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知识问答一(基础知识1)

更新时间:2024-11-06 23:19:4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四川师范大学是几本)

【投资者教育】融资融券知识问答(基础知识1

融资融券知识问答

基础业务知识(1

问:

1 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2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不同?

3 融资融券交易现状如何?

4 市场有哪些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5 我国应当采取哪种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6 目前证券公司是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7 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交易有何积极意义?

8 什么是信用证券账户?

9 什么是信用资金账户?

10 什么是名义持有人?

答:

1、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

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

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

为。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

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

动。

2、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不同?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

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必须有足额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

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

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

2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

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3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与证券公司只存在委托买

卖关系;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与证券公司不仅存在委托买卖关

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

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

证券和融券卖出所有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4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

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

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

券。

3、融资融券交易现状如何?

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

度,目前,绝大多数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允许融资融券交易。

有关资料显示,融资融券交易量占证券交易总量的比重,美国

16%-20%,日本为15%,我国台湾为20%-40%

4、市场有哪些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目前,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有集中授信和分散授

信两种模式。

1)集中授信。集中授信是指由一个或多个专业化的、

甚至带有一定垄断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和

资金的转融通,或由其直接对投资者提供信用。按照证券金融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集中授信模式又

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单轨制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只负责对证券

公司的转融通,由证券公司负责对投资者融资融券。双轨制是

指证券公司既可对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也可直接对投资者进

行融资融券。集中授信模式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为代表。

2)分散授信。分散授信是指没有制度化的集中授信机

构,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由大量的、分散的金融机构(如证

券公司)办理,授信机构资金不足时,可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

构拆借;证券不足时,可向其他投资者借入。分散授信模式以

美国为代表。

上述两种模式各具特,各有利弊。分散授信模式的市场

化程度高、竞争性强、操作简单,但政府监控较难,对证券公

司等参与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要求较高;集中授信模式则有利

于隔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风险,方便政府监管,但操作较

为复杂。

5、我国应当采取哪种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沟通渠道还不是很通畅、金融机

构风险控制能力有待增强、金融监管水平也还有待提高,因此,

现阶段我国的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用“集中化、单轨制”的

业务模式,即由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由证券金融公司

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

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

的融资融券服务,不得动用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不同投资者

的担保品不能混用。

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

转融通。

6、目前证券公司是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过去,由于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小、证券公司风险控制

能力弱、投资者结构不合理、证券监管经验不足等原因,我国

法律严格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近年来,在国务院

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

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一系

列改革发展工作深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

展,已经出现一批符合融资融券要求的上市证券,部分优质证

券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有了提高,投资者的投

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也在增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试点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因此,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

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

7、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交易有何积极意义?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

1)价格发现功能:融资融券机制的存在,可以将更多

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使之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

值。

2)市场稳定功能:完整的融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过

方向相反的两次买卖完成,即融资买入证券的投资者,要通过

卖出所买入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资金;融券卖出的

投资者,则要通过买入所卖出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

证券。因此,融资融券机制具有一定的减缓证券价格波动的功

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3)增强流动性功能: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放大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加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4)风险管理功能;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

供新的交易工具,而且还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

况,方便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

此外,在我国现阶段,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

点,可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

8、什么是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是投资者为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向证券公司

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

户只能有一个。

9、什么是信用资金账户?

信用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指定存管银行开设

的资金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

的明细数据。

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10、什么是名义持有人?

名义持有人是指受他人委托代表他人持有证券的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规定,名义持有

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

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

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

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

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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