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7篇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篇1
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
用工单位。
2、被录用的所有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
试用期。
3、所有员工在被聘用前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
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
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报
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
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立即与其终
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
告之其是否继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
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
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
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
7、员工在辞职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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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处理。
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
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
必须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
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
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
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
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
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
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
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
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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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
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
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人力
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
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__县人民医院各岗位
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
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
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
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
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
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
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
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
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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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
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
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如考核为不合格
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特种岗位需具备上岗资格,新毕业的卫生技
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相应资质的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进院满
3年仍未取得执业资格,劳动合同自然终至。
第十三条:合同制人员在院工作期间应服从医院安排,
认同医院精神、价值观,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活动,遵守医
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薪酬的核定按进院时所具备的条件为依据,
进院后所取得的学历不作为薪酬核定的依据,但在考核评优
时可作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条件。
第十五条:初中考的大专生自学考试获得本科以上学历、
参加高考的大专生本院工龄3年整,在聘期未受过处分者,
可享受公积金;全日制本科生进院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享受公
积金;在岗期间被聘中层以上干部者自聘日起,聘期内享受
公积金。具体薪酬待遇见《医院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遇
国家政策性调资,医院将作相应调整。(国家正式编制人员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及保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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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用工的人员医院办理参加保险手续,保险的险种、
缴纳保险费的基数及比例按__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执
行,医院缴纳部分由医院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在其工
资中代扣代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按规定及时
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合同制人员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门的考核要求)即优秀、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考核规定
1、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医院将对其工作及表现
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晋级的依据。考
核每年1次,未满1年者不评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评价意见,主要根据平时工作、
学习表现、业务能力、培训等方面进行,医院对其德、能、
勤、绩进行综合考评。
3、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应岗位的考核细则,量化考核
标准,至少每半年考评一次。
4、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
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优秀标准:
1、热爱专业,有职业使命感和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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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爱伤观念强。
3、立足岗位,勤奋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
作,得到众好评。
4、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基本技
能熟练、得到服务对象好评。
5、个人平?计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项业务考试、考核成绩优秀。
7、民意测评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在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
2、评为优秀医生、优秀护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5、在展科研工作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6、工作出,为医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有二项者或二项以上者,评为不合格:
1、年内有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二次迟到、早退及脱岗、
串岗者。
2、不团结协作,同事间争吵、打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者。
3、酒后上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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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赌博、睡觉者(岗位职责不
允许夜班睡觉的岗位)。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
6、有服务态度投拆者,经查属实的。
7、医院组织的各种集体考试、考核成绩后三名者。
8、职业道德教育及考试,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参加者。
9、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及业务学习参加率低于平均数
者。
10、推诿病人索要病人钱物者。
11、因医疗缺陷引发医疗纠纷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旷工一次者。
2、事假超过1个月者。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常规,以及标准、
流程等造成不良后果。
4、违反医院行风规定,工作敷衍、缺乏责任性、给医
院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不良后果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侵占公共财产者。
6、违反劳动纪律,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迟到、早退或
脱岗、串岗者。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
8、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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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者。
第二十二条考核程序:
个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对一年来工作进行总结。科室考
核小组在部门主管领导评语及等次意见栏填写考核评语,相
应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考核依据,提交医院考
核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
终止。
第二十四条:如在合同期内合同制职工提出解除协议或
合同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医院,经医院同意的,
可解除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
协议或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且符合劳动法规定解除合同条件
的。
2、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3、受聘者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医院工
作造成影响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
又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其它岗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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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医院岗位变化不再需要或国家政策调事需裁减人
员时。
7、经营方式发生变化,需要裁减人员时。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规定的义
务,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
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的应予支付,补
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经医院出资培训的,如在受聘期
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冲突的
相关管理办法自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
为主,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单位使用的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如劳务
人员、在校实习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照本办法
有关规定操作。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工作时间、请销假
制度、劳动纪律和奖惩等规章制度均适用合同制员工。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篇3
新劳动合同法规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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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
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
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
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
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
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
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
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
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
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
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
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
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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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
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
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
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
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
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
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
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
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
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
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
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
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
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
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
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
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
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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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
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
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
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
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
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
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
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
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
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
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
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
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
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
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
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
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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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
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
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
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
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
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
法,但
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
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
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
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
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
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
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
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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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
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篇4
培训中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
用工单位。
2、被录用的所有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
试用期。
3、所有员工在被聘用前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
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
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报
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
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立即与其终
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
告之其是否继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
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
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
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
7、员工在辞职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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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处理。
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
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
必须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
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篇5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
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
