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违约金的适用选择
在社会经济活动当中,难免出现一些纠纷,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利
益,须在合同中设定维护自身利益的条款,定金或者违约金就是非常
有利的条款,实践中,定金、订金和违约金适用都比较常见,这三种
形式应当怎么选择呢?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
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定金有三个限制:一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可
以订立定金合同,也可以直接出具定金收据;二是定金必须先行给付,
仅书面约定但未实际给付的,定金条款不生效;三是不得超过主债权
金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
被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根据双方当事人
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订金对守约当事人并无多大保护作用。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
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一般来说,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损失的
30%;若认为违约金明显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司
法机关适当增加或减少违约金。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
违约金的数额或者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担保公司来说,定金一般没有适用的情形,常用的为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
司法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一般当事人来说,定金和违约金是否同时适用呢?如果当事
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只能选择其一使用,
而不能既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又要求适用违约金条款,具体如何选择,
要看哪个对自己更有利。一方面,定金的限制是主债权金额的20%,
违约金的限制一般为实际损失的30%,若过高司法机关有一定的自主
裁量权;另一方面,违约金条款的适用相对定金罚则,当事人的举证
责任比较大;最后一方面,违约情形中,除要求支付违约金之外,当
事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定金罚则排除赔偿责任的适用。就此,
一般当事人应自行考量后,慎重选择有利的适用条款,以保障自身的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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