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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保险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在劳动者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等情况
下,向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主要内容有:基本养老
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哪些人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
范围如下: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
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
医疗保险
第二章 养老保险
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目
的是保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它是一项强制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
社会保险。
二、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1、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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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工人,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身份年满55周岁,
连续工龄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
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
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基数的高低以及工龄的长短之间有何关系
缴费基数的高低以及工龄长短与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成正比。
即缴费基数越高、工龄越长 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就越高。
四、参保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如何发放,每月何时发放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职工,其退休后的基本养老
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及时实行社会化发放。
企业离退休人员于每月15号起可领取当月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本
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储存额
除以120
五、 怎样确定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统一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办法,具体内容:(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
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
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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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
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
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
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
六、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基金如何转移
根据有关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
金。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按个
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
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2006年1月1日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
储存额转移。统筹基金转移额为: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
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
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
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七、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
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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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
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
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其他
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对这项政策做了重大完善,一是允许
个人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个人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途径。这个
规定为探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等留下发展空间,对完善覆盖城乡
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章 工伤保险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即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
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
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者生前供
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的基准费率,基准费率
控制在0.5%—3%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适时调整。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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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情况应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
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三、工伤申报流程
1、24小时内快报至安徽易德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2、安徽易德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60日之内去中心认定申请,
需准备材料:
(1)、合同(员工合同、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录入人员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可以
提交户口簿,户主及职工2页);;
(3)、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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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5)、单位证明盖章(劳动关系单位及劳动事实单位证明均盖章);
(6)、病历,医药收据,清单;【需员工提供】;
(7)、证人证言,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需员工提供】;
(8)、居委会证明盖章(现居住地)【需员工提供】;
(9)、个人说明(有证明人签字)【需员工提供】;
(10)、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盖章)【需员工提供】;
(11)、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当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户口簿)【需员工提供】;
(12)、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确诊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
诊断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需员工提供】;
3、两个月后由安徽易德人力资源管理有限确认受理通
知书是否发放;
4、受理通知单下来后一个月内由公司递交材料,部分资料需员
工提供给单位(工伤审核表,病历,收据,医药清单,住院小结)
5、二个月后由公司到中心拿审核表,社保中心次月22日前将医
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转至职工所在单位。
6、员工提供相关账号资料,公司转款至员工账户。
四、工伤
职工发生工伤应就近抢救,须转诊转院的,必须由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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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意见,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五、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
20元执行)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职工工伤报工伤保
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前往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费用标准按每人每
天130元执行。)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
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
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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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
七、工伤其他规定情形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
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
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
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
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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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绝的。
八、工伤停工留薪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
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
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
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
负责。
九、职工因工致残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
工作岗位,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
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
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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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在领取
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
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
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
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
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
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
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
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
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
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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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十、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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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所指的失业人员有那些
失业保险所指的失业人员是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中被终
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转入社会失业,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
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
