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收税收滞纳⾦的情况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
款的、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
万分之五的滞纳⾦。根据现⾏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四种不应加收税收滞纳⾦情形,以供参考。下⾯店铺⼩编
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
第⼀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扣缴义务⼈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
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扣缴义务⼈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
第⼆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纳税⼈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换句话说,对批准
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
⼈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税收征管法第三⼗⼆条关于纳税⼈未按期缴纳
税款⽽被加收滞纳⾦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
⼩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7〕1240号)明确,纳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条“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
⽇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四条第⼀款、第⼆款规定:企业应当⾃⽉份或者季度终了之⽇起⼗五⽇
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年度终了之⽇起五个⽉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
款在5⽉31⽇前缴纳⼊库的,不加收滞纳⾦。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
2009年5⽉31⽇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可以在2009年12⽉31⽇前⾃
⾏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31⽇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可以在2010年12⽉31⽇前⾃⾏到税务
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
⼟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问题明确规定,纳税⼈按规定预缴⼟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
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
第⼋种情形:应扣未扣个⼈所得税不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机关应扣未扣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
加收滞纳⾦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应扣未扣税款,⽆论适⽤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
《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或扣缴义务⼈加收滞纳⾦。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
⼊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所得税⾃⾏纳税申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
在“致个⼈所得税纳税⼈的⼀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
⾏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也不,更不会作为偷
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性的双重原则。
第⼗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业基地企业历史⽋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
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31⽇前⽋缴的各种⼯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
税、耕地占⽤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均纳⼊豁免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
之内。
第⼗⼀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
纳税⼈、扣缴义务⼈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
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2013年12⽉31⽇。⽂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
⾦。
第⼗⼆种情形:豁免历史⽋税不加收滞纳⾦。
《关于豁免东北⽼⼯业基地企业历史⽋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
企业历史⽋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31⽇前⽋缴
的各种⼯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均纳
⼊豁免范围。
第⼗三种情形:进⼊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计息。这是由
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应停⽌继续加收滞纳⾦。
第⼗四种情形:利⽤世-⾏贷款进⼝设备进⼝税不加收滞纳⾦。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世-⾏贷款进⼝设备进⼝税滞纳⾦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同意豁免
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2003年2⽉期间,利⽤世-⾏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设备⽋交进⼝税的滞纳
⾦,共580万元。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
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1:59: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1426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