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07 01:28:0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微笑面对生活)

刑事辩护词范文

篇一: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

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

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

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 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

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 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XXX曾于

20xx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

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4)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条之规定,

以酌情从轻处罚。

3 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

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5)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

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

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

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

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

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

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1

2《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法释〔20xx15)应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

题的批复》优先适用。我们认为从时间上优先,因此对该案的定罪我们建议不能

直接套用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

全来正确定罪。

3、要确立罚当其罪或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社会现实生活总是复杂的,

任何犯罪行为总是具体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同样也具有个案性,要使刑法对打

击和预防犯罪行为发挥出最佳的效应,实现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办和改造相结

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目的,在考虑刑法一般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

考虑个案的特殊性,比如,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犯罪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犯罪

行为实际所导致的后果等。总之,应当权衡整个案情,做到罚当其罪,使对犯罪

行为的处罚与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即应当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去确

定罪名和进行量刑”。

4XXX破坏的具体部位在客观上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认定行为人的行

为对共安全的危害程度,必须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位和破坏的方

法以及破坏的具体损害程度等来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等盗窃

三次的电线均为“空档线”(33页、52页、56页、67页、68页、70 ),据其

供述“空档线”即为没有用户使用的线路,该处电线已经不具备实质性的作用,

但是其仍然是带电的;其盗割行为对电力设备的破坏性不大,所以犯罪嫌疑人

XXX及同伙的破坏行为在客观上对公共安全不可能造成危害。况且盗割的电线是

远离人的农村地里使用,一般行人没有接触到的可能性,能危及不特定行路人

的安全可能性小。

5盗窃的对象都是电网中非常次要的部分根据卷宗(95页、96)有关材料,

大团镇邵庙实施盗窃时的线路504603段,在603处即没有和任何线路连接,

据图示,此处线路处于电网的未端,一共只有两个用户:陈芹生虾塘、大团砖瓦

;卷宗98页材料,永晖路实施的盗窃电线无用户使用;卷宗102页材料,在朱

店一、二组实施的盗窃,也是无用户使用。因此,以上三次盗窃的对象都是电网

中次要的部分。

6、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行为轻微或者破坏电

2

力设备的次要部件,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嫌疑人XXX

及同伙三次盗窃的对象均为“空档线”,其作为电力设备组成中极为次要的部

分,基本不发挥输电及其他任何作用。犯罪嫌疑人XXX及同伙的盗窃行为客观上

是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

7XXX的盗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盗窃事实发生后,所涉及的

被害人反应不大,从电力公司提供的资料来看,也没有看到什么严重的后果,

力公司仅修复大团镇的损害的线路,后两次根本没有修复,这也从侧面说明这些

线路没有实质性的作用,破坏这些电线仅仅有财物的损害,而不会危及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

三、本案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较轻

1、第一次实施盗窃的犯意为刑健,后两次实施盗窃的犯意为陈旭东,XXX

在盗窃中都是比较被动的。

2XXX犯罪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还清债务,其主观恶性小。

3XXX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绝大部分也仅仅是圈线,作用不大。

四、犯罪后,被告积极要求退赃,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

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犯罪被抓捕后,一直深深地自责,后悔莫及、深悔自己的所作所为.

虽然家境贫寒,但仍表示愿意尽全力退还赃款,并请求家人想方设法尽快帮其退

.他的这种悔罪态度也得到了家人的全力支持,并且被告在侦查机关进行讯问

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悔罪之心、

悔过之意溢于言表.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被告人

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真诚坦白、彻底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真诚

的认罪服法,供述事实前后非常一致。反映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

五、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被告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以前并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此次犯罪的动

机不是仇视社会,而主要是被告当时迫于高额债务的压力并受他人诱导,而在不

知不觉中贪图蝇头小利导致的犯罪,因此被告不是那种穷凶极恶、顽固的犯罪分

.被告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较轻.

六、被告人XXX法律观念单薄,法制观念低下,根本没有经过法律教育,作

3

为外省市来沪务工人员,属于社会弱势体。其被经济利益所蒙蔽才走上犯罪道

路,被告人是受他人的诱惑才走上犯罪道路,其在盗窃中一直处于辅助地位。

七、被告人XXX家庭非常困难,妻子已经病故,为给妻子治病已经花费五六

万元,,父母已近七十岁,家中迫切需要他。

鉴于被告在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且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犯罪后

表示尽全力退赔赃款,尽全力减轻被害人经济损失,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

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

考虑对社会弱势体的关心,我们认为从本案被告人触犯的罪名,犯罪事实、

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来看,可以在法定刑范围

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此致

XXXX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00八年十二月八日

篇二:000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文

来源:作者:日期:09-07-06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

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

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

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

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XX举报(29)XXX曾于20xx

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

4

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4)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

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5)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

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

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

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

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

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

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2《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法释〔20xx15)应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

