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辩护系列:关系“捞⼈”,⼩⼼“骗中骗”
⽂|吴斌律师 犯罪辩护律师、⼴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当事⼈涉嫌罪被抓,家属关系被骗
曾经办理过⼀起涉嫌罪的案件,该案件的家属是通过笔者曾经办理过的,另外⼀起罪案件的家属介绍⽽到笔
者,到笔者时,该案的当事⼈已经处于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状态。之所以这个时候才律师,是因为听信中间⼈说37天
能出来,并且给了⼏⼗万给所谓的中间⼈, 家属很是纳闷,托的都是熟⼈,应该不会玩“套路”,结果却被玩了“套路”,
还损失了不少财物。⾃从听说当事⼈被逮捕后,家属认为被中间⼈所骗,希望通过专业律师,能帮到当事⼈。
这是笔者经历过的其中⼀起关系花了⼏⼗万,最后发现没起任何作⽤,然后才想到律师的案例。虽然这是⼀种⾮常
不好的现象,但是庆幸的是,这种现象仍属于少数。
笔者经常也会遇到⼀些想委托律师的咨询者,说关系想把⼈捞出来,结果⼈没捞出来,钱却花了不少。钱给了中间
⼈,但是只看到中间⼈收钱,其他事情压根没看到,收钱之后,更没看到中间⼈能带来⼀点好消息,只是⼀味得等,
等,等……最后哑⽆⾳信。
钱花差不多了,⼈被逮捕了,⼈还没捞出来,这时才发现被骗了。这才想起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这时,对于再次花钱请律师,变谨慎了,也变苛刻了,各种合理的、不合理的要求都有了。
不知道其他刑事律师,是否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反正我倒是遇到不少。花钱捞⼈的事情,经常会发⽣,毕竟在还没完
全实现法治之前,相信关系的⼈,还是有的。
当律师久了,办理刑事案件多了,特别是办理类型的刑事案件多了,的⽅式和种类,⾃⼰都能倒背如流了。但
愿这社会,多点真诚,少点套路。
⼆、律师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履⾏辩护职责
很多⼈相信“富贵险中求”,包括⼀些涉嫌犯罪的家属,都会选择相信关系可以捞⼈,结果往往也是被骗,这可谓
是“骗中骗”,想去报警,⼜不敢去报,因为⼜担⼼⾏贿被抓,各种⽭盾⼼理横⽣。
作为律师,真⼼替他们揪⼼,钱花了没效果,最后发现是被骗了。相信关系能捞⼈,最后发现救命稻草还是法律,还
是需要专业,这才想起请律师。
当然,也有些⼈突然间变谨慎了,最后变成了对律师的⾼要求,甚⾄还有要求承诺结果的。当然,也有些⼈希望律师以
极低的律师费接案,要求却很苛刻的。
刑事案件中,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能接下当事⼈的案件,基本都会努⼒完成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
⽽笔者作为⼀名刑事律师,专注于犯罪研究与辩护,虽然不能承诺办案结果,但是,认真,负责以及专业完成委托
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是作为律师的本职⼯作,也是笔者依法可以作出的承诺。
当事⼈要求或者不要求,笔者都会根据《律师法》以及相关的⾏业纪律,履⾏律师的职责以及尽最⼤努⼒维护委托⼈的
合法权益最⼤化。
三、相信专业的⼈,做专业的事
俗话说:疑⼈不⽤,⽤⼈不疑。委托刑事律师也⼀样,多点信任,少点套路。共同努⼒,依法争取羁押在看守所的⼈少
被羁押,少坐牢。
刑事辩护案件中,在法律的框架内,委托⼈与律师应是⼀种共进共退的关系,共同维护被羁押在看守所⾥⾯当事⼈合法
权益最⼤化的关系,⽽不应是⼀种互相猜忌的关系。
⽽相互信任的委托关系,更有利于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最⼤化。这花费的⾦钱、精⼒以及成本会更加突显出它们的价
⽽相互信任的委托关系,更有利于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最⼤化。这花费的⾦钱、精⼒以及成本会更加突显出它们的价
值。
刑事辩护案件当中,有些案件,有些案件,有些案件(重要的问题说三遍),有没有律师,结果可能都相差⽆⼏。
但有些案件,专业律师的介⼊,却有着天壤之别。即使相类似的案件,不同的辩护⽅式以及辩护技巧同样会出现不同的
辩护结果。
这⾥就举个简单的例⼦:有些犯罪案件中,罪名未必就⼀定是罪,也有可能是⾮法利⽤信息⽹络罪。⽽这两个
罪名的区别却⾮常之⼤,相⽐较⽽⾔,罪属于重罪,最⾼的法定量刑可以到⽆期;⽽⾮法利⽤信息⽹络罪,法定量
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照,孰重孰轻,就⼀⽬了然了。
刑事辩护,相信专业的⼈,做专业的事。关系可以“捞⼈”?!当⼼骗中骗!
