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汉明:建立“监察官”员额制

更新时间:2024-11-06 17:29:5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清华武汉籍女生英文演讲)

徐汉明:建立“监察官”员额制

作者:徐汉明,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暨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负责人,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

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教育部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节选自《国家监察权的属性探究》,原载《法学评论》2018

年第1期。

徐汉明:建立监察官员额管理制度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确保国家监察权

属性,使之运行不偏离法治轨道,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

体系,也需要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而法治实施的核心和主

体在于“人”,在于执行监察法律规定的监察主体。

监察官作为国家监察权的行使主体,其职业素养直

接关系到国家监察权的统一高效运行。因此,为了提高监察

官的素质,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行

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依法独立行使国家监察

权,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建立监察官职业共同体

制度。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法律是治国理政

最大最重要的规矩。监察官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同样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规范,为监察官行

使国家监察权提供根本性的制度保障。

国家制订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司法改革确立

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工资、福利与退休制度。实

践证明这有利于保障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职业荣誉。

应借鉴《法官法》《检察官法》的立法技术和司法体制改革

的经验,制定统一的《国家监察官法》,推进监察官监察规

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1)建立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监察官、监察辅

助人员、监察行政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监察人员

分类管理体系,将监察队伍分为监察官、监察辅助人员、监

察行政人员三类人员,按照独自的序列发展,不能相互交流

任职,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的分类管理体系和运

行模式。完善监察辅助人员配置,根据岗位需要招录不同的

人才,逐步建立起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监察辅助人员、

监察行政人员队伍。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监

察辅助人员结构。

2)建立监察官员额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监察官员额

以及与其他人员的比例。提高监察官准入条件,适当提高初

任监察官的任职年龄、职业年限,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同

层级,设置不同等级的监察官任职条件。

3)健全监察官选任制度。健全监察官统一招录、有

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统一监察人员职业准入、招录与遴

选工作;建立从符合条件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

中招录监察官制度。建立监察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4)建立科学完备的监察官、监察辅助人员及监察行

政人员单独职务序列工资制度。一方面,制定《国家监察官

法》,建立监察官职级设置高于普通公务员薪酬的序列工资

体系。与此相适应的职业单独职务序列、工资福利职业保障

制度、职业保护制度、职业荣誉、职业惩戒、职业伦理制度。

另一方面,在建立薪酬激励机制的同时,需要建立

严厉的职业约束机制,包括违反职业纪律的工资降等、降级、

降薪制度,廉政保证金剥夺制度,职业荣誉剥夺制度,职业

禁止与职业惩戒制度,从而形成科学完备的职业激励与职业

约束保障体系及运行机制。

再一方面,建立监察辅助人员、监察行政人员与司

法警察类、公务员综合管理类及专业技术类等职务工资标准

相协调的保障体系。其中,监察辅助人员比照司法警察类、

专业技术类等工资标准序列管理,监察行政人员按照略高于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工资标准序列管理。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

革,核心在于国家监察权的配置与运行。国家监察权力属性

的界定,直接体现和反映着国家监察权的运行模式与效能,

也对国家监察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我

国构建国家监察制度这一惩防腐败新体制需要审时度势,并

对国家监察权力属性作出科学的论断,以此进行国家监察权

运行的制度设计。

以始终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为前提,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依照宪法法

律的授权及规定,有效行使各自职权,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

工作、监察工作、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为最佳实

现形式,形成“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向人大报告工作、

对人大负责、接受其监督的运行体系。

并且,通过修改《宪法》相关条文内容,制定《国

家监察委员会组织法》《国家监察程序法》《国家监察官法》

《财产申报法》《公务人员直系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基本信息

管理法》《监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职务工资、福利保障及退

休条例》《监察人员履职保护条例》《监察人员职务惩戒条

例》等,形成完备的国家监察法律体系、高效的国家监察实

施体系、严密的国家监察监督体系、有力的国家监察保障体

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创新制度的

水平,加快推进国家监察体系和监察能力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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