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募基金

更新时间:2024-11-05 13:38: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七颗钻石教案)

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由于投资灵活、决策果断、治理相对宽松已活跃于中国的期货、证券及

外汇市场,乃至中国香港及其他海外金融市场也不乏国内私募基金的身影,但迄

今为止国家尚未对其加以标准和引导。《证券投资基金法》二审稿已规定,私募

基金将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治理方法。私募基金得以在国外长盛不衰,信誉程

度高是其中不可轻忽的一个重要因素。基金治理人凭着连年通过印证的投资体

会,成立其在业内的品牌和信誉,以其投资组合和理念吸引到一批有雄厚资金的

投资者,因此两边的合作基于一种信任和契约。这种信誉制度成立在健全的信誉

体系和托管人制度基础上,故很少显现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的操作是市场化的,

治理人以其实力招徕客户,有必然的风险经受能力的投资人有实现资产增值的迫

切需求,并能自大盈亏。闻名的大基金治理人是通过量轮的优胜劣汰后见真金

的。国外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紧靠一些较为细致的、操作性强的规定,爱惜投资

者的权益。

究竟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又有哪些特点?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证券(包括期货、

外汇等一切金融工具)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目前国内公开发行的基金只能投

资于股票、债券等)。基金发起人通常通过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直接向一

些机构投资者或富裕个人推销基金单位并募集资金。

由于私募基金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其监管又相对宽松,所以各

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持有人的最高人数(如最高100人或200人)

投资人的资格要求,否则私募基金不得设立。在证券投资领域中,典型的私募基

金是对冲基金,著名的有量子基金、老虎基金等。概括地讲,私募基金有如下特

点:

1.非公开性。不是通过公开方式(如通过媒体披露信息)寻求投资者购买的,

而是通过私下方式征询特定投资者并向其中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发售的,因此一

旦采用任何公开方式进行发售就属违法违规。

2.募集性。私募基金虽私下发售,但发售过程是一个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

金的过程,由此有3个重要规定:其一,特定投资者的数量不能是3个、5个等

少数,而应是有限的多数(人数几十个到一、二百个);其二,基金单位应是同

时并同价向这些特定投资者发售,在同次发售中,不得发生不同价的现象;其三,

基金单位发售的过程同时是一个基金资金募集的过程,因此存在一个募集

为。受这些规定制约,私下一对一谈判所形成的资金委托投资关系,不属于私

募基金范畴(注意少数几个合伙人形成的集合投资也不在此列)

3.大额投资性。私募基金受基金运作所需资金数量和投资者人数有限的制约,

通常对每一个投资者的最低投资数额有较高的限制,如美国的对冲基金要求最低

投资数额限定为300万美元。

4.封闭性。一般有明确的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得抽回投资本金,除非基金持有

人大会决定解散基金。但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私下转让基金单位来收回本金。

5.非上市性。私募基金一般是非上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基金投资收益的分

配来获得回报,但不可能获得上市价差收益。

6.私募基金一般都是黑箱操作,投资策略高度保密。私募基金无须像公募基金

一样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披露信息,私募基金的经理人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协

议中一般要求有极大的操作自由度,对投资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难

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

7.私募基金一般都运用财务杠杆操作。一般情况下,基金运作的财务杠杆倍数

25倍,最高可达20倍以上(如期货),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杠杆倍数会更

高。私募基金大规模运用财务杠杆的目的是扩大资金规模,突破基金自有资金不

足的限制,以获得高额利润。

8.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一般比较简单。私募基金属于合伙制企业,不设董事会,

由一般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私募基金一般采取与业绩挂钩的

薪酬激励机制。基金经理除了能够获得基金资产的一定比例的固定管理费外,

可以提取一定比例(通常在5%-25%之间)的投资利润作为奖励。

9.私募基金操作手法多样。私募基金经营机制灵活,没有短期的利润指标和确

定的资金投向限制,在投资工具、财务杠杆、投资策略等各个方面也没有限制,

这样,基金经理就能在范围更广的投资领域选择投资战略,以获取长期的高额利

润。实践证明,私募基金通常能取得比公募基金更高的回报率(过去10年中有8

年业绩超过共同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布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召募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治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又能够称为向特

定对象召募的基金。从国外的情形来看,对冲基金一样是依照私募基金的方式运

作的,因此,咱们能够通过对冲基金来了解私募基金的一些情形。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募集方式不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而公募基金的募集

则是公开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主要区别。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

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是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以招徕客户。而对冲基金在吸引

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主要是通过在上流社会获得的

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的形式。

2.募集对象不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而公募基金则

是面向广大的公众。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一般说来,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

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的要求则低得多。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优势:

1.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资目标可能会更有针对

性,更像是为客户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

2.由于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不严,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会更加灵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其投资更具

隐蔽性,如果运作得好的话,可能投资的收益会更高。在中国推出私募基金,将

会对我国的基金业和证券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

可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私募基金的推出不但增加了基金的品种,

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也将有所拓展。另一方面,私募基金的推出,使其他一些符

合条件的机构如投资咨询顾问公司也可以担当基金管理人,这无疑增加了基金业

竞争。

私募基金的标准与进展

近期,有关私募基金问题的争辩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倍受关注。那么,什么是私募

基金、我国的私募基金应如何标准和进展,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基金按其召募方式能够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两种。公募基金是指以公布

