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筑企业资质查询
为规范建筑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
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22〕159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许可及办理程序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
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
包一级资质。
申报上述资质企业,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将
达标的企业提交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建筑
业企业资质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省直管县、省直相关部门)初审意见
和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
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
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序列三
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
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资
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
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
业资质。
注册地在我省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
下属企业(住建部许可范围除外)、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
企业及下属企业、省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人员及业绩审查
(一)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
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其中,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
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应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徽省工程建
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2.技术职称人员中的高级职称人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录入
系统;中级职称人员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录入
系统。
(二)企业业绩
1.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
布平台信息的,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
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资质动态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集中核查,每年对
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核查,将企业主要人员严重不足和
近年无业绩企业作为核查重点;实行日常核查,通过系统对因主要人员调
出不能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实行预警,视情节轻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
对企业做出处理。资质动态核查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二级企业资
质动态核查;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
及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越级越
权开展核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二)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对信用好的企业开通资质审批绿通道,
给予激励支持;对违法违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
台。
各相关企业:
即日起,市城乡建委窗口开始受理新办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具体办
理流程详见合肥建设网办事大厅——建筑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建筑业
企业资质过度阶段,如资质管理政策调整,请遵照最新办事指南和通知公
告。
已有资质的企业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请换证后再提出申请。
市城乡建委行政审批事务处
20某某年10月26日
附件:
建筑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一、实施主体: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22]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某某]159号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市〔20某某〕169号
三、办理范围:
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合肥市的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
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劳务资质;
2、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四县(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一市
(巢湖市)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后,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及
劳务资质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三)申报企业携带申请表(另:申请表需在工程信息网上上传扫描件)
和网上申报材料原件到建委窗口办理;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2、企业章程;3、企业资产证明文件(首次
申请不需提供);4、企业主要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
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证明材料;缴费单位应与
申报单位一致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5、企业资质《标准》中明确要
求企业自有设备,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
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不需要);7、业绩证明材料(最低级别不
需提供)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四县及巢湖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出
具上报函及申请表至建委窗口。
五、申报程序:
(二)申报企业携带申请表和网上申报材料原件到建委窗口办理;
(三)四县及巢湖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出
具上报函及申请表至建委窗口。
(四)窗口受理后请关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资质审批
系统的审核意见。
(五)对核准通过的企业,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安徽省工程
建设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告→发证;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
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资质审批系统网上即时退回,并告
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审核意见。
(六)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网上申报→建委窗口受理→
审核申报材料、核查原件及相关网上数据→行政审批处对申请材料集中进
行评审→现场勘查→网上公示、公告→审批发证→报委建管处和省厅建管
处备案。
六、承诺时限: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示时间。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发证不收费。
注意事项:1、(领取企业uk锁方式:登陆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
用管理平台网站首页→业务系统→本省企业加密锁申请
2、技术工人的证件和身份证信息按工程信息网上的关于新质标准中
技术工人的相关说明要求上报(不需要实名制)。
资质申报在过度阶段,如信息变动,请遵照最新办事指南和通知公告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
知》(建办市函〔2022〕87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有关换证要求,为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及时间要求
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
业资质暂不换证)。建筑业企业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
2022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二、换证程序
(一)企业换证前先到工商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按安徽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253)规定办理。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企业登录“安徽
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本企业资质信息进行
核对,确认资质信息无误后,按照《通知》要求,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
站,填报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采集表》,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后,通过平台上传《申请表》和《采集表》扫描件,省住建厅负
责审验、打印证书。
企业发现资质纸质证书信息与住建部或平台记载的资质信息不一致的,
应通过平台上传《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情况说明表》(附件2)扫描件,由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实修改。
(四)市住房城乡建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参照上述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办理。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基本信息受理、审核、上报,市住建委
窗口打证、发证。企业发现资质纸质证书信息与住建部或平台记载的资质
信息不一致的,应携带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所在县住房城乡建设
局修改、完善后,方可申请资质换证。
三、有关要求
企业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法定代表人应
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区住房城乡
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
施,保证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委已发文件《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
贯彻落实〈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六建工函〔2022〕401号)中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
换证工作的内容不再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5:51: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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