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燕刑诉法条班讲义
2010年刑事诉讼法应试串讲班提纲
汪海燕
主要参考法条: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解释》)(70%)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常委会法制⼯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
⼲问题的规定》(六机关《规定》48条)(每⼀条都要掌握)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则》)(重点掌握审查部分)
《关于进⼀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规定》
《关于⼈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问题的规定》(新加)
《关于财产刑执⾏问题的若⼲规定》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法证据排除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民陪审制度的决定》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普通程序审理“被告⼈认罪案件”的若⼲意见》《最⾼⼈民法院、最⾼⼈民
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适⽤停⽌执⾏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律师法》
总则
第⼀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主体
1、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
2、诉讼参与⼈(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
当事⼈:犯罪嫌疑⼈、被告⼈、被害⼈、⾃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
其他诉讼参与⼈: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证⼈、鉴定⼈、翻译⼈、辩护⼈
⼆、刑事诉讼结构和职能
1、诉讼结构(控辩审三⽅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要求控审分离、审判中⽴、控辩平等)
2、基本职能
A、审判职能:法院
B、控诉职能:检察院、侦查机关、被害⼈、⾃诉⼈及其法定代理⼈、诉讼代理⼈
C、辩护职能: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辩护⼈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1、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是实体法
2、⼆者共同构成刑事法的内容(刑法静态限制国家公权⼒;刑事诉讼法动态限制国家公权⼒)
3、刑事诉讼法的⼯具价值(保障刑法内容得到实现,查清事实、惩罚犯罪)
4、刑事诉讼法的独⽴价值(与实体内容没有直接关系,体现为控制权⼒、保障⼈权)
第⼆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使(第3条)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权
注意:
1)权⼒具有专属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不能⾏使);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缉私部门对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2)三机关分别⾏使;
3)依法⾏使。
.
例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区遇到特⼤重⼤疑难案件时,常常在侦查或者起诉阶段即要求⼈民法院派员介⼊,名⽈公
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这种做法从法律上看:( C )
A.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应当互相配合的原则B.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与
西⽅国家司法机关本质上的不同
C.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应当分⼯负责的原则D.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惩罚犯
罪、保护⼈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的
⼆、⼈民法院、⼈民检察院依法独⽴⾏使职权(第5条)
1、⼈民法院、⼈民检察院依法独⽴⾏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没有权⼒机关)
1)法院独⽴(外部独⽴;内部独⽴——某个法院的集体独⽴)
2)检察独⽴(外部独⽴)
2、依法独⽴⾏使职权。
3、独⽴⾏使职权与党、⼈⼤的关系。
三、⼈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法律监督(第8条)
1.⽴案监督。(⼈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案侦查的案件⽽不⽴案侦查的,或者被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案侦查
的案件⽽不⽴案侦查,向⼈民检察院提出的,⼈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7⽇内说明情况书
⾯答复⼈民检察院。⼈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案的理由不能成⽴,发出《通知⽴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案的材
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案书》后,应当在15⽇内决定⽴案,并将⽴案决定书送达⼈民检察院。)
(第87条、六机关《规定》第7条)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
3.审判监督
1)事后监督;以检察院名义;书⾯形式
2)抗诉(⼆审抗诉;再审抗诉)
4.执⾏监督
四、各民族公民有权使⽤本民族语⾔⽂字进⾏诉讼(第9条)
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本民族语⾔⽂字进⾏诉讼;
2、公检法应当⽤当地通⽤的语⾔⽂字进⾏诉讼(在少数民族⼈民聚集地,应当⽤当地的通⽤语⾔⽂字进⾏诉讼;裁判⽂书的
发布应当⽤当地通⽤的⽂字。)
3、如果诉讼参与⼈不通晓当地的语⾔⽂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注意:外国⼈)
五、公开审判原则(第11条)
例外:
(1)国家秘密;
(2)个⼈隐私;
(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
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数和范围。)
(4)对于当事⼈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解释》(第121条)
注意:评议⼀律不公开;宣判⼀律公开
六、犯罪嫌疑⼈、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第11条)
1.犯罪嫌疑⼈、被告⼈有权为⾃⼰辩护(任何案件、诉讼阶段)
2.委托辩护
注意:犯罪嫌疑⼈最早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的时间(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在押犯罪嫌疑⼈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转告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员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没有具
体对象的,告知当地的律师协会或者司法⾏政机关为其推荐)(《48条》第10条)
七、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2条)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民法院⾏使;必须依法⾏使
2.体现:(1)定罪权统⼀,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被告⼈的称谓
(3)疑罪从⽆
A、证据不⾜不起诉(以补充侦查为前提);
B、证据不⾜的⽆罪判决(仅体现在⼀审)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重点内容)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审理,或者宣告⽆罪)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形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为——应当书⾯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为并⾮犯罪嫌疑⼈所为——应当书⾯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
