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X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之一,对
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大意义。按照相关规划,拟
将老街片区打造成集商业、居住、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商住核心
区。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推
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11X号)等文件精 神,结合国家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和该区域房屋市场调查情况, 特制定以下补偿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征收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十九大、X届X中、X中、X中全会和十 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规划引领、依法征收、统筹项目建设,兼 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 置工作,确保老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稳步实施。 (二)征收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规划 引领,依法征收,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决策X、程序 正当原则;坚持征收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原则。 二、征收范围及时间 (一)征收范围:东起天井梁-高家湾-卢家槽西坡山根,西至 河堤X,北起董家巷,南至防洪渠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 房、集资建房、商品房和居民自建房屋。共涉及城北社区、关二 社区、关一社区部分村居民房屋约1000户3100人,房屋面积约 10万平方米,项目规划用地约160亩。 项目分为三期实施,一期征迁范围为东起天井梁西坡山根, 西至河堤X,北起董家巷,南至百司巷。二期征迁范围为东起高家 湾西坡山根,西至河堤X,北起百司巷,南至粮食巷。三期征迁范 围为东起卢家槽西坡山根,西至河堤X,北起粮食巷,南至防洪渠。 具体以项目改造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起征时间:起征时间、征收期限和奖金计算基准日以 县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确定的时间为准。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X县人民政府为项目房屋征收人。由X县棚户区改造项 目指挥部组织县住建局、X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县国土局负 责集体土地的报批、征收和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 作。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一证 一户。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的认定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户口簿登 记的在册常住人口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不在拆迁地,但因婚姻关系在拆迁地居住5年以上 的配偶; (2)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兵役的(不含在外已婚定 居人员); (3)原户口在拆迁地,因就学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拆迁地的服刑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家庭人口: (1)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人员; (2)租房居住在被拆迁地的; (3)非法买卖土地和房屋的; (4)拆迁协议签订前已亡故的; (5)因婚嫁离开原居住地,虽户口未迁出但满5年未在拆迁 地居住的。 四、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全部采用货币化安置。被征收拆迁的住 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由被征收人自 行选择一种方式。置换房源位于项目一、二期征迁范围内新建的 住宅房屋,具体楼号以签订协议前县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为准。 被征收拆迁的经营性临街门面房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 房屋产权置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置换房源为项目一、二期 征迁范围内拟建的门面房,具体位置以签订协议前县房屋征收部 门公布的为准。 (二)补偿标准 1.货币现金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现金补偿方式的,其房屋补偿价值由具有 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补偿标准=房屋主体(含土地)评估价+装修补偿价+购房补助 (房屋主体评估价×25%)+特别奖励+按时签订协议奖励+按时完 成搬迁奖励。 2.房屋产权置换 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实行等面积“征一还一”产权调换, 互补差价。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房屋面积10平方米(含10 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 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面积不足被征迁人房屋面积的部分,按 市场评估价补给被征迁人。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后,按被拆迁人 家庭人口计算人均不足35㎡的,可按35㎡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 权调换,产权调换后房屋人均面积35㎡以内(含35㎡)的按成 本价结算差价,35㎡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房屋装修费及奖金另行计算。 3.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空闲土地按评估价收回,建筑占地面积 以建筑外墙轮廓线为准(不含屋檐),土地面积认定按照《国有土 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证件登记情况进行确定。 (三)国有土地上临街门面房的征收 1.临街门面房的征收 (1)临街门面房的认定。临街门面房是指办理有商业用地土 地使用证的临街门面房。集资建房或独立产权房修建时在临街一 层修建的门面房按照临街门面房认定。 (2)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临街门面房评估价+购房补贴(临街门面房评估价×25%)+特别 奖励+按时签定协议奖励。 (3)选择产权置换的,按1:1的比例进行面积置换,选择顺 序按“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择房屋”的办法由被征收人选择, 须补交原门面房商业用地出让金等费用,置换出现的面积差按新 门面房市场评估价相互结算,备选门面选完后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住改商”临街门面房屋的征收 (1)“住改商”临街门面房是指购买集资房、房改房、商品 房时为住宅用房,后将临街正负一层住房改造为门面房的房屋, 并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作为经营性门面使用,有房产证、且以 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 (2)补偿价格:住宅房屋评估价+(临街门面房评估价-住宅 房屋评估价)×50%,不得选择产权置换。 3.临街门面房、住改商门面房面积的认定:根据营业面积据实 计算(不含公用过(通)道、楼梯间、仓库、办公、储物间、砖 墙隔断的操作间、阳台等附属设施)。 4.被认定补偿的原临街门面房、“住改商”门面房屋面积不得 再纳入住宅产权调换面积。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对于本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原则上参照本方案执 行,房屋及土地价值按照国有划拨土地的标准由评估公司评估确 定。 (五)房屋装修费的补偿 按装修项目实测实量,据实补偿,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临街门面房的装修补偿,装修费一次性补 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与经营户结算。 (六)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 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一次性补 偿给被征收人。 (七)产权置换房屋建设、分配 安置房屋的建设、分配由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安置顺 序按照“先签协议、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的原则进行,即: 按照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日期及搬迁交房顺序,在征收人指定 的安置区域内由被征收人根据楼层、户型、面积选房。 1.选房号: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序号,领取“产权 置换房房号卡”。 2.选房:安置对象凭“产权置换房房号卡”在新建的置换房源 中选房。 3.结算: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产权置换房房号卡”与安置对 象进行房款结算。 4.交房:被征收人凭合同、结算单,交房单办理新房交接手续。 五、过渡安置费补助标准 (一)住宅房屋过渡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征收人提供的临时过渡房, 也可选择过渡费补偿进行过渡安置。临时过渡房位于老街粮食巷 老粮食加工厂处,由被征收人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择” 的原则优先选择,选择临时过渡房进行临时过渡安置的,不再享 受过渡费补偿。待产权置换房屋新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另加3 个月装修期满后,被征收人须按时腾退,向征收人交还临时过渡 房,逾期未腾退的按X县城同时期同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收取租 金。因临时过渡房源有限,在选完后一律实行过渡费补偿。 (二)住宅房屋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 1.选择产权置换的。(1)搬家费:3000元/户(包括回迁费用)。 住户为租房户的,承租人的搬家补贴由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协商解 决。(2)过渡费: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80㎡以下的(含80 ㎡)500元/户/月;81㎡—100㎡以下的(含100㎡)600元/户/ 月;101㎡—200㎡以上的700元/户/月;200㎡以上的800元/户 /月。过渡安置期从被征收人搬出征迁房屋至新居工程竣工交付使 用,另加3个月装修期。 2.选择货币补偿的。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和搬迁的,经县 房屋征收部门确认后,参照产权置换给予1500元的搬家费和一年 的过渡费。住户为租房户的,承租人的搬家补贴由被征收人和承 租人协商解决。 (三)临街门面房停业损失及搬迁费补偿标准 1.停业损失补偿:以租赁户在县市场监管局的门面出租合同备 案租金价格和在县地税局的纳税租金标准为主要依据,参照同地 段门面房的租金市场价格,对门面房的租金进行核算,按核算租 金价格50%的标准进行补偿。补贴期限:从被征房屋交付至新建 置换房屋交付,另加1个月装修期。 2.一次性搬迁补贴:按40元/㎡补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与 经营户结算。 (四)水、电、讯、网等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人室内安装的水、电、电视、电话、互联网等设施, 按照独立户头每户一次性补偿X元,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报停、 销户、变更、迁移等手续。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及土地的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含经营性用房)及土地的补偿, 按照财政部《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 理。 企业单位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X〕 7X号)的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七、奖励政策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特别奖励 以基准日为起算点,以被征房屋主体(含房屋占地)评估价 为计算奖励依据。30日内签订协议90日内搬迁的,按评估价的 5%给予奖励;40日内签订协议100日内搬迁的,按评估价的4% 给予奖励;50日内签订协议110日内搬迁的,按评估价的3%给予 奖励;60日内签订协议120日内搬迁的,按评估价的2%给予奖励; 超过120日的不予奖励。签订协议后不按时搬迁的,按搬迁所在 时间段计算奖励,超过基准日120日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按时签订协议奖 在基准日30日内签订协议60日内搬迁的,每平方米给予100 元的奖励;31至45日内签订协议90日内搬迁的,每平方米给予 50元的奖励;46至60日内签订协议120日内搬迁的,每平方米 给予30元的奖励。签订协议后不按时搬迁的,按搬迁所在时间段 计算奖励,超过60日签订协议的或按时签订协议后在基准日120 日内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整栋房屋按时完成搬迁奖 被征收的单元楼整栋房屋所有住户在基准日120天内完成搬 迁的,所有住户均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未完成搬迁的不予 奖励。奖励金待完成搬迁后,凭搬迁交房承诺书领取。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住户、非房屋产 权所有人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房 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二)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 30日内不能清偿债务或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的,征收人依法 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向公证机构提存;抵押人选择 产权置换的,置换房屋作为抵押财产。 (三)在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被征收人新建、改建、扩建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征收范围内的广告牌、宣传牌及相关设施由业主自行 拆除,不予补偿;供水、供电、通讯、市政、环卫、消防等城市 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设施统一由征 收人负责拆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拆除。 (六)如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七)对被征收房产权及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房屋所有权 认定由房屋所有人提交相关资料,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程序商相关 部门予以确认,以此作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认定依据。房屋合法 面积的认定,按照被征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对 房产证面积有异议的由专业测绘机构实测实量。未登记建筑由指 挥部组织住建、国土及镇社区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片区 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公共用地内自行搭建的房屋和在阳台、楼顶 等位置自行扩(搭)建的面积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作为房屋征收 补偿面积认定。如果相关建设得到原产权单位允许的,根据房屋 结构和实际建设投入扣除使用折旧后予以适当补偿。 (八)安置房产权性质及不动产证办理:安置房为全产权房。 办理安置房不动产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金由征收人承 担,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九)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 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 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 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将货币补偿款足额专户存储,并且提供相 应产权置换房经公证处公证后,视为先行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 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 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中未作规定的补偿项目及标准,由指挥部依据 相关规定,结合片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实际,针对具体问题研究 制定相应补偿办法,做出合理补偿。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1:06: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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