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们请注意!《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3⽉1⽇正式实施
注意啦!注意啦!
2022年3⽉1⽇,《中华⼈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正式施⾏。
为更加优质⾼效便捷的服务市场主体和申请⼈,全⼒创优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重点内容提⽰如下。
#·办理登记要实名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备案事项时,申请⼈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脸识别等⽅式,对下列⼈员:股
东、法定代表⼈、负责⼈、董事、监事、委托代理⼈等进⾏实名验证。
#·经营困难可歇业
因⾃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主决定在⼀定时期内歇
业,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歇业期间,应当按时进⾏年报,登记、备案事项发⽣变化
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简易注销有变化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公⽰,公⽰期为20⽇。在
公⽰期内⽆相关部门、债权⼈及其他利害关系⼈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期届满之⽇起20⽇内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公⽰,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推送⾄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内没有提出异议
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前置审批有期限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时需要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批准⽂件或许可证书。⽆有效期的,⾃批准之⽇起超过90⽇的,
需要重新确认其效⼒或者另⾏报批。
#·虚假登记受惩戒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段隐瞒重要实事,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
记,登记机关将通过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予以公⽰。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政策⽂件、登记⽂书表格、政策解读材料等,可登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站查询、下载,亦可扫描下⾯的⼆维码进⾏查询、下载。本提⽰相关内容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结束
来源 | 安徽市场监管
编辑| 编辑部
⼀审 | 张 倩
⼆审| 孙 伟
三审| 于兆军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5:39: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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