题的批复》优先适用。我们认为从时间上优先,因此对该案的定罪我们建议不能

直接套用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

全来正确定罪。

3、要确立罚当其罪或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社会现实生活总是复杂的,

任何犯罪行为总是具体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同样也具有个案性,要使刑法对打

击和预防犯罪行为发挥出最佳的效应,实现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办和改造相结

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目的,在考虑刑法一般规定的前提下,

还必须考虑个案的特殊性,比如,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犯罪人所采用的犯罪

手段、犯罪行为实际所导致的后果等。总之,应当权衡整个案情,做到罚当其罪,

使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与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即应当按照“罪刑相适应的

原则去确定罪名和进行量刑”。

5

4XXX破坏的具体部位在客观上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认定行为人的行

为对共安全的危害程度,必须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位和破坏的方

法以及破坏的具体损害程度等来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等盗窃

三次的电线均为“空档线”(33页、52页、56页、67页、68页、70),据其

供述“空档线”即为没有用户使用的线路,该处电线已经不具备实质性的作用,

但是其仍然是带电的;其盗割行为对电力设备的破坏性不大,所以犯罪嫌疑人

XXX及同伙的破坏行为在客观上对公共安全不可能造成危害。况且盗割的电线是

远离人的农村地里使用,一般行人没有接触到的可能性,能危及不特定行路人

的安全可能性小。

5盗窃的对象都是电网中非常次要的部分根据卷宗(95页、96)有关材料,

大团镇邵庙实施盗窃时的线路504603段,在603处即没有和任何线路连接,

据图示,此处线路处于电网的未端,一共只有两个用户:陈芹生虾塘、大团砖瓦

;卷宗98页材料,永晖路实施的盗窃电线无用户使用;卷宗102页材料,在朱

店一、二组实施的盗窃,也是无用户使用。因此,以上三次盗窃的对象都是电网

中次要的部分。

6、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行为轻微或者破坏电

力设备的次要部件,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嫌疑人XXX

及同伙三次盗窃的对象均为“空档线”,其作为电力设备组成中极为次要的部

分,基本不发挥输电及其他任何作用。犯罪嫌疑人XXX及同伙的盗窃行为客观上

是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

7XXX的盗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盗窃事实发生后,所涉及的

被害人反应不大,从电力公司提供的资料来看,也没有看到什么严重的后果,

力公司仅修复大团镇的损害的线路,后两次根本没有修复,这也从侧面说明这些

线路没有实质性的作用,破坏这些电线仅仅有财物的损害,而不会危及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

三、本案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较轻

1、第一次实施盗窃的犯意为刑健,后两次实施盗窃的犯意为陈旭东,XXX

在盗窃中都是比较被动的。

2XXX犯罪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还清债务,其主观恶性小。

6

3XXX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绝大部分也仅仅是圈线,作用不大。

四、犯罪后,被告积极要求退赃,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

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犯罪被抓捕后,一直深深地自责,后悔莫及、深悔自己的所作所为.

虽然家境贫寒,但仍表示愿意尽全力退还赃款,并请求家人想方设法尽快帮其退

.他的这种悔罪态度也得到了家人的全力支持,并且被告在侦查机关进行讯问

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

悔罪之心、悔过之意溢于言表.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

悔罪之意.被告人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真诚坦白、彻底交待了自己的

全部罪行,并真诚的认罪服法,供述事实前后非常一致。反映出被告人人身危险

性较小,容易改造。

五、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被告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以前并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此次犯罪的动

机不是仇视社会,而主要是被告当时迫于高额债务的压力并受他人诱导,而在不

知不觉中贪图蝇头小利导致的犯罪,因此被告不是那种穷凶极恶、顽固的犯罪分

.被告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较轻.

六、被告人XXX法律观念单薄,法制观念低下,根本没有经过法律教育,作

为外省市来沪务工人员,属于社会弱势体。其被经济利益所蒙蔽才走上犯罪道

路,被告人是受他人的诱惑才走上犯罪道路,其在盗窃中一直处于辅助地位。

七、被告人XXX家庭非常困难,妻子已经病故,为给妻子治病已经花费五六

万元,,父母已近七十岁,家中迫切需要他。

鉴于被告在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且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犯罪后

表示尽全力退赔赃款,尽全力减轻被害人经济损失,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

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

考虑对社会弱势体的关心,我们认为从本案被告人触犯的罪名,犯罪事实、

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来看,可以在法定刑范围

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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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00八年十二月八日

故意伤害辩护词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律师张宝成、韩东作为被告

人毕xx(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

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

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

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

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毕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被告人毕xx并不是蓄意的伤害别人,也不是寻衅滋事的挑起事端,而是因

为被害人醉酒后某些反常的行为激怒了被告人,致使被告人丧失了理智,加之被

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故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

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在量

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被告人毕xx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被害人因为醉酒后乘坐出租车,与被告人发生了争执,之后被告人将受害人

拉到了案发地后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害人醉酒的事实在检察机关的起诉

书,以及证人高峰的陈述中都可以认定。辩护人认为,一个人在醉酒后的行为通

常都异于平时,所以被害人醉酒后的反常行为是整个事情发生的起因,被告人与

被害人没有任何的冤仇,没有理由主动地去伤害被害人,只是在发生争执后,

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作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可见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常单纯,

