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 有
,
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 罪证
,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
「解释」本条是关于伪证罪的处刑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侦查、 审
,
查起诉、一审、二审活动。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包括四种人证人、鉴定人、 记
,:
录人、翻译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 作
,,
为证据的人。
“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指派 或
,
聘请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记录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案犯的供述、证人 证
,,
言以及各个环节的诉讼活动进行记录的人。这种记录主要由侦查员、书记员担 任。
“翻译人”是指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聘请 在刑
,,
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外国语言文字、 本国民族语言文字或者哑语 等
翻译工作的人。这四种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定的义务 是否能够如实提供证
本罪的主体不属于上述四种人的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 轻
,
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
“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规定具有两层含义
:
一是明确指明本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 人
,,
所提供的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是故意所为由于过失行为如未看清楚判断 错
,,,
误而提供了不实的证言因笔误造成记录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
二是所提供的证言、鉴定结论、笔录、翻译与案件事实不符。如将张三 的行
为说成李四所为将不是精神病人的人鉴定为精神病人在记录、翻译时将被 告人、
,,
证人所讲的事实改变为虚假的等。
“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也就是行为人 故
,,
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的目的是为了陷害他人 从而使无罪的人受
,
言、鉴定、记录、翻译,对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具有重要的关系只有四种人才属 于
,
,
到刑事追究使罪行较轻的人受到较重的处罚或者将真实的罪证隐匿起来以使 犯
,,,
罪人逃脱刑事追究。需指出的是对于证人故意提供言包庇罪犯的应按照 本法关
,
于包庇罪的规定处罚。本条对伪证罪规定了两档处罚对犯本罪的即处三 年以下
,,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严重
;,
的”主要是指犯罪手段极为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使罪恶重大的 案犯逃脱
,,
法律制裁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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