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最新)

更新时间:2024-11-06 07:49:0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slay是什么梗)

老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X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之一,

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大意义。按照相关规划,拟

将老街片区打造成集商业、居住、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商住核心

区。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推

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11X号)等文件精

神,结合国家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和该区域房屋市场调查情况,

特制定以下补偿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征收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十九大、XX中、X中、X中全会和十

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规划引领、依法征收、统筹项目建设,兼

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

置工作,确保老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稳步实施。

(二)征收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规划

引领,依法征收,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决策X、程序

正当原则;坚持征收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原则。

二、征收范围及时间

(一)征收范围:东起天井梁-高家湾-卢家槽西坡山根,西至

河堤X北起董家巷,南至防洪渠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

房、集资建房、商品房和居民自建房屋。共涉及城北社区、关二

社区、关一社区部分村居民房屋约10003100人,房屋面积约

10万平方米,项目规划用地约160亩。

项目分为三期实施,一期征迁范围为东起天井梁西坡山根,

西至河堤X北起董家巷,南至百司巷。二期征迁范围为东起高家

湾西坡山根,西至河堤X,北起百司巷,南至粮食巷。三期征迁范

围为东起卢家槽西坡山根,西至河堤X北起粮食巷,南至防洪渠。

具体以项目改造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起征时间:起征时间、征收期限和奖金计算基准日以

县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确定的时间为准。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X县人民政府为项目房屋征收人。X县棚户区改造项

目指挥部组织县住建局、X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县国土局负

责集体土地的报批、征收和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

作。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一证

一户。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的认定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户口簿登

记的在册常住人口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不在拆迁地,但因婚姻关系在拆迁地居住5年以上

的配偶;

2)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兵役的(不含在外已婚定

居人员)

3)原户口在拆迁地,因就学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拆迁地的服刑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家庭人口:

1)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人员;

2)租房居住在被拆迁地的;

3)非法买卖土地和房屋的;

4)拆迁协议签订前已亡故的;

5)因婚嫁离开原居住地,虽户口未迁出但满5年未在拆迁

地居住的。

四、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全部采用货币化安置。被征收拆迁的住

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由被征收人自

行选择一种方式。置换房源位于项目一、二期征迁范围内新建的

住宅房屋,具体楼号以签订协议前县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为准。

被征收拆迁的经营性临街门面房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

房屋产权置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置换房源为项目一、二期

征迁范围内拟建的门面房,具体位置以签订协议前县房屋征收部

门公布的为准。

(二)补偿标准

1.货币现金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现金补偿方式的,其房屋补偿价值由具有

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补偿标准=房屋主体(含土地)评估价+装修补偿价+购房补助

(房屋主体评估价×25%+特别奖励+按时签订协议奖励+按时完

成搬迁奖励。

2.房屋产权置换

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实行等面积“征一还一”产权调换,

互补差价。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房屋面积10平方米(含10

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

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面积不足被征迁人房屋面积的部分,按

市场评估价补给被征迁人。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后,按被拆迁人

家庭人口计算人均不足35㎡的,可按35㎡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

权调换,产权调换后房屋人均面积35㎡以内(含35㎡)的按成

本价结算差价,35㎡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房屋装修费及奖金另行计算。

3.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空闲土地按评估价收回,建筑占地面积

以建筑外墙轮廓线为准(不含屋檐),土地面积认定按照《国有土

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证件登记情况进行确定。

(三)国有土地上临街门面房的征收

1.临街门面房的征收

1)临街门面房的认定。临街门面房是指办理有商业用地土

地使用证的临街门面房。集资建房或独立产权房修建时在临街一

层修建的门面房按照临街门面房认定。

2)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临街门面房评估价+购房补贴(临街门面房评估价×25%+特别

奖励+按时签定协议奖励。

3)选择产权置换的,按1:1的比例进行面积置换,选择顺

序按“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择房屋”的办法由被征收人选择,

须补交原门面房商业用地出让金等费用,置换出现的面积差按新

门面房市场评估价相互结算,备选门面选完后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住改商”临街门面房屋的征收

1“住改商”临街门面房是指购买集资房、房改房、商品

房时为住宅用房,后将临街正负一层住房改造为门面房的房屋,

并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作为经营性门面使用,有房产证、且以

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

2)补偿价格:住宅房屋评估价+(临街门面房评估价-住宅

房屋评估价)×50%,不得选择产权置换。

3.临街门面房、住改商门面房面积的认定:根据营业面积据实

计算(不含公用过(通)道、楼梯间、仓库、办公、储物间、砖

墙隔断的操作间、阳台等附属设施)

4.被认定补偿的原临街门面房、“住改商”门面房屋面积不得

再纳入住宅产权调换面积。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对于本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原则上参照本方案执

行,房屋及土地价值按照国有划拨土地的标准由评估公司评估确

定。

(五)房屋装修费的补偿

按装修项目实测实量,据实补偿,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临街门面房的装修补偿,装修费一次性补

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与经营户结算。

(六)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

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一次性补

偿给被征收人。

(七)产权置换房屋建设、分配

安置房屋的建设、分配由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安置顺

序按照“先签协议、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的原则进行,即:

