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4-11-07 02:34:1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英语俗语)

一、行政申诉是什么意思

行政申诉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

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复查纠正的行为。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

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行政申诉是什么意思

二、行政申诉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申诉的期限是十五日内。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

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

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

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行政申诉的申诉程序

(一)立案。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

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

通知申诉人。

(二)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

活动调卷审查,并在立案以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

别情况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三)提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

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四)出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

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

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五)提出建议。对于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

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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