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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
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需要先立案的,立案了才可以审查案件,
审理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从性质上来说就是不同
的,所以行政案件的受理方法无法照搬在刑事案件上。我国刑事
诉讼法针对刑事案件立案制定了相关法条,那么,刑事诉讼法立
案条款有哪些?请看下文。
立案程序是指立案阶段中各种诉讼活动的步骤和形式。根据
刑事诉讼法最新的规定,立案程序包括对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审
查和处理三个部分。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
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
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
拒绝或推诿。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里“紧急措施”是
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刑事诉
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
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
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
这一规定,报案、控告和举报认识片面或错误造成的控告、举报
与事实不符,甚至错误;而诬告则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3、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
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为了鼓励人民众积极同犯罪行为
做斗争,保障单位和个人行使控告、举报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
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
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即当他们的安全
受到威胁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主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被要求而
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为了防止事后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及其近亲属的打击报复,该款还规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
们保密。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
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
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对立案材料的
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能否正确、及时地立案的关键。
因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决于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的结
果,而审查材料的过程,也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条件,确
认有无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的过程。因此,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应当查明:材料所反映的事件是否属
于犯罪行为;如果属于犯罪行为,有无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证明;
依法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
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
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公安司法机
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只要求所取得的证据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
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立案时;或者依法不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当立案时,立案前的审查工作就完成了。
对于应当立案的,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
人。
对于自诉案件,由于法律要求自诉人在提起自诉时,应当同
时提出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各种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过
程中,如果认为自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可以要求自诉人提出
补充证实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在立案前法院不得进行调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
的决定。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
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根据这一规定,对立案材
料的处理,包括立案决定和不立案决定两种形式。
1、决定立案及应办的法律手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经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即有犯
罪事实发生,对行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立案
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由承办
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交由侦查
部门开始侦查。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
先由承办人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
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还应及时将《立案请示报告》和
《立案决定书》报卜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
不应当立案的,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通知下级人民检
察院撤销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一般先由控告申诉庭:r作人员填写
《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移交刑事审判庭审
理。
2、决定不立案及应办的法律手续。接受立案材料的公安司
法机关,经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即没有犯罪事实发
生,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写明案件的
材料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决定不立案的机关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
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对控告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核并作出答复。对于那些虽然
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有严重错误或一般的违法乱纪行为需要其他
部门处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者举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立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
件:
①有犯罪事实存在。
②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
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
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
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
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
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
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
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
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
并说明理由。
这对人民警察处理案件提供了坚固的法律支撑。所以,没有
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是不予立案的,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是任何
案件都可以被立为刑事案件,有的仅仅是符合了行政案件的受理
条件,应按照行政案件受理程序来处理。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5:36: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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