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20XX)XX律函字第 号
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XXX女士(如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要求贵司退还定金事
宜,向贵司致函如下:
一.本律师依据委托人的介绍及提供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资料及其陈述,可知:
20XX年XX月XX日委托人和贵司达成一致签订《XXX广场认购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委托人购买贵
司违约XXX金华府XXXX房屋,面积X平方米,合同总价为XXX元(X万元整),定金为人民币XXX
元(X万元整),委托人在该认购协议签订后给贵司支付全款定金,并且根据委托人的承担该购房款包含产
权车位,委托人在支付定金付款特别备注车位事宜,但贵司却疏于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在到贵司签订正
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贵司要求支付X万元团购费,并且车位需要另外出钱购买,上述贵司要求支付
团购费已经严重违背双方签订的《XXX广场认购协议书》,严重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二、本律师认为,若委托人陈述及证据材料属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委
托人和贵司之间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贵司违约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107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至此,委托人有权依法追究贵司违约责任。并且根据《商
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
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
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贵司没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退
还委托人定金。
三、鉴于此,本着妥善解决纠纷,免除双方诉累之目的,委托人今正式函告贵司如下:
限贵司在接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退还上述定金(共计人民币X万元(X万元整))的事宜。
四、若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未对上述事宜进行有效的处理,则委托人将按照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向贵
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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