为了发泄自己心中的委屈,作出了不应该做的事情,对被害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

害。所以,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毕竟与蓄谋已久或者寻衅滋事的

犯罪分子有着明显的区别,属于临时犯罪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

8

予以考虑。

4、被告人毕xx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是出租车司机,有着正当的职业,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

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

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

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毕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

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

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

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支付医疗费用,避免了被害人的损失进

一步的扩大,这一点也是值得肯定的。同时,被告人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已经对被害人因此花费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

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

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

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

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

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韩东律师

20xx96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精彩辩护词

本案经过律师的辩护,法院当庭宣判:当事人防卫过当,免除刑事处罚,但

应赔偿相应的药费! 审判长、审判员:

钟律师;接受被告人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

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某

某,了解了本案的案情,现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9

一、被告人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自己与他人发生殴斗的行为系自首。

过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人某某在与受害人发生打架殴斗后,主动到公

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与受害人发生殴斗的过程。由于在被告人某某报

案时受害人的伤情尚未被发觉,被告人某某在报案时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并不

影响自首的定性,所以被告人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行为的行为应当认定

为自首。

二、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在被告人某某与受害人第一次发生斗殴

时,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谁先动手打人,但通过侦查材料完全可以推定出受害

人动手的可能性远大于被告人某某。理由如下:事件发生时,受害人刚喝完酒,

情绪激动,容易冲动;事件系因狗冲受害人嘶叫而发生,被告人某某到场时,受

害人正在气头上,从以上可以推定受害人先动手的可能性更高。当被告人某某受

到受害人的攻击时,为制止此不法侵害,被告人某某进行了还击。此还击行为应

为正当防卫行为。由于被告人某某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轻伤的法律后果,

超过了一定的限度,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三、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受害人对该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

当减轻被告人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四、被告人某某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某某与受害人系同村同姓,往日无冤无

仇,两人只是因为琐事而发生争斗,受害人出现轻伤的后果并非被告人某某所追

求的,对被告人某某来说,出现受害人轻伤的后果是完全出乎他的意料的。被告

人某某同那些打架斗狠,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分子相比,其主观恶性显然小得多。

五、被告人某某属初犯、偶犯,此前未受过国家机关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无

前科。

六、被告人某某愿意尽全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由于受害人主张的损失过

高,远远超过了被告人某某的承受能力。希望受害人综合考虑双方间的乡情,

件发生时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受害人实际的身体状况,被告人某某的负担能力等,

在民事赔偿方面做出让步,以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实现双方双

赢的后果。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

处罚。

10

经过律师的精彩辩护,当事人防卫过当,免除刑事处罚,但应赔偿相应的药

费,获得了当事人及亲友的好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轻处罚是

本律师的职责!

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徐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涛犯抢劫罪没有异

议。现针对徐涛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徐涛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告人徐涛将被害人

约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

余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徐涛系从犯。从另一方面来说,

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刑法规定,犯罪

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案被告人徐涛约被害人至现场的行

为,恰恰

篇三:辩护词范文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荣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家属委托,并经赵某同意,指派我为被

告人赵清健辩护人。接受案件后通过阅卷,会见了当事人,特别是通过了刚才的

法庭调查,使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

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盗窃

罪的规定及本案有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因此,对指控盗窃

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积极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

从轻处罚。

从犯罪数额上来看,被告人赵某盗窃数额为5500元。按照《刑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和最高院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500

11

元的盗窃数额属于数额较大,属于盗窃罪的最低层次。且被告人赵某在盗窃财物

后并没有肆意挥霍。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赃物退还

给受害人。受害人胡春香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实际损失。因此可以说其犯罪情节轻

微,危害不大,应该从宽处罚。

被告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

合《刑法》67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此,被告人赵某可以从轻处罚。

再根据最高院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

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因此,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甚至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2、犯罪人的主观恶意较轻,且属于偶犯、初犯。

根据案卷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的行为过程,赵某进入值班室的目的是为了拿

回自己的驾驶证,开始并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在进入值班室拿回驾驶证的过程

中,因酒精的刺激和金钱的诱惑才产生盗窃想法。因此,从刑法理论上说其属于

偶发性犯罪,且赵某在被发生这次盗窃行为之前,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可见其

平时行为表现良好。可见其做人的本质是好的,并不具有一贯的犯罪恶性。偶发

性犯罪相比其他类型的犯罪来说,其改善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对于被告人赵建清,

社会需要给他一个改善的时间和宽容的环境以引导其向善。

3、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案件的

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能够积极、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证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

自己的错误,且配合司法机关积极退还赃物,证明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

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在辩护人会见时多次表示后悔。

今天在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

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12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

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跟据《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

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

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和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

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

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被告人赵某所犯盗窃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属于初犯、偶犯,

主观恶性小、有悔改表现,具有多项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使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

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纵然被告人赵某所犯罪行触犯刑法,理应处罚,但念其能够自愿

认罪,并有悔改表现,结合我国刑罚惩罚和教育结合的方针。辩护人请求法庭对

被告人赵某宽大处理,判处缓刑,以引导其积极向善,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

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荣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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