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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
基本案情:陆继尧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
郊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
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
建设附着物。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继尧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
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
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此外,作为陆继尧持有权
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
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
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
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
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
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
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经查,陆继尧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
当天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
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作为陆继尧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
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
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据此,
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
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一审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
拆除陆继尧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原、被告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0:34: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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