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5 20:27:3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abruptly)

1.大磨坊公司于1991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

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10月大磨坊公司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

由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

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商场在大磨

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

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

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参考答案]

(1)被告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

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

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

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

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

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

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

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6)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

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

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

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

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

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

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

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

《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

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

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

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

L付款即可。你认为二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4.著名歌唱家刘某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送给好友王某。该手稿扉

页上写有吾将不久于人世,仅以此绝笔赠吾挚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王

某依遗嘱密藏之。1995年王某病故,其继承人王子-获得该手稿。1998年,王子将该手稿借

给学者孙某,供其研究刘某生平时参考。王子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

于世,孙某应允。1999年,孙某在征得刘某的继承人刘子的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

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它法律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在手稿扉页上题字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遗嘱,并不丧失著作权)

(2)王某对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物权,并不享有著作权)

(3)王子对该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不享有)

(4)谁对手稿享有著作权,为什么?其中哪些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刘某及刘子,除

发表权以外的人身权)

(5)刘子对手稿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孙某刊印手稿并在一定范围内散发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为什么?(刘某的发表

权)

3.[参考答案]

(1)不成立

(2)《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3)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

(5)《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

5.某酒厂生产的天下景牌葡萄酒,其包装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商标的字体及彩均与已在我

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万宝路牌卷烟的包装极为相似,其封口上印的标识也与万宝路卷烟的

封口十分相似。万宝路生产厂家发现后,向酒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要求酒厂

停止使用天下景牌商标,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请问:

1)酒厂的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法律根据是什么?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此纠纷?

3)我国商标法规对驰名商标有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6.某收藏家购得某著名画家年轻时习作一副,后来收藏家在某学院举办一次个人收藏画展

览。此时恰遇某画家来学院讲学,见到画后认为不能代表自己的水平,要求收藏家撤下该画,

但收藏家不同意。画家认为收藏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故提起诉讼。

请问:该收藏家是否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为什么?

7.某企业向《中华商标》编辑部写信咨询,内容如下:

编辑同志:

我们是湖北省某县的一家乡镇企业,自1995年以来,一直使用武汉梅花商标生产冰

块、雪糕、冰淇淋等商品。原来我们企业的生产规模很小,一直也没有申请注册过该商标。

今年,我们企业扩大了生产规模,准备申请注册一个商标。我们开始打算在第30类冰块、

雪糕、冰淇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武汉商标。但当我们委托一家商标事务所代理申请注册时,

该事务所称武汉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于是,我们又研究决

定,把武汉改为冰凉进行申请注册,但该事务所还说不行。

请问:我们企业为什么不能把武汉冰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如果你是编辑,你应当如何回答该企业提出的问题?

2)分析该企业未注册使用武汉商标和梅花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

8东吴丝绸工学院蚕桑系的施奉瑞教授是国内著名的研究蚕病专家,他历20年的潜心研究,

在蚕病的诊断以及防治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在蚕病的病源、蚕病毒的传染规

律、防治对策等方面的研究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根据施教授研究出的防治蚕病的药物和科

学施药方法,对防治蚕病有独特功效。这些研究成果已收入施奉瑞教授的专著《蚕病的病理

及防治》一书并正式出版,有关研究成果也已获得了多国专利。

李治提在进修时曾于施教授门下学习,因感到从事农业工作收入少没出路,一心想出国。

了筹得自费出国学习所需费用,到濒临倒闭的裕丰制药厂,将抄自施教授专著中所载药物

配方制成的蚕药样品出示,双方一拍即合,裕丰制药厂向李治提支付了技术转让及咨询费

20万元。裕丰厂将根据该药方配制的蚕药命名为蚕宝,李治提将从施教授专著中摘录的

有关内容改写成蚕宝的使用说明书和宣传品提供给裕丰厂,并将宣传品广为散发。由于该

药物对蚕病的防治确实有疗效,再加上裕丰厂猛烈的广告攻势,蚕宝由此旺销。裕丰厂面对

蜂拥而来的订单决定寻联营厂扩大生产规模。经人介绍,宁水农药厂以每瓶药向裕丰制药

厂支付技术使用费18元的价格获得蚕宝的生产销售权。宁水农药厂在销售中发现裕丰制

药厂并未将蚕宝商标注册,于是抢先将蚕宝作为本厂的蚕药商标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后通知裕丰制药厂,如其生产的蚕药再以蚕宝销售,需向宁水农药厂支付每瓶18元的

商标使用费。裕丰制药厂一怒之下要求解除技术使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对簿法庭。

审理中,李治提及双方使用施教授药物配方的事实被发现,施教授又将李治提和两厂家推上

了被告席。

问题:

1)施奉瑞教授的研究成果中(划线部分)哪些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2)李治提的行为侵犯了施奉瑞教授哪些权利?

