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process of constantly discovering that the previous self was a fool is growth.精品模板 助您成功(页眉可
删)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单独使用吗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
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
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主要包括某些滥用公
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的罪犯。
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选举权或者言论、集
会等权利,它往往以一种附加刑的方式出现,但是也有人问过,
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可以单独使用了。这个问题,下文做了解答,
供大家阅读了解。
一、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单独使用吗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
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
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
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
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
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
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
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
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
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
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
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
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
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
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
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
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
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二、法律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
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
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
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
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
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和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
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和、放火、
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与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
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及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
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虽然剥夺政治权利大多数情况下是以附加刑的方式出现的,
但实际上它是可以单独使用的,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
就可以单独剥夺其政治权利来作为对他的处罚。要是对此你有任
何的疑问,建议你来电咨询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剥夺政治权利怎么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哪些机关执
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2:08: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1650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