的方式(通过媒体发布招股说明书、做广告等)向社会广大投资者召募的基金,

比如国外的一起基金、退休金基金等,我国目前由10家基金治理公司治理的33

家证券投资基金也都是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那么不同,它是指通过非公布方式、

面向少数投资者定向召募资金而设立的基金。从国外的情形来看,对冲基金一样

是依照私募基金的方式运作,如索罗斯旗下的量子基金等。它们在吸引客户时,

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其参加者要紧通过在圈内取得投资消息,或直接熟悉

某个基金治理人的方式加入。

私募基金在召募方式、召募对象等方面的不同,也就决定了它与公募基金相

较具有不同的特点:一、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召募的,因此其投资目

标可能会更有针对性,更像是为客户量身定做的投资效劳产品,能知足客户特殊

的投资要求。二、私募基金的投资会加倍灵活。3、私募基金没必要像公募基金

那样按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其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目前我国《基金法》尚未出台,从已出台的各类经济金融类法规中也不到

对私募基金的规定。可是,目前市场人士彼此心照不宣的一个现实是,一直处于

地下状态的私募基金性质的机构已经很多了,它们完满是顺应市场需求而自发成

长起来的。由于缺少法律保障,这些私募基金只能以各类改头换面的形式存在。

一是各类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治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它们中的大多数

都以委托代理、高额回报的方式吸引客户,操纵着数量很是庞大的私募基金。

二是各类形式的“工作室”。它们通常以较出名望的股评人士或研究人员命

名,要紧进行股票二级市场的操作。进入工作室的资金量门坎并非高,在深圳,

一些闻名咨询机构下的工作室,只要有50万就能够够达到合作的口头协议。

三是券商的一级市场基金。证券公司是最先参与私募基金的,从1996年开

始,新股的申购日渐火爆,一些证券公司也将其主营方向转向一级市场业务,

之相应的是需要定向拉一些大客户。久而久之,两边成立了彼此信任关系,证券

分司的角亦顺理成章地转换成委托代理人。这部份资金大多进展成隐蔽的一级

市场基金。

社会上此刻对私募基金的观点可谓见仁见智。按我国目前的法规,只有信托

投资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公司方拥出名正言顺地从事资产委托治理业务的

法律依据。但事实上,放眼一下目前的证券市场,许多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公司、

投资咨询公司和其它一些中介公司等金融、非金融机构都在进行为数惊人的资产

委托治理活动,这是不容回避的客观现实。

笔者以为,目前关于私募基金是堵不如疏,即应通过正确的外部引导促使其

标准进展。应看到,我国目前股票市场流通市值已经达到16000多亿元,除去

33家公募基金治理的800多亿元之外,剩下的15000多亿元那么由散户投资者、

证券公司和私募基金来支撑和经营,私募基金已是其中的绝对主力。同时,私募

基金的进展将会对我国的基金业和证券市场产生深远的阻碍:一方面,私募基金

的推出不但增加了基金的品种,基金治理公司的业务也将有所拓展。另一方面,

私募基金的推出,使其他一些符合条件的机构如投资咨询公司等也能够担当基金

治理人,这无疑增加了基金业的竞争。

有鉴于此,此刻的当务之急是寻求正确的解决方法。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方

面的研究和论证对私募基金的标准和进展较为重要:一是予以私募基金明确的法

律定位;二是对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和治理人应当具有的条件和资格做出规定;

是对设立私募基金的条件和程序做出规定;四是对投资者做出大体要求,公募基

金对投资者没有专门的要求,而私募基金由于其业务范围的区别对投资者最少应

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即具有必然的经济实力,同时,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治理

