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合同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合同罪的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的。
之所以说该罪的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原因很简单:根据刑法的⼆百⼆⼗四条的规定,以⾮法占有为⽬的是
合同罪的必备要件,⼜因为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是指犯罪⼈希望通过实施⾏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理状
态,犯罪⽬的仅在于直接故意中”,所以合同罪这种⽬的型犯罪的主观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
⼆、⾮法占有⽬的产⽣的时间。
在合同罪中,⼀般情况下⾏为⼈的故意只能产⽣在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之时,即⾏为⼈在签订合同
之前或签订合同之时就已经具有⾮法占有对⽅财物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的不是进⾏正当的经济往来,主观上从⼀
开始就不存在履⾏合同的诚意,签订合同只不过是进⾏的⼿段。但是并⾮所有的合同犯罪的主观故意都产⽣
在签订合同之前或之时,有些合同的故意亦可产⽣在履⾏合同的过程中。例如,⾏为⼈在签订合同的当初并⽆骗
取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情的变化等,致使合同⽆法履⾏,
或者⾏为⼈不愿意归还已到⼿的对⽅钱财,产⽣⾮法占有他⼈财物的⽬的,并进⾏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
段,欺骗对⽅,已达到侵吞对⽅财物的⽬的,便应以合同罪论处。此时⾏为⼈是在实施了⼀定的⾜以产⽣⼀定后
果的⾏为之后才产⽣了⾮法占有的故意,即所谓的事后故意。这⾥要注意合同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关键看⾏为⼈
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为。
三、有⽆⾮法占有⽬的的判断。
是否具有⾮法占有他⼈财物的⽬的,这是⾏为⼈的主观⼼理活动,只能通过⾏为⼈的⼀定的客观外在表现来认
定。实践中判断⾮法占有⽬的的存在与否,⼀般考虑以下⼏个⽅⾯:
1、⾏为⼈有⽆履⾏合同的实际能⼒。
有⽆履⾏合同的实际能⼒,对于认定故意具有重要的意义。⼀般说来,⾏为⼈没有履⾏合同的实际能⼒却与
他⼈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主观⼼理具有的嫌疑。履⾏合同的实际能⼒包括现实性的和现实可能性两种情
况,理论界⼀般认为,只要⾏为⼈具有履⾏能⼒的现实可能性,就应当视为有“实际履⾏能⼒”,不能要求过于苛刻,
否则有违市场经济规律。判断⾏为⼈是否具有“实际履⾏能⼒”,⼀般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为⼈的资信程度;
(2)资⾦来源;
(3)相关的、可信的、并且在相关期限内是可以实现的“连环合同”;
(4)客观⾏为与主观能⼒的具体表现。
没有实际履⾏能⼒,通常是指⾏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够的资⾦、充⾜的货源,或者没有可靠的资⾦、货物来
源,或者没有⾜以抵付债务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可靠的担保。履⾏合同能⼒不论是以现实性为前提,还是以现实可能性
为前提,⾏为⼈都必须是在订⽴合同的当时即为其⾃⾝所具备,并能与客观事实相印证,⽅可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并
⾮⾏为⼈没有履⾏合同的实际能⼒就当然推出其有⾮法占有的故意,因为履⾏合同能⼒的有⽆和⼤⼩,是受着
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种可变状态。有的⼈在签订合同时并不具备履⾏合同的条件,但在签订合同以
后经过积极努⼒,争取到了履⾏合同的条件,使合同全部或基本得到了履⾏;有的⼈在签订合同时具备履⾏合同的条
件,但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于情况发⽣变化,失去了履⾏合同的条件,导致合同⽆法履⾏;还有的⼈虽然完全具备履⾏合
同的条件,但根本没有履⾏合同的诚意。所以要想正确判断⾏为⼈的⼼理状态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2、看⾏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有⽆欺骗⾏为。
从司法实践看,⾏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为,即使合同未能全⾯履⾏,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
理,不能定罪。没有欺骗,不能定罪。但是,有欺骗也不⼀定构成罪。为了分清合同罪与合同纠纷
的界限,需要对欺骗作具体分析。⼀般来说,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为⼈在事实⽅⾯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
⾮掩盖其根本⽆法履⾏合同的事实,⽽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对合同的履⾏,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但是本⼈愿
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为⼈并⽆⾮法占有他⼈财物的⽬的,故不能以合同罪处理,然⽽,对于那些伪造证件,
使⽤,编造谎⾔,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履⾏合同的真相,给对⽅造成重⼤损失的,应当以合同罪论
处。
3、⾏为⼈有⽆履⾏合同的实际⾏为。
履⾏合同的⾏为与履⾏合同的能⼒并⾮同⼀概念,有履约能⼒不⼀定有履约⾏为,没有履约能⼒也不⼀定没有履
约⾏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常常以不履约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合同已全⾯履⾏,⾃然⽆合同罪可⾔。所
以,履约⾏为的有⽆,最能客观地反映⾏为⼈履⾏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为⼈是否存在“⾮法占
有”⽬的的重要依据。⼀般说来,凡是有履⾏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合同。即使因
为种种原因不能履⾏的,也会承担违约责任。⽽利⽤合同进⾏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不会去履⾏合同,即
使有履⾏合同的⾏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到⼿,即逃之夭夭,或⼤肆挥霍,根本⽆⼒偿还。
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履⾏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罪论处。
4、⾏为⼈在违约后有⽆承担责任的表现。
具有履⾏合同诚意的⼈,在发现违约或经对⽅提出⾃⼰违约时,不会逃避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确认⽆疑
后,有承担责任的⾏为表现。⽽利⽤合同进⾏的⼈,由于其明知⾃⼰根本不可能履⾏合同或不可能合部履⾏合
同,也根本没有履⾏合同或全部履⾏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以后,往往会想⽅设法逃避责任,甚⾄逃之夭夭,给对
⽅造成⽆法挽回的损失。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1:02: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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