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
瞒。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
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2、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
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
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
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
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
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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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
4、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
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
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单位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
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
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并进行观察。
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档案内容应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
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
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
动情况;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
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
康资料。
8、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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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
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
护档案。
10、如在体检中发现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
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
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
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单位均需如实
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12、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
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
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
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
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篇6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
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
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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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
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
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
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
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
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
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毕
业证书等合法证件。
第6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
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
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毕
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
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
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
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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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
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
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
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
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
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
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
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
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
第24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
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
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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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
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
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
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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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
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
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
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
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19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
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
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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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
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
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
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
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
同通知书》,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
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23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
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
同手续。
第24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
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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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5条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
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6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
时通知。
第27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
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
一天。
第28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29条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1060
元/月。(每年更新)
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0条公司实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绩效工资,依据
所在的部门工作性质确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
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
为准。
第31条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
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
加班工资。
第32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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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
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3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
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
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34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
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
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
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5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
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可从员工当月
工资中扣除。
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
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960元。
第3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
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7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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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38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公司的发展进一
步完善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分别承担。
第七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39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
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40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
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41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
案、工程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
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程序文件、技术文档、
作业指导书等等。
第42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
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
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
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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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
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
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44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
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
任批准。
第45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
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
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46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
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
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
事项。
第47条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48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
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
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行
业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公司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
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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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
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1/2。
第八章附则
第49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
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50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51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
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52条本制度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
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本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
的证明。
第53条本制度自20__年11月日生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篇7
为合理地配备人员,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规范用
工管理,建立适用的用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劳动用工要达到五个百分百,即:劳动合同签订率、
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
年检率”百分百。在招收录用中根据文化层次、身体素质、
年龄结构,以“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员工的招录。
2、项目部招用新工人必须到指定地点(县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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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岗前体检,检查合格的,组织上岗前学习培训,考试合
格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档案、员工登记表。
3、招收录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龄在18—50岁之间,并且
身体健康且无职业病史。
4、招收录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项目部为其发放个
人劳动防护用品,待员工学会正确佩戴、使用后,方可安排
到各生产工作岗位,并建立师徒合同,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作
业。
5、新员工上岗各队应安排专人予以传教、协调工作,
直到实习期满能独立操作为止。要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技能、
团结、协作的教育,使其能够很快的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
要,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职工档案必须完善以下手续:职工上岗前体检
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进场
培训考试合格证。
7、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且要持有市级安全
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在学习培训内的
工资待遇照发,学杂费由项目部负责,有关培训的证书证件
由项目部相关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部统一安排的有关其它培
训执行上一条
8、对于未满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培训费
用按剩余服务期分摊比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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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项目部职工,各科室,队管理干部的调动和任命由
项目部总经理提议,项目部任命与考核安排。
10、项目部员工在项目部内部调动,必须履行调动手续,
按照项目部的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完善公物归还制度。员工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允许员工对工作变动情况进行
申诉,但不允许对项目部的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否则将视情
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旷工处理。
11、员工离职。包括辞职、辞退、除名、自动离职、裁
员五种情形。辞职是员工本人向项目部提出离开项目部的形
为。辞退是员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态度,等因素达不到项目
部要求,由项目部强行采取让员工离开的情形。除名是员工
因违反项目部规章制度,职工奖惩管理条例,或是个人行为
严重与项目部企业文化不符以及有经济不当行为时,受到项
目部处罚,强制要求离开项目部的情形,自动离职是员工未
经项目部同意,擅自离开项目部的一种行为。裁员是因项目
部生产经营不善,缩减经济开支而采取的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的方式。
12、员工辞职就提前一个月向项目部提出《辞职申请》
并按分层管理的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项目部下达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两份,员工本人及项目
部各一份。
13、辞退必须依据员工技能,工作态度,因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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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完成情况,岗位适应等角度清楚陈述辞退员工理由,报
相关领导审批。提前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
式二份,员工本人及项目部一份。
14、除名是员工所在部门依据项目部规定,申明辞退理
由,提交除名申请,报项目部批准式由项目部直接下达辞退
命令。
15、擅自离开员工,所在部门应在离职3个工作日内通
知其。不再发放离职人员的一切报酬,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
项目部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16、项目部因生产遇不可抗拒的因素临时停产放假时段,
员工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当不可抗拒因素消失后,必须
按通知时间回到工作岗位。
17、离职人员必须办理好相关的离职交接手续,离职当
月的工资由各科,队按当月的出勤统计,按照项目部统一规
定的工资领取时间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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