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5 18:45:3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dramatically)

合同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合同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合同罪的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的。

之所以说该罪的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原因很简单:根据刑法的⼆百⼆⼗四条的规定,以⾮法占有为⽬的是

合同罪的必备要件,⼜因为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是指犯罪⼈希望通过实施⾏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理状

态,犯罪⽬的仅在于直接故意中,所以合同罪这种⽬的型犯罪的主观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

⼆、⾮法占有⽬的产⽣的时间。

在合同罪中,⼀般情况下⾏为⼈的故意只能产⽣在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之时,即⾏为⼈在签订合同

之前或签订合同之时就已经具有⾮法占有对⽅财物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的不是进⾏正当的经济往来,主观上从⼀

开始就不存在履⾏合同的诚意,签订合同只不过是进⾏的⼿段。但是并⾮所有的合同犯罪的主观故意都产⽣

在签订合同之前或之时,有些合同的故意亦可产⽣在履⾏合同的过程中。例如,⾏为⼈在签订合同的当初并⽆骗

取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情的变化等,致使合同⽆法履⾏,

或者⾏为⼈不愿意归还已到⼿的对⽅钱财,产⽣⾮法占有他⼈财物的⽬的,并进⾏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

段,欺骗对⽅,已达到侵吞对⽅财物的⽬的,便应以合同罪论处。此时⾏为⼈是在实施了⼀定的⾜以产⽣⼀定后

果的⾏为之后才产⽣了⾮法占有的故意,即所谓的事后故意。这⾥要注意合同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关键看⾏为⼈

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为。

三、有⽆⾮法占有⽬的的判断。

是否具有⾮法占有他⼈财物的⽬的,这是⾏为⼈的主观⼼理活动,只能通过⾏为⼈的⼀定的客观外在表现来认

定。实践中判断⾮法占有⽬的的存在与否,⼀般考虑以下⼏个⽅⾯:

1、⾏为⼈有⽆履⾏合同的实际能⼒。

有⽆履⾏合同的实际能⼒,对于认定故意具有重要的意义。⼀般说来,⾏为⼈没有履⾏合同的实际能⼒却与

他⼈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主观⼼理具有的嫌疑。履⾏合同的实际能⼒包括现实性的和现实可能性两种情

况,理论界⼀般认为,只要⾏为⼈具有履⾏能⼒的现实可能性,就应当视为有实际履⾏能⼒,不能要求过于苛刻,

否则有违市场经济规律。判断⾏为⼈是否具有实际履⾏能⼒,⼀般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为⼈的资信程度;

(2)资⾦来源;

(3)相关的、可信的、并且在相关期限内是可以实现的连环合同”;

(4)客观⾏为与主观能⼒的具体表现。

没有实际履⾏能⼒,通常是指⾏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够的资⾦、充⾜的货源,或者没有可靠的资⾦、货物来

源,或者没有⾜以抵付债务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可靠的担保。履⾏合同能⼒不论是以现实性为前提,还是以现实可能性

为前提,⾏为⼈都必须是在订⽴合同的当时即为其⾃⾝所具备,并能与客观事实相印证,⽅可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并

⾮⾏为⼈没有履⾏合同的实际能⼒就当然推出其有⾮法占有的故意,因为履⾏合同能⼒的有⽆和⼤⼩,是受着

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种可变状态。有的⼈在签订合同时并不具备履⾏合同的条件,但在签订合同以

后经过积极努⼒,争取到了履⾏合同的条件,使合同全部或基本得到了履⾏;有的⼈在签订合同时具备履⾏合同的条

件,但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于情况发⽣变化,失去了履⾏合同的条件,导致合同⽆法履⾏;还有的⼈虽然完全具备履⾏合

同的条件,但根本没有履⾏合同的诚意。所以要想正确判断⾏为⼈的⼼理状态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2、看⾏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有⽆欺骗⾏为。

从司法实践看,⾏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为,即使合同未能全⾯履⾏,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

理,不能定罪。没有欺骗,不能定罪。但是,有欺骗也不⼀定构成罪。为了分清合同罪与合同纠纷

的界限,需要对欺骗作具体分析。⼀般来说,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为⼈在事实⽅⾯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

⾮掩盖其根本⽆法履⾏合同的事实,⽽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对合同的履⾏,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但是本⼈愿

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为⼈并⽆⾮法占有他⼈财物的⽬的,故不能以合同罪处理,然⽽,对于那些伪造证件,

使⽤,编造谎⾔,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履⾏合同的真相,给对⽅造成重⼤损失的,应当以合同罪论

处。

3、⾏为⼈有⽆履⾏合同的实际⾏为。

履⾏合同的⾏为与履⾏合同的能⼒并⾮同⼀概念,有履约能⼒不⼀定有履约⾏为,没有履约能⼒也不⼀定没有履

约⾏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常常以不履约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合同已全⾯履⾏,⾃然⽆合同罪可⾔。所

以,履约⾏为的有⽆,最能客观地反映⾏为⼈履⾏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为⼈是否存在⾮法占

⽬的的重要依据。⼀般说来,凡是有履⾏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合同。即使因

为种种原因不能履⾏的,也会承担违约责任。⽽利⽤合同进⾏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不会去履⾏合同,即

使有履⾏合同的⾏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到⼿,即逃之夭夭,或⼤肆挥霍,根本⽆⼒偿还。

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履⾏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罪论处。

4、⾏为⼈在违约后有⽆承担责任的表现。

具有履⾏合同诚意的⼈,在发现违约或经对⽅提出⾃⼰违约时,不会逃避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确认⽆疑

后,有承担责任的⾏为表现。⽽利⽤合同进⾏的⼈,由于其明知⾃⼰根本不可能履⾏合同或不可能合部履⾏合

同,也根本没有履⾏合同或全部履⾏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以后,往往会想⽅设法逃避责任,甚⾄逃之夭夭,给对

⽅造成⽆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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