关,建议重新侦查(最⾼检《规则》第
262条)
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最⾼检《规则》第262、263
条)(⾃察)
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5)、在审判阶段,被告⼈死亡的(两种情形)
⼀审:被告⼈死亡的,应当裁定终⽌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
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罪。(《解释》176)
⼆审: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死亡,其他被告⼈没有提出上诉,
第⼆审⼈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审查。死亡的被告⼈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
⽆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仍应当作
出判决或者裁定。(解释248)
例题:1、某机关在侦查⼀个暴⼒取证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已死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D)
A.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B.由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C.由⼈民法院终⽌审理
D.由⼈民法院宣告⽆罪
2、检察院以涉嫌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法占
为⼰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为(告诉才处理)。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法是正确的?(2007
单选36) A
A .裁定驳回起诉
B .裁定终⽌审理
C .迳⾏作出⽆罪判决
D .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九、追究外国⼈刑事责任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事司法协助(第17条)
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义的还包括:公安机关) 3.司法协助⾏为
(1)代为送达诉讼⽂书、代为调查取证、相互委托进⾏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代为通知证⼈、鉴定⼈出庭、移交
证据; (2)⼴义:引渡
注意:不包括采取强制措施、⽣效裁判的承认与执⾏
第三章 管辖
⼀、⽴案管辖
1、⼈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诉案件(《解释》第 1 条)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侮辱、诽谤案;暴⼒⼲涉婚姻⾃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见刑法法条
(2)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范围:轻微的⼋类——轻伤害;⾮法侵⼊住宅;侵犯通信⾃由;重婚;遗弃;⽣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
B、举证(没有证据的,法院说服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其中证据不⾜、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可
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案侦查。
C、公诉与⾃诉交叉的案件
(3)公诉转⾃诉的案件(举证;侵犯⼈⾝、财产权;向法院提交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书⾯决定)——条件
2、⼈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侦案件(特点: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
(1) 贪污贿赂犯罪。(⾏贿;介绍贿赂)
(2) 国家⼯作⼈员的渎职犯罪。
(3)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法拘禁、⾮法搜查、刑讯逼
供、暴⼒取证、虐待被监管⼈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4)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其他重⼤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例题: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民检察院⽴案侦查?ABCD
A、报复陷害案
B、刑讯逼供案
C、⾮法搜查案
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公安机关直接⽴案侦查的案件(六机关《规定》第 6 条)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另外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民检察院;⼈民检察院侦查贪污
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
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民检察院管辖,由⼈民检察院为主侦查,
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六机关》1条)
注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国家⼯作⼈员受贿案、对其⾏贿案,
(⾮国有)银⾏或⾦融机构⼈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法牟利罪;签订、履⾏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
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级别管辖
1.最⾼⼈民法院
2.⾼级⼈民法院
3.中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记)
1)危害国家安全;
2)可能判处死刑、⽆期徒刑的;
3)外国⼈(⼴义)犯罪的刑事案件
4.基层⼈民法院
例题:下列关于管辖的表述错误的有?(ABCD )
A.赵某盗窃⾦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并还涉嫌故意伤害他⼈(轻伤)、重婚罪。对赵某的盗窃罪由中级⼈民法院管辖,故意
伤害罪和重婚罪由基层法院管辖(数罪就⾼不就低)
B⾃诉案件只能由基层⼈民法院管辖(中级⼈民法院)
C⾹港⼈龙某和同乡王某在A市发⽣争吵,并将王某打伤,王某对龙某提起⾃诉,本案由A市中级⼈民法院管辖。(涉港澳
台)
D中国公民抢劫了美国公民,并将其杀害,本案虽属涉外案件,但仍由基层法院管辖。(涉外)
注意:(刑事诉讼法第20 条,《解释》第3、4、5、22 条)
A“上可以审下”,但“下不能审上”
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下级⼈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复杂需要由上级⼈
民法院审判的第⼀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民法院审判。
基层⼈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第⼀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民法院审判,应当经
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以前书⾯请求移送。中级⼈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内作出决定。
中级⼈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由该基层⼈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
通知同级⼈民检察院。基层⼈民法院接到上级⼈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民检察院和当事⼈,并将起诉材料
退回同级⼈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
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民法院审理。”
例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A.上级⼈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民法
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
B.上级⼈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正是与民诉中规定的不同)
