,但是,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程
序;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程序。
5.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6。依据不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
法和国家赔偿法。
(15)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但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
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①实施行为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以及享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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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而行政强制的主体只能是正式执法人员。
②行政处罚是行政相对人在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的新的义务,具有制裁性;而行政强
制是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行政机关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其原来的义务,
而没有新的义务产生。
③行政处罚中的处罚目的在于惩戒,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而行政强制中的执行罚的目的在于强迫
义务人履行原先义务,如果行政相对人受到执行罚后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再次实施执行罚。
(16)代执行和执行罚的特点
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
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
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一)代执行的特点:
1、代执行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
等.
2、有法律根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代执行的实
施前提。
3、代执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所指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实
施主体。
(二)执行罚的特点:
1、执行罚一般只适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2、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3、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
(17)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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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
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
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行政机关或者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
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
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
的发生为前提。
3.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
机关。
4.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
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
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18)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
(1)前提不同,撤销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撤回是相对人取得的
行政许可合法
(2)客观情况不同,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撤销
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
(3)法律后果不同,撤回行政许可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撤销行政许可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
失的,应予以赔偿,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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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
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管辖的领域内实施的旨在引导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行
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通常采用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公布信息、提供经费
或技术帮助等非强制手段来实施。
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经过与相对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相同点:都是行政民主化
的产物,是行政机关通过获得相对方协助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
区别:
1、行政指导是单方面的行为,行政相对方可以服从行政指导,也可以不服从行政指导,不因此而影响行政
指导的成立;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行政相对方不愿意签订行政合同,行政
合同一般便不能成立.
2、行政指导一般不直接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而行政合同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
一致而签订的关于确立、变更或消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3、行政指导对于行政相对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不论行政相对方是否服从行政指导,均不受约束和处
罚,而行政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有违反,应付违约责任。
(20)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设定、变更或者消灭特定或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
1、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区别:
(1)二者产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同。行政事实行为发生法律效果,是因为客观的物质状态的形成或改变,或
法律直接规定;而行政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通常是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和观念表明而发生的。
(2)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对于行政事实行为,法律调整的重点在于行为自身或结果,在其违法时可能发
生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问题;而对于行政法律行为,法律调整的重点在于意思表示与行为后果。
(3)对外界的影响方式不同。行政法律行为是一种意效行为,产生设权效果,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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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之前,往往只表现为法律上的可能性;而行政事实行为则直接表现为主体的动作,并以该种行动对外界产
生直接作用,引起一定的物理或生理变化.
2、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联系:
(1)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性行为,主要是一种资料性或技术性行为.
(2)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构成行政法律行为的前置或后置程序。
(3)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衍生行为。
(21)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给予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物质奖励和精
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行政主体对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政奖励实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是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四是行政奖励的内容既包括物质奖励,也包括精神奖励。
五是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奖励的内容、方式、程序及条件等,必须由相应的行政主体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给付的特点:
1、行政给付是赋予财产性权益的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是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财产性权益的行政行为。
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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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执行罚和行政处罚
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
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
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它是以处罚的形式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
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者的区别有:
一是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执行罚是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
惩戒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没有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目的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是对已经违反了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的制裁,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
法行为人,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执行罚与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一样,目的 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
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处以执行罚以后,相对方仍要继续或开始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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