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制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很多人看到信息带来的无限商机,甚至有的人认
为拥有信息就等于拥有了财富,因此,广泛收集目标客户的各类信息成为商业营
销的第一步。在此过程中,商家为了尽可能广泛、深入的收集信息,不计成本、不
择手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案件比比皆是,使得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前所
未有的挑战。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0)30-0119-02
2010年6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开审理的一起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引起
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被告东方亨特商务调查公司,买通了中国联通、中国移动、
中国电信的五名通信部门工作人员,使他们利用职务便利,为其非法提供通信用户
的姓名、住址、手机号码、通话记录和家庭住址等信息,然后再将获取的个人信
息以高价卖出,牟取非法利益。结果一名买主利用从调查公司获得的个人信息,实
施了故意杀人行为,这起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才随之浮出水面。[注1]从
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已严重侵害到公民的人身、财
产安全和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已变得刻不容缓。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医疗记录、人
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注2]公民
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隐私信息、金融信息、其他数据信息。侵犯公民个
人信息的犯罪,是指以上述信息为犯罪对象,非法收集、提供、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的行为。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保护现状
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
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中,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邮政、电信工作人员,范围过于狭窄,
因此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七)》又在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
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
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
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
罚。”2009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执行确定
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进一步确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将侵犯个人
信息犯罪的罪名规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
信息罪”,上述两个法律文件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打击我国目前日益严重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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