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公司注册
章程范本
-CAL-FEGHAI.-(YICAI)-Company One1
x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xxx 等 双 方共同出资,设立 xxxx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xxxxxx有限公司 。
第四条 住所: xxxxxxx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实际填写。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
下:
认缴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货币
货币
合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六个月一次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
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
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
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
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
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
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xx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
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叁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6:13: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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