附注《刑法》条⽂:第⼆百六⼗六条: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
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第⼆百⼋⼗七条之⼀:利⽤信息⽹络实施下列⾏为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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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作者名字及出处;否则,视为侵权。如需咨询,可私聊。
编辑 :洪雷 校正:冯冰冰
吴斌:犯罪辩护律师,⼴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东⼈,毕业于国内知名⼤学法律系,研习法律、实践⼗余年,
专注于犯罪辩护以及全国各地重⼤刑事案件的辩护。
多年的刑事办案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精通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以及法院阶段的刑事辩护流程,通过会
见能精准分析案件,并寻到有利的辩护要点,认真、负责实现当事⼈的合法权益最⼤化。
执业格⾔:
“认真、负责、专业承办好每⼀起案件,努⼒实现您及当事⼈的合法权益最⼤化是我的职责。”
部分亲办案例:
1.⼴东⾼某某被控罪⼀案(罪轻辩护——⾮法证据排除)
由公安部、最⾼⼈民检察院、最⾼⼈民法院督办的陈某某等⼈涉嫌罪⼀案,本案被中央电视台、各省电视台以及各
⼤新闻媒体报道过。本律师从侦查阶段介⼊此案,直⾄⼀审审判,案件历时⼀年多,多次依法会见以及查阅全部卷宗材
料后,为当事⼈作罪轻辩护,为当事⼈争取从犯、坦⽩、减少数额及提出⾮法证据排除等。
2.⼴东赵某某被控罪、妨害信⽤卡管理罪⼀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打掉⼀个罪名)
赵某某被控罪和妨害信⽤卡管理罪⼀案(“电信”类案件),赵某某⼀审被判有期徒刑⼋年六个⽉,本辩护律师
⼆审介⼊此案,后经会见及阅卷了解的情况得知,赵某某对查获的信⽤卡根本不知情且也不属于赵某某所有,⼀审审判
阶段,法院不采纳妨害信⽤卡管理罪的指控,最终只认定罪,并判处了⼗个⽉有期徒刑。
3.⼴东姚某某涉嫌罪⼀案(审查批捕阶段,阻击批捕,成功取保候审案例——⽆罪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被刑拘的第五天介⼊此案,在“黄⾦救援37天”内,依法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依法了解了涉案情
况,并依法为当事⼈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法律意见,与检察机关沟通法律意见,并提供了
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3000多)。最后,在审查批捕阶段,⼈民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作出不
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当事⼈重获⾃由,与家⼈团聚。
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当事⼈重获⾃由,与家⼈团聚。
4.⼭东岳某某涉嫌罪⼀案(刑事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案例——⽆罪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被刑拘的第⼆天介⼊此案,在刑事拘留的30天内,依法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依法了解了涉案情况,并
依法为当事⼈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并与公安机关沟通了法律意见,后撰写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字数长
达:24000多),递交给公安机关,后获得公安机关采纳。最后,在当事⼈被刑事拘留的28天,公安机关通知家属办理
了取保候审⼿续。⾄此,当事⼈被羁押了28天后,重获⾃由。
5.⼴东甄某某被控罪⼀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被刑拘的第六天介⼊此案,从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到审判阶段(⼀审法院),
本律师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三个阶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9000多),最后本律师的辩护意
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认定当事⼈具有从犯、坦⽩等从宽情节,最终获得轻判,可以回家与家属过2019年农历新年
(猪年)。
6.浙江王某某被控罪⼀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被刑拘的第⼗天介⼊此案,从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到审判阶段(⼀审法院),
