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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7期
大众科技
No.7,2006
(总第93期)
DA ZHONG KE J
(Cumulatively No.93)
浅析一人公司的弊端及其制度完善
黄彬林
(湖南商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摘 要】一人公司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已被承认,一人公司的存在也有很大的价值。文章从其基本的理论出发,分析
了一人公司存在的诸多弊端,并就其存在的弊端,借鉴各国经验,为完善其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一人公司;法律规避;公司法人:资格否定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151(2006)07—0136—02
一一
、
人公司概述
(二)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制造了机会
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公司资本的由
一
一
人公司最大的缺点就在于为一人股东实际上控制公司
一
个股东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是
提供了便利。一人公司没有内部机构的制约和监督,毫无牵制
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
的一人股东很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非法交易、
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等各种行为,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公司)。一人公司既町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
1.自我交易行为 包括了直接的自我交易和间接的自我交
公司。就其真实含义。有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形式意义上
易。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不得为
的一人公司 前者指该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仅为甲个股东所
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但是在一人公司
持有,并且该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公司在设立时,公司章
内部.缺乏内部监督.一人股东可以方便的进行诸如公司向股
程记载或公司登记股东就仅为一人。例外情况是公司设立时
东低价转让商品:公司高价购买股东的货物和服务:公司与公
股东虽然不止一人,但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的全部资本或股
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各种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交易,股东
份转到一个股东手中。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人数为复数,
再向第■人获取利益等。一人股东进行的各种自我交易损害
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的“真正股东”或者说是“实有股份
了公司利益,为自己获得了非法利益。这样会使得公司债权人
权益者”.其余股东仪仪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
利益受损
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
2.超额的报酬。由于一人股东完全控制了公司,在其成为
股东而已。挂名股东通常的身份是真正股东之出资额或股份
公司的董事后.可以随意制定出财务方案.以公司的名义为自
的受托人。从各国实际来看.不管各国公司法是否承认一人公
己支付大量的报酬.从而也带来了危害债权人利益的后果。
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已在各国广泛存在。
3.滥用公司人格以逃避税赋,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特别
二、一人公司存在的弊端
是在当一人公司拖欠国家税收数目较大时,一人股东很可能
借破产来逃避税赋,这样就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损失。
虽然说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但是其存在的弊
端也是很明显的:
4.规避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一般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
经理的竞业禁止的义务。由于一人股东完全控制了公司,既是
(一)欠缺对债权人等相关体利益保护
股东又是经理,口『以顺利进行与公司同业竞争,
在当今社会,市场经济十分活跃。一人公司的全部的股份
(三)对于侵权责任的规避
或出资由单一的股东所有.一人公司因为股东的单一无法建
在一人公司中.特别当一人股东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
立起股东会和监事会对于一人股东行成制约和监督。虽然在
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或管理不 ,致使损害公司员工
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在一人公司存在
或其他人的健康生命.造成重大伤亡等情形,由于一人股东的
的情况下.对于交易相对人不利.使得交易风险更大了.进而
有限责任,而公司的财产相比巨额赔偿就很有限了.将使遭受
影响经济贸易的发展和社会的经济秩序。特别是在一人公司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却常常因为公司资产过少而得
里,公司的财产和一人股东的财产很容易混同 如公司的营业
不到了充分的补偿
场所和自然人的居所混合使用.全资子公司和母公司的营业
(四)为投资者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提供庇护场所
场所为同一场所。而且股东往往不严格 分公司财产和个人
一
人公司的股东一旦出资.该部分蚶产住法律上脱离了
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却没有作出-|己录,或者没有保
股尔而事实上又为其所操纵形成所谓的公司财产 单一投资
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使公司财产往往消失于股东个人的
者在法无明史禁止时就很可能同时设立多个一人公司,而其
“保险柜”中等.都会导致财产的混同一这样就往往会损害债权
中只有+个公司真£E的地运营。 该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其
人利益
他虚设之一人公司则成功地为投资者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资
【收稿日期】2006-02—07
【作者简介】黄彬林(1983一),男.湖南长沙人.湖南商学院法学系学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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