3)分析裕丰制药厂和宁水农药厂生产或销售蚕宝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4)根据《商标法》,宁水农药厂能否获得蚕宝的商标权?

9.张某与杨某准备合作创作一部中篇小说,反映当今社会的情感问题。小说初稿完成后,取

名《阴晴圆缺》。由于该两人对初稿均不满意,就商量待修改后再发表。之后,张某就买了

新房子,一直忙于装修,抽不出时间过问讨论修改事宜。鉴于此,杨某请了李某帮助共同修

改初稿。其间,辽某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稿件完成后,改名为《情感真空记录》发表,

署名为杨某、李某。

该小说发表后,引起强烈反响,在读者中颇受好评,不少图书馆均将其作为文学藏书予以收

藏。某学院文学专业还从该学院图书馆中复制了几本用于教学。

英文爱好者江某将该小说翻译成了英文出版,江某的朋友常某知道后也动了翻译之心,就将

该小说翻译成了蒙古族文字出版,但是,该两人均未征得小说作者同意。

某制片人万某征求小说作者同意,请作家商某将该小说改编成了电影剧本。万某拿到电影剧

本后请导演曾某将其拍成了电影。

该电影上映后,社会反映也很不错。影片中的两首插曲分别为唐某和姚某创作,这两首插曲

很快成为流行歌曲被众广为传唱。

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的插曲如此被看好,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的磁带中出版发行并

将其中一首作为主打歌曲,为此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面对该小说和电影的轰动情况,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随即这篇文章就被多家报刊

和杂志社转载。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如果出版后小说确实和初稿大部分相同,张某能否要求享有著作权?

2)辽某能否要求享有著作权?

3某学院文学专业从图书馆复制小说原著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

4)本案中江某和常某的翻译出版行为是否侵犯了小说作者的著作权?

5)对于经小说改编后的电影剧本,商某是否享有著作权?

6)万某作为制片人,对影片享有什么权利?曾某作为导演,对影片享有什么权利?

7)唐某和姚某作为电影插曲的创作者,享有哪些权利?音像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权?、

8)多家报刊和杂志社未经许可转载影评文章,是否侵犯了某报社的权利?

10.甲单位的工作人员乙在业余时间里主要利用本单位专有的技术资料研制成功一种保健饮

料。甲乙双方因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发生争议,于199871日同日向专利局提出

发明专利申请。1998913日,某外国公民丙也向中国专利局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并出示其于1997816日在本国申请专利的证明,要求优先权。经查,该外国与我国订

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条约。

问:专利局应当将专利权授予何方,为什么?

11.北京图书馆工程师陈某于19866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卡片抽屉穿条装置实用新

型专利,19873月被授予专利权。19905月,陈某发现某科学院图书馆新加工的目录

卡片柜使用了卡片抽屉穿条装置专利技术,经了解得知该批目录柜系某县木材厂加工生产

的。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木材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受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查明:木材厂曾于1989年与北京图书馆签订过目录柜加工合同。在

加工生产过程中,经专利权人陈某同意,该木材厂一次性使用陈某的专利技术。之后,该木

材厂即掌握了此项专利技术。于是同某科学院签订加工目录柜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经陈某同意,擅自使用了陈某的专利技术。当陈某发现时,该厂已经生产侵权产品1700套。

在诉讼中木材厂承认其行为侵犯了陈某的专利权,表示愿意遵照法律规定,立即停止生产侵

权产品并赔偿陈某的损失。经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木材厂赔偿陈某经

济损失2500元;木材厂不得再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产品,并对该专利技术负有保密义务;

诉讼费100元,双方各自承担50元。

问题:

1)木材厂曾得到专利权人同意,使用卡片抽屉穿条装置专利技术为北京图书馆加工目

录柜,这种一次性使用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既然木材厂已实际掌握了卡片抽屉穿条装置技术,那么其以后使用该技术的行为,

还需要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吗?