人的经营理念具有必然的认同性;五是对投资者数量应当有个限制,由于是定向

召募,对投资者数量应规定一个上限。

私募基金立法有难点

私募基金是我国证券市场上显现的一种新的金融现象,由于人们对以美国量

子基金为首的私募基金冲击亚洲国家的货币制度和金融证券市场引发金融危机

的事件仍经历犹新,有愈来愈多的人对我国证券市场上显现的私募基金感到迷

惑。去年,由于各类缘故,我国证券市场的价钱指数离开大体面的合理支撑太多,

今年自然就要全面回调,可是多数股民适应了牛市,此刻很难同意熊市,对所有

引发指数下跌的因素高度关注,核心常常集中到私募基金的身上。若是私募基金

立法是普遍的社会要求,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就应该对其作出踊跃反

映,但实际的立法工作却面临专门大困难:社会各界的不同利益在基金立法中很

难调和,国外也没有一部单独的基金法规能够借鉴……基金是一种十分普遍和比

较复杂的市场经济现象,法律标准有一系列的技术难度需要克服。

不同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难以调和

私募基金是比公募基金更加广泛存在的金融现象,对其实行规范管理,银行

业、证券公司、小股民和基金投资人有着极不相同的要求。银行业出于计划经济

的传统观念和自己的垄断地位,对民间私募基金一直持不能容忍的态度,曾经对

大量存在的农村乡镇合作基金会采取了禁止和取缔的措施,现在又感到证券市场

上的私募基金规模太大,担心可能冲击自己的垄断地位,提出应该全部管起来的

要求。证券公司则持相反的立场,他们因为实际承担和大量参与了很多代理私募

基金的证券投资,为继续开拓这项资金托管和投资代理业务,寻求新的生存机会

和提高竞争能力,希望这项业务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不论是

因为政府干预被迫参加还是为了赢利自发参加,普遍认为委托朋友熟人或者自己

熟悉的机构进行投资属于个人民权范围的事,不希望由政府干预。很多媒体记者

和学者,他们自称代表小股民的利益,不论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一概反对大

基金的庄家操作和幕后操纵,希望证监会对基金立个规矩,阻止其市场操作行为。

这些不同的立法要求,既有利益冲突,也有立法和执法上的技术困难,需要理论

界、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提高认识,去加以解决。

纽约市场私幕基金的法律约束

综观很多国家的经济法律体系,都没有专门的一部基金法律,更没有专门的

私募基金法律,有的只是包含在其他法律中很有限的几个补充条款,但仍有一系

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美国纽约市场对私募基金的

法律规范最能说明问题。首先是私募基金的设立要受证券法和公司法的约束,

定资金募集对象不得超过一定的人数限制,要想转变成公募基金必须符合一定的

条件。其次是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果主要用于投资上市证券,就要按照证券

交易法到主管的政府机构申请注册,按照注册资格的要求进行运作和信息披露;

如果主要进行证券以外的投资,则要根据基金的组织形式和托管机构的性质服从

信托契约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的约束;如果仅仅

是少数亲朋好友和熟人的资金集中操作,没有组织成公司或者签立合同契约,

不论是否投资证券,也有个人所得申报制度、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征收制度

的约束。这些法律本身没有一个是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但它们所包含的条款足

以对所有的私募和公募基金构成法律规范的有效约束。这表明,规范私募基金运

作的法律有一个系列,按照这些法律执行基金监管也有多个政府主管机构,私募

基金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很难由单个的政府部门完成全面的监

管,也很难以单个的法律对之作出全面的规定。

我国私募基金立法面临的困难

我国的情况,不论公募还是私募基金,都是近几年出现的新金融产品,除了

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先后组织过的总共不超过100个公募基金以外,其他政府机构

和民间设立的基金都属于私募,目前基本上没有任何公开的法律要求。

在证券市场上,人们分析的私募基金大致有三种类型,其一是证券和信托投

资等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以及他们为股民代理委托投资的资金,以基金的方式

投资于上市股票。其二是投资顾问、信息咨询、财务代理等中介机构,他们私下

为少数熟人朋友和客户提供资金托管服务,把集中起来的资金投资于股市。三是

其他各种机构法人,包括上市公司,以自己募集的资金集中投资于上市股票。

在引起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据媒体报道,首先是根据人民银行调查的结论,

8000亿的总量规模,可能不少来自银行信贷;其次是对这些资金可能坐庄操

纵股价的担心;最后是以大量身份证开立虚假股东账户逃避监管的问题。对于这

些问题,人民银行已经对银行机构采取了清理违规贷款的措施,证监会也加强了

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查处,显然这些措施对于规范机构行为、实现市场监管目

标和达到人们期待的市场效果还有很大的距离,但是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真正

的困难还在于我国会计法和公司法、所得税法和居民个人所得申报制度存在的缺

陷,以及缺乏一个社会性的个人信誉档案制度。如果规定个人所得必须全部如实

申报,证券交易所得必须交纳资本利得税,并且全部记入个人的信誉历史档案,

则袋装身份证开立虚假股东账户的现象自然会彻底绝迹,资本利得税就不必

转变成原始的印花税,利息税也可以区别负担,不必规定由银行来征收。如果会

计法和公司法对会计标准和公司责任作出严格具体的定义和规定,对作假行为严

厉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直至处以极刑,则捏造虚假利润欺骗股民的事就会大为减

少。要想实现这些法律规范,就要涉及一系列法律的全面修订,要涉及很多人的

直接经济利益,更要涉及到很多政府部门的协同监管,一时间难以得到足够的社

会支持。因为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虽然足以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但它们

本身却不是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其主体针对全体公民和机构法人的各种形式的

收入,涉及全体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如果不顾主体范围的要求,单独增加关于私

募基金的条款,则结果只会引起经济行为的变形,而不可能产生良好的市场效果。

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依靠新生事物的成长来加快经

济的发展,因此不能扼杀私募基金的存在,但对于不良倾向也要及时加以阻止,

以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法制建设应受到高度重视,存在的困难也应逐步想

办法加以解决。根据对私募基金国内外法律规范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现在

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和努力方向,看到财政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负责监管工作

存在的缺陷。国家的基本立法要首先对它们履行职能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监督,

使其作出积极努力,承担授权范围内的法规制度建设任务,提出有针对性解决问

题的制度防范措施,而不是把大量精力耗费在没有正面社会效果的事情上。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9:10: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1589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