本律师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三个阶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0000多),最后本律师的辩护意
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认定当事⼈具有从犯、坦⽩等从宽情节,最终判得轻判,写这份总结时,当事⼈已重获⾃由。
7. ⼴州姜某某涉嫌⾛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 (刑事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案例——⽆罪辩护)
姜某某以法定代表⼈的名义在⾹港注册了⼀家公司,⽤于国际运输业务,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管理。后因为货主被举报
案发,该案涉案⾛私物品价值1亿多元,偷逃关税3300多万元。
本律师介⼊后,依法多次会见当事⼈,并撰写书⾯的法律意见递交给海关。后,海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且该案不移送
检察院审查批捕。⾄此,当事⼈在被刑事拘留29天后,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重获⾃由。回归社会,继续经营⾃⼰的
饮⾷店。
8.浙江程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 (审查批捕阶段,阻击批捕,成功取保候审案例
——⽆罪辩护)
程某某在某公司从事财务⼯作⼀年多,后由于某公司开发黄⾊app软件平台,公司股东、主管等⼈均被公安机关刑
事拘留。
本律师依法会见当事⼈后,认为当事⼈并不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为当事⼈只是⼀名
普通的财务⼯作⼈员,主观上并不知道公司股东、主管及技术⼈员经营黄⾊APP;客观⾏为上,也不具有刑法意义
上的因果关系。后来,本律师撰写多份法律意见书(字数长达:21000多),并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经办检察官当⾯沟
通,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后,当事⼈在被刑拘了36天后,重获⼈⾝⾃由。
9.⼴东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审查批捕阶段,阻击批捕,成功取保候审案例——⽆罪辩护)
徐某某等⼈因为搭车问题,与被害⼈发⽣争执,后殴打被害⼈⾝体并打砸对⽅的车辆,导致被害⼈轻微伤及财产损失。
本律师介⼊后,认为徐某某主观上并没有与其他⼈事先共谋随意殴打被害⼈及其车辆的故意,客观⾏为上,虽然徐某某
借着酒劲踢了⼀脚被害⼈的车辆(未造成明显破坏痕迹),但徐某某并没有直接参与殴打被害⼈,徐某某的涉案⾏为不
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律师后来通过约见检察官,当⾯与检察官进⾏的⾯对⾯沟通,听取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后,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
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后,当事⼈在被刑拘32天后,在2018年农历新年的前⼀天(农历⼆⼗⼋)释
放,开开⼼⼼和家⼈过团圆年。
10.⼴州晏某某涉嫌罪⼀案(刑事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案例——⽆罪辩护)
晏某某因为与某⼥发⽣性关系,后被某⼥男朋友发现,某⼥男朋友为此向晏某某索取“赔偿”未果。后来,某⼥男朋友告
晏某某因为与某⼥发⽣性关系,后被某⼥男朋友发现,某⼥男朋友为此向晏某某索取“赔偿”未果。后来,某⼥男朋友告
知某⼥母亲,说其⼥遭晏某某,为此,某⼥母亲及其男友继续索取赔偿,未果后报警,指控我当事⼈,⾄此,
⼀起荒诞的“罪”案件“诞⽣”。
本律师依法在看守所会见晏某某后,晏某某明确表⽰与某⼥是同事关系,晏某某与某⼥完全是双⽅同意的情况下,连续
多天,多次发⽣性关系,且发⽣性关系后,⼥⽅第⼆天还主动送⾷物给我当事⼈。从晏某某对本律师阐述的内容以及案
件的逻辑关系,本律师判断出这个案件只是⼀起男⼥之间的情感纠纷,并不是“违背妇⼥意愿”的案件。于是,本律
师亲⾃前往公安机关,与公安机关经办警官进⾏了沟通,并提供了书⾯的法律意见(字数:3500多)。收到书⾯材料的
第三天,公安机关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当事⼈在被羁押了15天后,成功取保候审,获得⼈⾝⾃由。
11.⼴州程某某被控开设罪⼀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被刑拘的第⼋天介⼊此案,从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到审判阶段(⼀审法院),
本律师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三个阶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5000多),最后本律师的辩护意
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认定当事⼈具有坦⽩从宽情节、认罪悔罪,最终判决程某某拘役四个⽉,刑期截⽌⾄2019年1
