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如何处罚
在实践中,工地上最重要的就是建筑工人的人身安全了,如果因
为施工单位的责任或奇特原因而导致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犯罪主
体需要受到刑事处罚。那么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如何处罚?阅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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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如何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
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
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
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
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
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因而,
有学者指出该罪的主体属身份犯。世界各国立法中对该类型犯罪的设
置各有不同,有的没有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而是作为一般过失犯罪论处,如《德国刑法》。有的则在过失致死伤
罪之外,另规定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如《日本刑法》,《意大利刑
法》等。《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
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或监禁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
法修正案(六)》修正的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条款为《刑法》第134
条和第139条,该两条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主体是不同的。
从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看,《刑法修正案(六)》
将《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从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
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对于主体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
事实上,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
的人,主体特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产,
作业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对主体身份的明确要求。从刑法的意义
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
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
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第二,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
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第三,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
害的危险。
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
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
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
产过程中。据此,笔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是一种身份犯,但
此处的身份并不仅限于合法取得之身份,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从
事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损害之后果的。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条后面增加了一条,即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属于安全
类事故,因而该条应适用于《刑法》第134条之情形。从本条规定看,
应当属于一种法律拟制,构成《刑法》第139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
体应是特殊主体。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因不报或谎报而造成的损失,
事实上是责任事故后果的延伸。但在实际案件中,往往造成重大责任
事故的人本身不能或不具有向有关方面报告的资格,即行为人对事故
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张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而此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出于各种利益原因,不报或谎报致使损害结果失控,加重。因
此,构成《刑法》第139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并不是真正的重
大责任事故制造者,而是本身与事故的发生无关(本身是事故制造者
则适用《刑法》第134条,而不报,谎报行为便作为情节了),在事
故的善后处理中应履行职务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职务的,法定的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是以一定的职务,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是
法定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的情况。因此,适用《刑法》第139
条第2款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应为特殊主体。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
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
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
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
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
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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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如果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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