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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交通伤残鉴定如何办理?
济宁市交通伤残鉴定的办理程序是首先由受伤人员自己完
结之后,由当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交警大队来提出伤残等
级鉴定的这样一种申请,申请之后就需要拿着通知书来到专业的
鉴定机构接受检查和评定,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携带完全的资料。
一、济宁市交通伤残鉴定如何办理?
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伤人员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
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
预约通知书》;
(二)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
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
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三)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
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
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什么程序?
交通事故当事人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
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
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情况(伤情鉴
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 伤者必须在
终结后的 15 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 15天内不提出
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
具费的权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
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终
结为准。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
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
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
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日常生活当中,当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是由相关的公安机关
的人员来进行一个具体的处理,在处理过程当中可能会涉及到伤
残等级的鉴定,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交警大队出具一个预约通知
书,然后携带预约通知书就可以去办理了。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2:11: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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