3)本案调解书中保密义务的约定有无必要,为什么?

12.伟华公司是19902月成立的经营销售液体鞋油擦鞋器等产品的台商独资企业,其使用

的商标是“POCKET皮盖特199256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MKE皮盖特中、英文

两种文字的商标注册申请,1993年国家工商局在第11期《商标公告》予以公告,并核发了

“POCKET皮盖特商标注册证。1992512日该公司向专利局提出液体鞋油擦鞋器

用新型专利申请。1992107日国家专利局经审查对该专利申请予以公告,并于1993

56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大华公司于19915月开始生产皮盖特液体鞋油擦鞋器,使用意达牌注册商标。在其生

产销售的意达牌液体鞋油擦鞋器的商标标识上印有“POCKET”字样,大华公司在伟华公司

该项专利申请日之后仍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而且既无扩大生产规模,也未将此项技

术转让他人;在伟华取得“POCKET皮盖特商标专用权后,公司既没有立即停止使用印有

“POCKET”字样的商标标识,也未收回其已投放市场的带有“POCKET”字样的商标标识的液

体轻油擦鞋器或更换商标标识,公司尚有库存约20万个带“POCKET”字样的商标标识产品。

伟华公司在取得商标专用权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后,发现被告在其生产的擦鞋器上使用原告

注册的“POCKET”商标,而且生产、销售的擦鞋器同原告已经取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液体鞋油

擦鞋器相同,认为是对其商标专用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严重侵犯,因此向秦皇岛市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

问题:

1)根据《商标法》规定,分析大华公司是否侵犯伟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根据《专利法》规定,分析大华公司是否侵犯伟华公司液体鞋油擦鞋器的实用新型专

利权?

3)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分析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的关系?

13.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

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

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

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13题.[参考答案]

1)侵权。理由是:

①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对作品都有署名权,即表明其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2

分)

②享有署名权的人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在作品上署名,例如是否署名、署真名还是署假名等。

署名顺序也是署名的内容之一,因为作者姓名顺序排列先后的不同反映了作者对合作作品的

不同贡献,它所带来的精神利益、社会评价也有区别。(3分)

③合作作者甲乙都有权行使其署名权,但是任何一方行使其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乙在行使自己的署名权时损害了甲的利益,因而构成侵权。(3分)

④在合作作者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协商解决,既有的协商结果应该得到双方的共同遵守。

第一版的署名顺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擅自改动署名顺序也是违约行为。(2分)

2)不侵权,本案中乙的行为只是有些欠妥。理由是:

①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双方对作品都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2

分)

②表明作者的先后顺序并不影响合作作者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故本案中乙调整署名顺序即

使有误,也没侵犯甲的署名权。(4分)

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并未明确包括决定作者署名顺序的权利;著作权法也没有将变

更作者署名顺序列为侵权行为。(2分)

④本案中甲乙双方虽对署名顺序有明确约定,乙擅自改动署名顺序也只是违反约定的问题,

而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2分)

14.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

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

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

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

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

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渠道解决?

14.[参考答案]

1)该项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业余发明人乙所有。(2分)其理由为:

①就本题所提供的资料可知,甲与乙签订的技术开发协议为委托开发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

定,乙完成并向甲交付了委托开发出来的技术,全部权利归甲公司所有。(2分)

②技术T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开发任务之结果,故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可知,该项技术T

的专利申请权应归业余发明人所有。(2分)

2)该纠纷可以通过以下诸方式予以解决:

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1分)

②由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1分)

③在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可由仲裁机构仲裁。(1分)

④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审判方式解决。(1分)

15.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

"商标。1988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

装等。1989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

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根据案情请分析: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15.[参考答案]

1)自19883月起,乙厂成为"长城"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对该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甲

乙未经乙厂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即服装)上使用"长城"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

定,其行为构成侵权。(3分)

2甲厂的商标侵权行为从19883月开始(或从乙厂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因为根据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其被核准注册之日,故在此日期之前,乙厂对"

"商标并无专用权,因此此前不会发生侵权。(3分)

3)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侵权方应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在服装或者与其类似的商品上

使用。

①与乙厂协商取得许可,双方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分)

②购买该商标的所有权。(2分)

161996423日,歌唱演员孙某去作曲家钱某家作客,得知钱某当天刚创作完成歌曲

《母亲》,便提出试唱一遍,钱某欣然同意。孙某领悟能力极强,试唱效果甚佳,孙某、钱

某皆满意。孙某提出是否可专由他演唱此歌,钱某答复以后再说。孙某于几天后,一次义演

上即演唱此歌,并称此歌是由其新创作的歌曲。孙某对该歌曲的演唱引起轰动。第三天其电

视台即邀孙某在庆?文艺晚会上演唱此歌,孙某得酬金500元。此事为钱某得知即起

诉法院,诉孙某侵权。请就此案,回答如下问题:

1)歌曲《母亲》的著作权归谁?

