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伪证罪
伪证罪
伪证罪定义: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
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
证的行为。
伪证罪
伪证罪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
体。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
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
关的正常活动。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
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
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
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
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
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
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
元以下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
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
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
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伪证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
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
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
为。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
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
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
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
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
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
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
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
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或是在审计、监察等行
政活动中发生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
条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
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单位、单
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予以警告、
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隐瞒事实真相,毁灭、伪造、隐匿有关
资料,但不是在刑事诉讼中,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伪证罪,只能分别
情况,以其它犯罪论处。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
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
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
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
能的人,“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
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
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
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
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行为人因
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
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
等。
伪证罪
伪证罪的认定
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
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
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明的,
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
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I
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
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
责任,(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2)伪证
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3)伪证行为造成冤、
假、错案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
或得制造伪证的;(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6)伪
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是特
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
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3)
前者是通过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
假的告发。(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
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
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
受到刑事处分。
伪证罪与包庇罪、包庇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都作虚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
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
特殊主体;后两种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
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
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
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
者重要犯罪事实。(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
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后两罪所包庇的可以是
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伪证罪
伪证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
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
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0:54: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1402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