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融资融券知识问答(基础知识1)
融资融券知识问答
基础业务知识(1)
问:
1、 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2、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不同?
3、 融资融券交易现状如何?
4、 市场有哪些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5、 我国应当采取哪种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6、 目前证券公司是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7、 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交易有何积极意义?
8、 什么是信用证券账户?
9、 什么是信用资金账户?
10、 什么是名义持有人?
答:
1、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
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
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
为。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
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
动。
2、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不同?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
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必须有足额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
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
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
(2)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
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3)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与证券公司只存在委托买
卖关系;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与证券公司不仅存在委托买卖关
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
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
证券和融券卖出所有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4)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
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
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
券。
3、融资融券交易现状如何?
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
度,目前,绝大多数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允许融资融券交易。
有关资料显示,融资融券交易量占证券交易总量的比重,美国
为16%-20%,日本为15%,我国台湾为20%-40%。
4、市场有哪些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目前,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有集中授信和分散授
信两种模式。
(1)集中授信。集中授信是指由一个或多个专业化的、
甚至带有一定垄断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和
资金的转融通,或由其直接对投资者提供信用。按照证券金融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集中授信模式又
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单轨制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只负责对证券
公司的转融通,由证券公司负责对投资者融资融券。双轨制是
指证券公司既可对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也可直接对投资者进
行融资融券。集中授信模式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为代表。
(2)分散授信。分散授信是指没有制度化的集中授信机
构,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由大量的、分散的金融机构(如证
券公司)办理,授信机构资金不足时,可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
构拆借;证券不足时,可向其他投资者借入。分散授信模式以
美国为代表。
上述两种模式各具特,各有利弊。分散授信模式的市场
化程度高、竞争性强、操作简单,但政府监控较难,对证券公
司等参与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要求较高;集中授信模式则有利
于隔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风险,方便政府监管,但操作较
为复杂。
5、我国应当采取哪种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沟通渠道还不是很通畅、金融机
构风险控制能力有待增强、金融监管水平也还有待提高,因此,
现阶段我国的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用“集中化、单轨制”的
业务模式,即由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由证券金融公司
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
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
的融资融券服务,不得动用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不同投资者
的担保品不能混用。
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
转融通。
6、目前证券公司是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过去,由于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小、证券公司风险控制
能力弱、投资者结构不合理、证券监管经验不足等原因,我国
法律严格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近年来,在国务院
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
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一系
列改革发展工作深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
展,已经出现一批符合融资融券要求的上市证券,部分优质证
券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有了提高,投资者的投
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也在增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试点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因此,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
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
7、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交易有何积极意义?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
(1)价格发现功能:融资融券机制的存在,可以将更多
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使之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
值。
(2)市场稳定功能:完整的融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过
方向相反的两次买卖完成,即融资买入证券的投资者,要通过
卖出所买入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资金;融券卖出的
投资者,则要通过买入所卖出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
证券。因此,融资融券机制具有一定的减缓证券价格波动的功
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3)增强流动性功能: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放大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加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4)风险管理功能;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
供新的交易工具,而且还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
况,方便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
此外,在我国现阶段,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
点,可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
8、什么是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是投资者为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向证券公司
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
户只能有一个。
9、什么是信用资金账户?
信用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指定存管银行开设
的资金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
的明细数据。
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10、什么是名义持有人?
名义持有人是指受他人委托代表他人持有证券的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规定,名义持有
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
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
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
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
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3:22: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1459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