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假国家规定2017_产前休假需要什么条件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2017年女职工产前休
假是如何规定的呢?2017产前假有多少天?店铺为大家收集到的产前
假规定2017,供大家参考!
2017产前假相关规定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
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
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
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
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
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
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
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
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
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
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
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
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
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
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什么是产假延长
产假延长就是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98天休假期后,还想申请继
续休假的行为,称为产假延长。第二种产假延长就是满足规定的几项
特殊项目,例如难产、晚育等。目前,国家没有具体针对第一种产假
延长的相关规定。
但是规定了产妇在休完假期后可以请哺乳假,哺乳假的时间大致
为六个月。每个公司或者单位的产假延长情况要依据公司的情况而定。
产假休多少天
2015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
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
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
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
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
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
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
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2.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
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
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
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3.劳 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
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
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
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
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
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
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
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
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
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
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
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
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
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4:51: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1491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