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
减免的税收政策
一、政策依据
1、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
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
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的规定,对
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法规应征收房产
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
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
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苏政发[1986]172号)第七条的规定,个别
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
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
或免征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
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
家税务局批准。
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
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
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因
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
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4)
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困难情形。
三、报送的资料
1、房产税。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地税规
[2010]3号)的规定,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应报送
如下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
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
理由)和市县政府的批复意见;(2)房产税减免
申请表(报批类);(3)近三年财务报表;(4)
工商登记证明;(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6)
房屋的权属证明;(7)房屋租赁合同及汇总表;
(8)受灾的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地方政府
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
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9)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2、土地使用税。虽然《江苏省地方税务
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地税规
[2010]3号)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关
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0]8号)作了新的规定,土地使
用税困难性减免应报送的资料:(1)减免税申请
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金额、企业的基
本情况等;(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3)纳税人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4)土地
权属证明;(5)纳税人提供的与减免依据或理由
相关的资料: a、纳税人停产、停业的,应附报
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b、
对于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占地的减免
税,应提供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复印
件或其他相关证明;c、对于因灾害和其他意外原
因的减免税,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
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困难或受
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四、申请的时间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
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
[2006]6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减免税的报送
时限由各地自定,原则上一年报送一次,逐年报
送。由省局审批的减免税,报送时限为每年一季度
末。根据《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
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第三条的
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按年审批,原
则上一年报送一次。主管地税机关集中受理纳税人
减免税申请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五、减免税类型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
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
[2006]60号)的规定,省辖市市区的纳税人的
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需报省辖市级政府审批;县
(市)范围内纳税人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需报
县级政府审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年减免税额
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需报省地税局审批;
在10万元以下,需报省辖市级地税局审批;《关
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0]8号)第四条规定,城镇土地
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纳
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
报。同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
事项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3号)也规定,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为审批类事项,必
须上报税务机关审批。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7:27: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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