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房 ___交易是房 ___交易主体之间以房 ___这种特殊商品作为交
易对象所从事的市场交易活动。下文是长沙市城市房 ___交易管理
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 ___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 ___城市房 ___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 ___的交易及其管理,
适用本办法。地上无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不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 ___交易,包括房 ___转让、房 ___抵押、
房屋租赁以及房 ___中介服务等。
第四条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在规定职责范围内
负责全市房 ___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
房 ___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房 ___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
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房 ___权利人以共有房 ___转让或设定抵押的,按份共有
的房 ___,以房 ___权利人所占份额为限;共同共有的房 ___,必须
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人或抵押人 ___共有人。
第七条房 ___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持合同或
者有关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到市房产局 ___房 ___交易相关手续。
第八条 ___房 ___交易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可以亲自 ___,也可
以由代理人代为 ___;其中,法定代理的,受托人应交验代理人的法
定代理资格证明;委托代理的,受托人应提交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并
交验委托双方有效的 ___件。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和监护,并交验有效
___件。
第九条房 ___交易当事人应当向市房产局如实申报房 ___交易
___,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发布房 ___ ___,应当遵守房 ___ ___发布的有关规定,
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十一条 ___房 ___交易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提
交规定的资料。受理单位出具收件收据的日期为受理日。经审查,
提交的资料需要补正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资料补正
日为受理日。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务公开规定
的时 ___结。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对其所提交资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理机关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的,受
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三章房 ___转让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 ___转让,是指房 ___权利人通过买
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 ___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房 ___交换的;
(二)以房 ___抵债的;
(三)房屋继承;
(四)以房 ___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房 ___权属发生变更
的;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
作 ___经营房 ___,而使房 ___权属发生变更的;(六)因企业被收
购、兼并或者合并,房 ___权属随之转移的;
(七)单位房屋因调拨、价拨,房 ___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停 ___等附属
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需单独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约
定;未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单独转让的,视作一并转让。
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 ___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五条房 ___转让的 ___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议定。经济适用房
的销售 ___实行 ___指导价。
___、国有房 ___转让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
房 ___转让合同中载明的 ___应当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
用权的 ___。
第十六条共有房屋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 ___
权。
租赁房屋出售时,出租人应在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内书面通知承
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 ___权。享有优先 ___权的人应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
弃优先 ___权。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自房屋转让事实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市房
产局申请 ___转移登记。
转让当事人申请 ___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主要资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二)转让当事人的 ___明;
(三)转让合同或者与转让有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房 ___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市房产局申请 ___房产变更登
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 ___土地管理部门申
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 ___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
级人民 ___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取得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商品房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房屋土建工程完成50%以上或多层建筑封顶、高层建筑达到
十层,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含环境和配套设施建设);
(五)已确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六)已在本市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帐户,与银行签订了预
售款监管协议;
(七)物业管理方案。
市房产局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 ___条商品房买卖双方可以使用由 ___、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监制的《商品房》示范合同文本,房 ___ ___企业不得强制买受
人使用其自制的格式合同。使用自制格式合同文本与买受人签订合
同的,对销售 ___和宣传资料中已明示的事项,买受人有权要求在
合同文本中作出明确约定, ___人不得拒绝。
第 ___条房 ___ ___企业或买受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
十日内,到市房产局 ___登记备案手续。
第 ___一条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变更,买卖双方应当
在签署补充协议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局 ___预售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应当在三十日
内到市房产局 ___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 ___二条预购商品房在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房屋竣工前,商品
房买受人可以再行转让,房 ___ ___企业应予配合 ___相关手续。
再行转让当事人应当会同房 ___ ___企业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市房产局申请 ___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预售的商品房再行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章房 ___抵押
第 ___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 ___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
___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 ___的行为。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其抵押的房 ___拍卖所得的
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
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
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 ___
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买受人在支付首期规定
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 ___款,将所购商品房抵
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 ___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
债权额限度内,以房 ___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 ___的行
为。
第 ___四条下列房 ___不得设定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的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和其他社会公益房 ___;
(二)被列为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 ___;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在建工程及建成的建筑物;
(五)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 ___。
第 ___五条房 ___ ___企业不得以已经销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
房 ___ ___企业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在抵押存续期间,未经
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预售。
经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房屋,应当注销相应部位的抵押权。
第 ___六条抵押人 ___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其中在建
工程抵押所 ___的债权不得超出该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
权和已投入的资产总额。设定抵押权后,该房 ___的价值大于所
___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抵押,但抵押所 ___的债权数额不得超出
其价值的余额部分。
同一房 ___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将已经设定过的抵
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第 ___七条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房 ___设定最高额抵押。设定最
高额抵押权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约定连续发生债权的期间、
被 ___债权的最高限额。
第 ___八条房 ___ ___企业和其他建设单位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权,所 ___的主债权仅限于建造该建设工程的贷款,但已付清该建
设工程全部建造款的不在此限。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屋土建工程完成50%以上或多层建筑封顶、高层建筑达到
十层;