2)孙某义演歌曲《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3)孙某对其演唱的歌曲《母亲》是否享有表演者权,为什么?

4)孙某在庆?文艺晚会上演唱《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如属侵权行为,

侵犯了谁的何种著作权?

16.[参考答案]

1)属作曲家钱某。(1分)

2)属侵权行为。(1分)因歌曲《母亲》未发表,依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未

发表的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1分)

3)不享有。(1分)因其本身就是侵权作品,不能获得表演者权。(1分)

4)属侵权行为。1分)因为未经著作权人钱某许可。l分)侵犯了作者钱某的署名权、

发表权、表演权、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1分)

17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上一直使用在中国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

度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家连锁店。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

1993年获中国外观设什专利,公司子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服务商标,

19955月仍未获准。某快餐店子19934月:日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

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依次为红自蓝,其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

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3年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某工商所责令快餐厅将其横

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两字去掉。快餐店则仅将其横

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两字去掉,将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两字

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能模糊辨认。于是鸿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某快餐

店侵权。

请问:本案应如何审理?

181993731日,市文教小组邀请黄艺仁等8人参加其主办的庆祝八一建军节文艺

晚会演出,并请市音像出版社将这次晚会的演出作了录音,并于19938月出版了这次文

艺晚会的专辑盒式音带,出版时未征得其许可,也未向其支付报酬。黄艺仁等8人认为市音

像出版社未经其许可以营利目的对其表演录音,侵犯了其著作权。音像出版社则认为自己是

应文艺晚会的主办单位省文教小组的要求进行录音,不存在侵权问题。

试问:

1)出版社是否侵犯了黄艺仁等的权利?为什么?

2音像出版社不构成侵权,请说出其理由;若构成侵权,那么侵犯了黄艺仁等人的何种权利?

3)音像出版社与黄艺仁等在出版音带时应办理何种手续?

191985年浙江省某电视大学完全按照1984年中央电大的某教授的录音带,自己编制出录

音讲义,共计两万余套,其销售范围仅限于本省电视函授大学学员。扣除基本费后,收支基

本平衡。该录音讲义未署该教授之名,未取得许可证,亦未支付报酬。该教授发现后,向法

院起诉。

问:如何处理此案。

20某制片厂摄制一部电影,由王某人导演。王某拍摄了全片近三分之一镜头时,同制片厂

发生矛盾,制片厂将王某换下,让徐某继续指导该部影片。电影公映后,王某发现影片中没

有自己的署名便到制片厂,制片厂称:你只是一名工人,我们有权决定是否让你导演,

及署谁的名字。

问:制片厂是否侵权。

21.是位医学专家,想出版一本细胞学图谱,但不会作图,即与B商量请其作图,BA

的指导下,按A的意图绘制了图谱,A即编排整理成《细胞学图谱》并交付出版,但两人

在谁是作者的问题上发生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该图谱是否为合作作品?

2)该图谱的著作权归属如何?2219854月,红星纺织厂为自己生产的毛巾布申请注

册了山林商标,由于生产质量好,所以销路也很好。19863月,前锋棉纺厂在自己生

产的窗帘布上也使用了山林商标,同年4月,丽华纺织厂在自己生产的地毯上也使用了

商标,这两个厂使用山林商标都没有经过红星纺织厂的许可。

问:前锋棉纺厂和丽华纺织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17.[参考答案]

1)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

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同

获得的专利权;(2分)

2)原告在京设立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这些连锁店的牛肉而在消费者中有一定

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装磺,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规定,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3分)

3)因此,法院应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停止使用美国

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赔偿原告有关商誉损失并消除影响。(2分)

19.[参考答案]属于侵权行为。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两万套非属少量,且又未署名。

20.[参考答案]制片厂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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