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
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我国法律规定了具体的物质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但是如果被害人
伤残或者死亡,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精神和心理上的打击也是很大的,我国法律只是规定了精神损害
赔偿,但是并未规定详细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
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
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同于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而2004
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做了修改,将精神损害抚
慰金与物质损害赔偿金并列规定,算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在法律事务操作当中,我国法律还是
没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作出统一规定,只是个别的省份以法规的形式进行了细化。比如: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六条规定:(一)当事人死亡其
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
行协商处理。(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
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
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
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2005年9月江苏省发布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因交通事
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向法院请求赔偿精
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2005年9月,江西省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侵权案件适用精神抚慰金指导意见(试行)》。该《指导
意见》具体列举了十三种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按其侵权行为的性质
而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至五百元不等。
2001年3月,广东省下发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首次确立了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赔偿制度,而且对赔偿金额未加限制和封顶。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当
事人可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
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就河北省和石家庄市而言,还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因此,对于河北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精
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石家庄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其他民事侵权案件精神
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还只能是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考虑下列几种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就是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还要考虑其在某个事
件中存在多大的责任,被害人本身是否也存在责任等。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里,侵权人就是交通肇事
者过错程度,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里划分的责任来确定的。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比如造成伤残,要根据伤残的十个评级来确定赔偿,而且年龄的大小
对于赔偿的结果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同样的一个交通事故,如果肇事者是明星,那么赔偿额动辄就会
几十万上百万,因为他们的经济承担能力较强,赔偿额就相应增多。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南方发达城市的赔偿额普遍较高,北方城市的赔偿额一般较
低。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侵权案件主张赔偿时,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提出适当的精神损害赔
偿请求,以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010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7811元(死亡赔偿金:20年.00元)。
二、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2013元(抚养费:20年.00元)。
三、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119元。(死亡赔偿金:20年.00元)。
四、2009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417元(抚养费:20年88340.00元)。
五、2009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794元(丧葬费:17397.00元)。
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
农、林、牧、渔业23185(误工费:63.52)元
采矿业43539(119.29)元
制造业26653(73.02)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0358(110.57)元
建筑业27165(74.43)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6218(99.23)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8281(132.28)元
批发和零售业27681(75.84)元
住宿和餐饮业20310(55.64)元
金融业55817(152.92)元
房地产业25817(70.73)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465(83.47)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3593(119.4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4517(67.17)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4180(93.64)元
教育34988(95.86)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6515(100.04)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9743(108.89)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67(90.87)元
2011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平均工资:33691/12=2807.58元 丧葬费×6个月=16845.48
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元(城镇居民: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20年=元、伤残赔偿金参
照此)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农村居民: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20年=元、伤残赔偿金参照此)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118元(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07元(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30元×住院天数(仅限于住院期间)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
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
陪护时间(仅限于住院期间,一天参照50元/天计算)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2011年计算标准)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序号 年龄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在(19946元×20年)元×伤残赔(6990×20年)元×伤残赔偿指
1
60周岁以下 偿指数 数
受害人在19946元×[20年-(死亡人实6990元×[20年-(死亡人实
2
60-74岁之间 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在19946元×5年=99730元×伤6990元×5年=34950元×伤残
3
75岁以上 残赔偿指数 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
3
九级:20%;十级:10%。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
释》)明确规定: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
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
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有权
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
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
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但是我们也因该注意到该《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
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该条的存在而导致大部分人身损害很难得到精神赔偿,“严重后果”也给法院以过大的自由裁量
权,产生了具体个案中是否获赔以及赔偿数额的差异。
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
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
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
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
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解释》将以往分散在各种法规中的零散的、含义不明确的、不可操作的一些法条统一了起来,
尤其是《解释》规定了精神赔偿只适用于自然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团体组织是不可以提出精神赔
偿的;明确了哪些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后可以提出精神赔偿,那些是不能提出的。这使得精神损害的赔
偿依据更明确、更具体、更具有了操作性。再也不会出现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在此地能受理,而
在另一个地方却不予受理的情况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意见
2002年5月23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令第3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执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
释》”) ,统一全省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解释》
的规定精神,制定以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遵照执行。
一、人格权可分为精神性人格权和物质性人格权。非法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遗体、遗骨,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侵害监护权
的,属于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属于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
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观状、精神损害
抚慰金的性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别等因素。
二、关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从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一) 侵犯他人物质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
严重后果:
1、侵权行为人侵害生命权造成他人死亡的;
2、侵权行为人侵害人健康权、身体权致人残疾已达到评残等级的,或者虽未达到评残程度但造成
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
(二)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
重后果:
1、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的;
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
3、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
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
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破裂、恶化的;
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遗物、荣誉证书、功勋章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
失、毁损不能修复的;
7、非法肢解尸体,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遗骨),或者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造成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降低、
受到社会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的;
8、其他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
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
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l、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
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力口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
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
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
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
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
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
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
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
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
5
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4、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
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
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
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
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8、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
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
最高限额。
9、对一审法院声责任划分正确的情况下,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二审及再审法
院不应加以改变。
四、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确定
1、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原则上应当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
2、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由
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权利主体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由死者的兄弟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权利主体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侵犯被监护人的人格权利,或者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名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另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
本意见中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属同一法律概念。
七、本意见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2002年7月1日后新受理或者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按本意
见处理,之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面部重度毁容是三级残疾
1. 残疾赔偿金(两个三级) 13441.1 X 20年 X 80%(1+10%)
2. 医 疗 费: 据实计算,包括后期费(有鉴定报告做出后续手续费评估)
3. 误 工 费: 住院天数至定残前一日总天数 X 55
4. 护 理 费: (住院天数+建议休养期)天 X 55 X 护理人数
后续护理,在鉴定报告中应当已经给出鉴定结果了,请参照。
5. 营 养 费: (住院天数+建议休养期)天 X 20
6. 伙食补助费: 住院天数天 X 15
7. 交 通 费:
8. 财 物 损失:
9、鉴定费:
10. 精神抚慰金: 6.4w
11.其他
【伤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伤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十级):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7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
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动度丧失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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