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
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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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
险待遇。
三、办理失业需提供的资料与操作流程
(1)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两份);
(2)录入人员登记表;
(3)户口本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2张;
7个工作日内至中心办理登记审核;
60日内去中心报到,参加培训,培训后持 培训证明、终止或解
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2张,到本人户口
所在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劳动和社会保
障手册》。
自办理失业登记起每月任一工作日持《社保卡》到街道就业和社
会保障事务所刷卡申领次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自刷卡的次月25
日起,可持失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
险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
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
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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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
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
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
最长为24个月。(详见下表)
累计缴费年限享受期限
满1年不足1年半 3个月
满1年半不足2年 4个月
满2年不足2年半 6个月
满2年半不足3年 7个月
满3年不足3年半 9个月
满3年半不足4年 10个月
满4年不足5年 12个月
满5年不足5年半 14个月
满5年半不足6年 15个月
满6年不足6年半 16个月
满6年半不足7年 17个月
满7年不足10年 18个月
满10年不足11年 19个月
满11年不足12年 20个月
满12年不足13年 21个月
满13年不足14年 22个月
满14年不足15年 23个月
满15年及15年以上 24个月
五、再次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
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
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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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市、县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65%,但
应高于本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五章 生育保险
一、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
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
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
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
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
的支持和爱护。
二、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
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 履行足额缴
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
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
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生育备案
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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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生育备案表。(异地备
案,加单位说明)
四、生育津贴
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3个月津贴,
(一)晚育(满24周岁)的初产妇,加1个月;
(二)剖宫产,加半个月
(三)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加1个月。
五、急诊待遇申领
个人先行垫付,携带保险待遇申报表(单位公章)及以下材料:
急诊流产:社保卡、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费用结算发票、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急诊生育:社保卡、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
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原件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
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到
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六、流产津贴的申领
流产后一个月内,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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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
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流产津贴的
申领。
七、异地生育待遇申领
异地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
工先行支付,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出院小
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医
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结算审核手续。
八、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1、产前检查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800元。
检查项目包括:测血压、体重,尿常规,血常规,生化全套、免
疫三项,B超等。
2、生育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顺产:3000元;
助娩产:3500元;
剖宫产:5000元;
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在分娩期间所必须的且在“三个目录”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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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
护理费、麻醉费、费和材料费。)
九、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120元;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
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住院费用按项目据实结算。
输卵管绝育术:1200元;输精管绝育术:1500元;输卵管复通
术:3500元;输精管复通术:3500元。
十、产假
正常产假98天,晚婚晚育增加1月,独生子女证增加1月,破
腹产增加半个月。
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调整表
分 待遇幅
类 度(单
净提高
原结算调整后最新结
标准(单算结算标准项 目
位:元) (单位:元)
位:元)
500 800 300 产前检查
门诊
门诊 3个月以下 300
流产
药流
120 180
300 0
80 120 40
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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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以下住院流产 400 500 100
住院
3个月以上
7个月以下
顺产
助娩产
剖宫产
输卵管绝育术
住院
输精管绝育术
输卵管复通术
输精管复通术
生育并发症
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
1000 0
1000
200 800
流产
药流
2000 3000 1000
2500 3500 1000
4000 5000 1000
1200 1500 300
1000 1500 500
3500 3500 0
3000 3500 500
三个目
录内根
据项目
政策不变
生育当期合并症
据实结
算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生孩子不花钱”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医疗机构
代 码
0010 1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序 号 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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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14 中铁四局集团中心医院
3 0027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蜀山分院
4 0029 合肥市第五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东区)
5 0030 合肥友好医院
6 0038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医院
7 0042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医院
8 0056 江淮汽车集团医院
9 0084 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 0098 合肥市新站区七里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1 0181 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六章 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1、.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单位缴费费率为5.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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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1)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按
月划入部分:45岁以下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划入;45岁(含
45岁)以上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划入;
(3)前两项的利息。
二、合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是怎么规定的
在合肥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
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
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100元、200元、300元。
((低于门槛费的由个人全额支付,超出门槛费的以一级医院为例:
(一级医院个人支付6%,基金支付4%):起付标准:200元,如果
花费280元,80元是基金支付4%,个人付6%))
三、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报销比例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
保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
院8%、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个人承担比例减半。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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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
1、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5万元提
高至6万元。
2、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17万
元提高至24万元。
调整后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的支付总额
由22万元提高至30万元,0-6万元(含6万元)为统筹基金支付,
按医院级别维持原支付比例不变;6-30万元为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基金支付96%。
3、待遇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
参保人员在异地(不含港、澳、台)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抢
救留观并收入住院的,应在三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市医保中
心医疗管理三科(电话:3536111),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社保卡、
出院小结、急诊病历、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发票等在医疗管理三科结
算。
合肥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社保缴费方案
合
肥
五
险
缴
费
基
数
养老 失业 医疗 生育 工伤 社保合计
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单位
20% 8% 1% 1% 5.6%+15 2% 0.56% 0.5%
单位 个人
社保总
额
2033 406.6 162.64 20.33 20.33 128.85 40.66 11.38 10.17 577.33 223.63 8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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