⽉17⽇(实报实销),当事⼈可以回家过2019年农历新年(猪年)。
开设罪,能够适⽤拘役,量刑是⾮常之轻的。所以,当事⼈及其家属⾮常满意,当然,作为辩护律师,也⼗分满意
有效的辩护。
12.安徽黄某某被控罪⼀案(罪轻辩护——缓刑)
辩护⼈侦查阶段介⼊此案,经辩护⼈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罪轻的辩护意见,认定黄某某
属于从犯,具有坦⽩从宽等法定从宽情节,最终,黄某某获得缓刑判决。
13.浙江黄某某被控罪⼀案(罪轻辩护——取保候审)
辩护⼈侦查阶段介⼊此案,经辩护⼈有效辩护,阻击检察院批捕,并变更当事⼈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黄某某重获⾃
由。
14.⼴州柳某某被控贩卖罪⼀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被刑拘的第三天介⼊此案,从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到审判阶段(⼀审法院),
本律师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三个阶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1000多),最后本律师的辩护意
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认定当事⼈具有坦⽩等从宽情节、认罪悔罪,最终判决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刑期截⽌⾄
2019年1⽉9⽇(实报实销),当事⼈可以回家过2019年农历新年(猪年)。
15.李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罪轻辩护——获轻判)
李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针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等提出质证意见及提供有效的辩护,辩护意见获得
法院采纳,最终李某某获得轻判。
16.王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案(罪轻辩护—取保候审——获缓刑)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辩护⼈在侦查阶段介⼊此案,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辩护⼈申请当⾯听取辩护
⼈的辩护意见以及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在与检察官当⾯沟通后的第⼆天,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最
后,王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7.陈某某被控抢劫罪⼀案(轻罪辩护——更改罪名为盗窃罪)
辩护⼈审查起诉阶段介⼊此案,经辩护⼈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将抢劫罪变更为盗窃罪,成功的更改罪名,
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降到了三年以下,最终陈某某被控盗窃罪,仅判了⼋个⽉有期徒刑。
18.刘某某被控抢劫罪⼀案(罪轻辩护——获轻判)
辩护⼈在侦查阶段介⼊此案,从侦查阶段到⼀审判决,历时仅47天,并且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最低刑期的辩护意见。
19.许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案(罪轻辩护—缓刑)
辩护⼈在侦查阶段介⼊此案,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辩护⼈申请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及提交了不予批准
逮捕的法律意见,后检察院采纳了辩护⼈的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许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
候审。
20.龚某某等三⼈被控寻衅滋事罪⼀案(罪轻辩护—轻判)
龚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侦查阶段均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后辩护⼈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据理⼒争,最终在检察
院阶段,变更罪名为故意毁害财物罪,最终在法院阶段,获法院轻判拘役三个⽉。
21.李某某被控妨害公务罪⼀案(罪轻辩护—轻判——保留公职)
李某某⼀审获重判,辩护⼈在⼆审阶段才介⼊此案,经辩护⼈有效辩护,最终李某某获轻判,并得以保留公职。
22.康某某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罪轻辩护——获轻判)
辩护⼈针对涉案价格的鉴定等提出质证意见及辩护,最终获法院轻判。
23.杨某某被控破坏公⽤电信设施罪(轻罪辩护——获轻判)
