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更新时间:2024-11-07 05:34:0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银行 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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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刚朱小燕

摘要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从而对行为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做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对该罪

的认定有所助益。

关键词犯罪所得犯罪构成犯罪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J

10800l

案情:20095月,薛某等人在J市劫得一辆吉利轿车。李但笔者认为,行为人对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是否

某在明知该车是抢来的情况下,仍帮薛某介绍买家,后经徐某介

绍,王某以明显低于该车实际价值(21271)6000元的价格以反驳的。有这样一个案件,行为人为了搞清所要抵押的机动车

且仅有行驶证无其他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向薛某购买了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曾专门请派出所的警察帮助查验,

该车。后王某又经邻居孙某介绍将该车以8800元的价格转卖给由于相关证明伪造逼真,警察亦未发现,行为人直至案发后才发

张某,张某又将该车与关某的面包车以换车且关某贴差价5000

元的方式转让给关某。张某与孙某是多年老邻居,常有联系;张该机动车事实上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就推定行为人“明知”,

某与关某是多年的业务伙伴关系,相互信任。显然是不行的。因此,在运用司法解释推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观点争议:对于二人定罪,存在重大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张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涉及机动车的“明知”问题,应当注意听取行为

某、关某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张人对推定“明知”基础事实的反驳意见,否则可能陷入客观归罪的

某的行为构罪,关某的行为不构罪;第三种观点认为二人均不构泥潭,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相悖,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

成该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张某与关某均不构成掩饰、隐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辩称:介绍卖车给他的孙某是他

瞒犯罪所得罪。理由如下:老家多年的邻居,彼此经常联系。买车时,孙某向他保证该车非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盗非抢,他很信任对方的保证。后来和王某交易时,他也向王查

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行为。认定此罪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对是否“明知”的认定: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便以8800元的价格买下该车,同时取得该车行驶证。张某出于

抢劫、、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信任关系,对过户一说信以为真,并不知道车辆其实是盗抢车辆,

解释》第六条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被盗抢的机动车,规定

了两条标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发动机号、车辆观上不明知,不构成该罪。

识别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1998年《最高人民法另,犯罪嫌疑人关某辩称:其与张某是事业上多年的合作伙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伴,是好友,一直以来对方也都很诚信,对张某是绝对信任的关

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

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在非法的机动车交到过户时,张某称等车主回来等年检的时候就将车过户给他,其

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表示同意并:l

反规定的;()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

法证明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去交警大队交时未被告知,后来其去保险公司给该车买保险

前后两个司法解释并不矛盾,皆有效。上述司法解释出台时亦未被告知。从关某的上述反驳意见来看,其对该车系犯罪所

后,司法实践中不少人认为推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得是不明知的,若在此诸多辩解下,仍机械地对照司法解释推定

益罪中的“明知”已经变得非常简单,实践中往往简单化对待。对

照本案,认为构罪者的理由如下:(1)该车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得几无期待可能性。因此,不能认定关某主观上明知,犯罪嫌疑

证,仅有行驶汪,没有该车的销售发票等;(2)在非法的机动车交人关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易场所购买的;(3)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3)张某购买价格为综上,张某、关某对吉利轿车系犯罪所得不明知,缺乏主观故

8800元,关某购买时以物易物并贴补差价5000元,二人购买价意,应当认定二人均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jB

格部明冠低于市场价格2127l元。

作者简介:吴刚、朱小燕,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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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这部分事实属于推定“明知”的基础事实,行为人对此是可

现所抵押的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在这个案例里,我们能否依据

念。

询车主身份证、电话等,并称要过户,被告知该车是抵债车辆,其

没有车主身份证,对方电话停机,等车主回来就给他办过户,张某

无法过户,且支付了相当对价,因此可以认为张某确属被蒙骗,主

系;二其是通过将自己的面包车与张某的吉利车交换并贴补5000

元给对方的方式,从张某处91{I得该车,交易价格比较合理;三其提

次违章被交警当场处以时未被告知该车系赃车,其因闯红灯

其明知,是不合理的,可以说我们对其“应当知道”该车系非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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