按照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日期及搬迁交房顺序,在征收人指定

的安置区域内由被征收人根据楼层、户型、面积选房。

1.选房号: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序号,领取“产权

置换房房号卡”

2.选房:安置对象凭“产权置换房房号卡”在新建的置换房源

中选房。

3.结算: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产权置换房房号卡”与安置对

象进行房款结算。

4.交房:被征收人凭合同、结算单,交房单办理新房交接手续。

五、过渡安置费补助标准

(一)住宅房屋过渡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征收人提供的临时过渡房,

也可选择过渡费补偿进行过渡安置。临时过渡房位于老街粮食巷

老粮食加工厂处,由被征收人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择”

的原则优先选择,选择临时过渡房进行临时过渡安置的,不再享

受过渡费补偿。待产权置换房屋新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另加3

个月装修期满后,被征收人须按时腾退,向征收人交还临时过渡

房,逾期未腾退的按X县城同时期同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收取租

金。因临时过渡房源有限,在选完后一律实行过渡费补偿。

(二)住宅房屋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

1.选择产权置换的。1搬家费:3000/(包括回迁费用)

住户为租房户的,承租人的搬家补贴由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协商解

决。2)过渡费: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80㎡以下的(含80

㎡)500//月;81㎡—100㎡以下的(含100㎡)600//

月;101㎡—200㎡以上的700//月;200㎡以上的800/

/月。过渡安置期从被征收人搬出征迁房屋至新居工程竣工交付使

用,另加3个月装修期。

2.选择货币补偿的。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和搬迁的,经县

房屋征收部门确认后,参照产权置换给予1500元的搬家费和一年

的过渡费。住户为租房户的,承租人的搬家补贴由被征收人和承

租人协商解决。

(三)临街门面房停业损失及搬迁费补偿标准

1.停业损失补偿:以租赁户在县市场监管局的门面出租合同备

案租金价格和在县地税局的纳税租金标准为主要依据,参照同地

段门面房的租金市场价格,对门面房的租金进行核算,按核算租

金价格50%的标准进行补偿。补贴期限:从被征房屋交付至新建

置换房屋交付,另加1个月装修期。

2.一次性搬迁补贴:40/㎡补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与

经营户结算。

(四)水、电、讯、网等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人室内安装的水、电、电视、电话、互联网等设施,

按照独立户头每户一次性补偿X元,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报停、

销户、变更、迁移等手续。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及土地的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含经营性用房)及土地的补偿,

按照财政部《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

理。

企业单位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X

7X号)的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七、奖励政策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特别奖励

以基准日为起算点,以被征房屋主体(含房屋占地)评估价

为计算奖励依据。30日内签订协议90日内搬迁的,按评估价的

5%给予奖励;40日内签订协议100日内搬迁的,按评估价的4%

给予奖励;50日内签订协议110日内搬迁的,按评估价的3%给予

奖励;60日内签订协议120日内搬迁的,按评估价的2%给予奖励;

超过120日的不予奖励。签订协议后不按时搬迁的,按搬迁所在

时间段计算奖励,超过基准日120日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按时签订协议奖

在基准日30日内签订协议60日内搬迁的,每平方米给予100

元的奖励;3145日内签订协议90日内搬迁的,每平方米给予

50元的奖励;4660日内签订协议120日内搬迁的,每平方米

给予30元的奖励。签订协议后不按时搬迁的,按搬迁所在时间段

计算奖励,超过60日签订协议的或按时签订协议后在基准日120

日内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整栋房屋按时完成搬迁奖

被征收的单元楼整栋房屋所有住户在基准日120天内完成搬

迁的,所有住户均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未完成搬迁的不予

奖励。奖励金待完成搬迁后,凭搬迁交房承诺书领取。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住户、非房屋产

权所有人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房

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二)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

30日内不能清偿债务或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的,征收人依法

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向公证机构提存;抵押人选择

产权置换的,置换房屋作为抵押财产。

(三)在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被征收人新建、改建、扩建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征收范围内的广告牌、宣传牌及相关设施由业主自行

拆除,不予补偿;供水、供电、通讯、市政、环卫、消防等城市

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设施统一由征

收人负责拆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拆除。

(六)如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七)对被征收房产权及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房屋所有权

认定由房屋所有人提交相关资料,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程序商相关

部门予以确认,以此作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认定依据。房屋合法

面积的认定,按照被征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对

房产证面积有异议的由专业测绘机构实测实量。未登记建筑由指

挥部组织住建、国土及镇社区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片区

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公共用地内自行搭建的房屋和在阳台、楼顶

等位置自行扩(搭)建的面积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作为房屋征收

补偿面积认定。如果相关建设得到原产权单位允许的,根据房屋

结构和实际建设投入扣除使用折旧后予以适当补偿。

(八)安置房产权性质及不动产证办理:安置房为全产权房。

办理安置房不动产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金由征收人承

担,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九)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

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

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

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将货币补偿款足额专户存储,并且提供相

应产权置换房经公证处公证后,视为先行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

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

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中未作规定的补偿项目及标准,由指挥部依据

相关规定,结合片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实际,针对具体问题研究

制定相应补偿办法,做出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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