辩护⼈介⼊此案后,认为本案不应该适⽤重罪名(破坏公⽤电信设施罪),⽽应该适⽤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据
此,辩护⼈提出⼤量的辩护意见,并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罪名为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量刑幅度从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变更为三年以下),审判阶段,获轻判七个⽉,“实报实销”。(“”犯罪案件)
24.覃某某被控破坏公⽤电信设施罪(罪轻辩护——获轻判)
审判阶段变更罪名为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量刑幅度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变更为三年以下),并做了轻判。
25.张某某被控⾮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罪轻辩护——拘役四个⽉)
辩护⼈侦查阶段介⼊此案,经辩护⼈有效罪轻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从犯、未遂、坦⽩的辩护意
见,最终,张某某仅被判处拘役四个⽉。
26.赖某某被控⾮法持有罪⼀案(⽆罪辩护——⼆审发回重审——跟进处理)
辩护⼈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在案证据⽆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法排除赖某某系被同案犯欧某某蒙骗、恶
意陷害,赖某某与涉案⽆关的合理怀疑,且在案证据⽆法得出赖某某对涉案可疑物进⾏占⽤、加⼯、贩卖等实
质性控制或管理的结论,⽆法得出其涉案⾏为犯⾮法持有罪的结论,辩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赖某某⽆罪。
27.邓某被控集资罪⼀案(罪轻辩护—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罪名为⾮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认定为从犯)
该案曾引起某领域的轰动,并被各⼤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社会关注度极⾼,涉案⼈数极⼴;后通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提出了变更轻罪名的书⾯辩护意见,并依法与检察官当⾯沟通,获得检察官的赞赏,第⼆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官与
辩护⼈进⾏了沟通,并变更为轻罪名的⾮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认定为从犯。其实本次的成功辩护,辩护⼈是从公安阶
段就已经开始出具了多份书⾯的辩护意见,这些书⾯的辩护意见,为检察院阶段的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部分⽂章分享:
1.《“套路贷”系列(⼀):为什么“套路贷”会被认定为?》;
2.《“套路贷”系列(⼆):⾼利贷与“套路贷”有区别吗?⾼利贷会被认定为犯罪吗?》;
3.《“套路贷”系列(三):“套路贷”犯罪案件究竟会是⼀罪还是数罪的问题?》;
4.《“套路贷”系列(四):“套路贷”犯罪案件,应如何进⾏有效辩护?》;
5.《类犯罪⽆罪案例 | 明知⽆分红返利能⼒,隐瞒事实,⾮法占有他⼈财物,为何⽆罪?》;
6.《虚构“外汇、期货、期权、原油、贵⾦属”投资平台,实施,如何辩护?》;
7.《借“区块链”技术平台、“虚拟货币”等名义,⾏传销之实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辩护要点归纳》;
8.《“炒天然⽓期货”被控罪,律师如何进⾏有效辩护?》;
9.《⽆罪经典:民间借贷纠纷被定性为,怎样可以⽆罪?》;
10.《刑事案件,如何申请取保候审及其需注意的若⼲事项?》;
11.《家属被刑事拘留后,为什么要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
12.《刑事案件侦查阶段:37天黄⾦救援时间的重要性》;
13.《办案实录|犯罪辩护,成功适⽤缓刑》;
14.《律师们,看守所会见有风险!》;
15.《犯罪辩护律师整理:罪概述及法律法规汇编》;
16.《办案经验分享|刑事辩护律师会见3⼤实务攻略》;
17.《犯罪辩护系列:以保健品案件为例,如何破解数额?》
18.《犯罪案件辩护系列:“⾼利贷”、⾮法发放贷款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19.《犯罪案件辩护系列:“杀猪盘”电信⽹络案件的运作模式是怎样的?》
20.《犯罪辩护系列:涉嫌犯罪的⼈,律师为什么还要为TA辩护?》
21.《犯罪辩护系列:关系“捞⼈”,⼩⼼骗中骗?!》
22.《犯罪辩护系列:从司法判例的⾓度,解读集资罪与⾮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23.《犯罪辩护系列:从司法判例的⾓度,解读“炒外汇”平台的⼏种⼊罪思维》
……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1:52: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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