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
文 号:法发〔2010〕23号
发布日期:2010-6-30
执行日期:201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
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
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
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
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
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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