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违约责任处理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
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
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
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
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
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
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
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
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
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
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
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
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
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
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
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
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
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
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
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
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
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
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
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
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
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
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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