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司注册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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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2010年新番)

2018

-CAL-FEGHAI.-(YICAI)-Company One1

x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xxx 方共同出资,设立 xxxx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实际填写。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

下:

认缴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货币

货币

合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六个月一次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

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

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

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

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

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

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xx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

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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