(二)符合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 ___九条买受人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所 ___的主债权仅
限于 ___该商品房的贷款,但已付清该商品房全部 ___价款的不在
此限。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应当符合有关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
定。
第三十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抵押合同,并签
订书面变更合同。
抵押合同变更,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征得原批准的主管
部门的书面同意;一宗抵押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需要变更抵
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必须征得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市房产局申请 ___抵押登记。
___房 ___抵押登记,应当向市房产局提交以下主要文件:
(一)房屋权属证书;
(二)主合同;
(三)抵押合同;
(四)可以证明抵押房 ___价值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
当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房产局 ___变更或者注销抵
押登记手续。 ___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时,抵押人申请但抵押权人不
申请的,市房产局可以受理抵押人的申请,但应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限期配合 ___注销手续,抵押权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 ___注
销登记的,市房产局可以依法核准抵押人的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原设定的在建工程抵押在 ___初始
登记时,随之转为 ___抵押;已设定的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在 ___
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时,随之转为 ___抵押。
第三十四条已设定抵押权的房 ___,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抵
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重新设定 ___,也可依
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原抵押合同。
债务人不提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新的 ___的,因拆迁补偿安置取
得的房 ___或补偿费为抵押财产。
第五章房屋租赁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
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
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房屋使用安全标准的;
(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
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四)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 ___;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后三十日内,向市房产局
申请登记备案。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市房产局应按规
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市房产局应书面通
知申请人。
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解除、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
或解除、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到市房产局 ___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
续。
房屋转租,应符合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和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订
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___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八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交验下列资料:
(一)租赁合同;
(二)房屋权属证书;
(三)申请人的有效 ___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委托出 ___屋,须提交房主的授权;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交其他共
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承租人为人员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签发
的居留证件。
第三 ___条出租下列房屋不予 ___租赁合同备案登记:
(一)无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第四十条房屋出租不妨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在租赁期内租赁房
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房屋受让人应承担
原出租人的义务并享受原出租人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改建、扩建、翻建、装饰、装
修出 ___屋的,应征得承租人同意。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
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
合同。
第四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设施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
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及时通知出租人
维修;出租人不及时维修且涉及房屋安全的,承租人应报请市房产局
进行安全鉴定,并可自行维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出租人支
付。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房 ___中介服务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 ___中介服务是指房 ___ ___、房
___ ___评估、房 ___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 ___ ___,是指为房 ___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
信息、技术等方面 ___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 ___ ___评估,是指对房 ___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或
___的经营活动。
房 ___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 ___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
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设立房 ___中介服务机构,应自 ___营业执照之日起
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资料,到市房产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房 ___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向市房产局报送房 ___
中介服务统计报表。表格式样由市房产局统一制发。
第四十六条房 ___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 ___中介服
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二)给未取得《长沙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进行销售代
理;
(三)给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权属有纠纷、权利受限制的房屋
进行经纪服务;
(四)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房 ___中介服务
机构执业;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 ___中介服务业务;
(六)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利用工作
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七)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 ___益;
(八)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房屋出租的,由市房产
局责令停止出租,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但
最高不超过30000元。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机关依
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房 ___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 ___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 ___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 ___交易,参照本办法
执行。
___土地上的房屋在本 ___经济 ___内部交易的,参照本办法执
行。
县(市)城市房 ___交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房 ___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1)房 ___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是“房产权与 ___权一同交易规
则”。房产权与 ___权是不能分割的,同一房 ___的房屋所有权与
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同一主体享有,而不能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如果
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他们的权利就会发生冲突,各自的权利都无
法行使。在房 ___交易中只有遵循这一规则,才能保障交易的安
全、公平。
(2)实行房 ___ ___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目前仍未形成
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 ___ ___体系,我国房 ___ ___构成复杂,
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 ___交易中实行房 ___
___评估制度。房 ___ ___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
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和各类房屋的重置 ___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 ___进行评估。
(3)实行房 ___成交 ___申报。房 ___权利人转让房 ___,应当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___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 ___或者
作不实的申报。实施该制度的意义在于:进行房 ___交易要依法缴
纳各种税费,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成交 ___,便于以此作为计算税
费的依据。当事人作不实申报时,国家将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评估,
按评估的 ___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
(4)房 ___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 ___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 ___租赁登记备案。房 ___的特殊性决定
了实际占有或签订契约都难以成为判断房 ___权利变动的科学公示
方式,现代各国多采用登记公示的方法以标示房 ___权利的变动。
我国法律也确立了这一规则,并规定:房 ___转让、抵押,未 ___
权属登记,转让、抵押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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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6:58: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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