C.上级⼈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C.数罪“就⾼不就低”
⼀⼈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它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或者⼀罪属于上级⼈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民法院管
辖。
三、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民法院管辖为辅。
1)犯罪地指犯罪⾏为发⽣地;
2)⾮法占有为⽬的财产犯罪,⾏为发⽣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地
《解释》第2条犯罪地是指犯罪⾏为发⽣地。以⾮法占有为⽬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和犯罪分⼦实际取得
财产的犯罪结果发⽣地。
第3条刑事⾃诉案件的⾃诉⼈、被告⼈⼀⽅或者双⽅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
由犯罪地的基层⼈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港、澳、台居民⾝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份的证明。
第6条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
住所地的⼈民法院管辖。
2.以最初受理的⼈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民法院审判为辅。(《解释》17 条)
3.指定管辖(《解释》第 17、18、26 条)
1)、管辖不明的案件(协商;协商不成的,层报共同上级法院决定)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使管辖权。(不能违背级别管辖;不能超出辖区指定)
四、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类案件⼀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1)涉及军事秘密;
2)军⼈违反职责罪;
3)现役军⼈(包括在编职⼯)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注意:军队与地⽅互涉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
例题:下列哪些情形不由军事法院管辖?ABCD
A、甲是现役军⼈⼄的妻⼦,在其去军营探望丈夫⼄时,涉嫌在军营内盗窃
B、现役军⼈⼄在服役期间被发现在⼊伍前犯有抢劫罪
C、⼄退役之后被发现在服役期内犯有投降罪
D、⼄在退役之后窃取国家秘密
第20条现役军⼈(含军内在编职⼯,下同)和⾮军⼈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
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21条下列案件由地⽅⼈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军⼈、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军⼈在办理退役⼿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车上发⽣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后果的案件;
2)管辖不明的,由地⽅法院管辖。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有的复杂,难记)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抓获地中级法院)
2.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国际列车(协议;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的地)
5.我国公民在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6.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7.外国⼈在领域外(⼊境地中级法院)
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9.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
由服刑地;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例题:王某因犯⾛私罪被甲县⼈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效后被送⾄⼄县监狱服刑。在此期间,王某越狱脱逃,并在
丙县抢劫李某1000元,后被捕获。则下列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哪些是正确的?(AB )
A.如果是在丙县捕获并发现其抢劫犯罪的,由丙县法院管辖
B.如果是在被押解回监狱后才发现其抢劫犯罪的,由⼄县法院管辖
C.如果是在逃⾄丁县后被捕获并发现其抢劫犯罪的,由丁县法院管辖
D.以上选项所列情况均应由甲县法院管辖
第四章回避
⼀、回避的适⽤⼈员
公安司法⼈员(包括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以及书记员、鉴定⼈和翻译⼈员、司法警察、勘验⼈。
⼆、回避的理由(第28、29条《回避决定》第1、2、3、4、5条)
1.是本案的当事⼈或者当事⼈近亲属。
2.本⼈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辩护⼈、诉讼代理⼈的。
4.本⼈与本案当事⼈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不得接受当事⼈及其委托的⼈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及其委托的⼈。
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审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阶段的前后程序)
三、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间
2.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及其法定代理⼈
3.申请⽅式(书⾯或⼝头)
4.回避事由证明(刑事诉讼法第29条)
《解释》第27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5.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1)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差别)
2)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3)公安机关:负责⼈;检察委员会
6.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2)有法定理由的回避
A程序是否暂停(侦查程序不能暂停)
B侦查⼈员作出回避之前收集的证据和进⾏诉讼⾏为效⼒(由有回避决定权的主体决定)7.复议(⼀次,原决定机关)
第五章辩护与代理
⼀、辩护⼈的概念与⼈数(注意与诉讼代理⼈的区别)(辩护⼈只存在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和被告⼈)
1.概念: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利于被追诉⼈;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
第35条:“辩护⼈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
见,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合法权益。”
2.⼈数
第35条⼀名被告⼈委托辩护⼈不得超过两⼈。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名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辩护。
⼆、辩护⼈的范围(第32条;《解释》第33条)
1.可以担任辩护⼈的范围(与诉讼代理⼈的范围相同)
律师;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监护⼈或亲友(不是近亲属)
注意:外国⼈、⽆国籍⼈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
绝对排除
(1)正在被执⾏刑罚的⼈(缓刑和刑罚尚未执⾏完毕)
(2)依法被剥夺、限制⼈⾝⾃由的⼈。
(3)⽆⾏为能⼒或者限制⾏为能⼒的⼈。
相对排除:
(4)⼈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员。
(5)本法院的⼈民陪审员
(7)外国⼈或者⽆国籍⼈。(涉及司法主权)。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注意:4、5、6、7规定的⼈员,如果是被告⼈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可以作为辩护⼈。
例题:⼩马今年21岁,因为交通肇事⽽被告上了法庭。⼩马打算委托⼀⼈作为⾃⼰的辩护⼈,在他所考虑的下列⼈选中,⼈
民法院可以准许的有:(C )
A.他⼤学的好朋友美国⼈杰克(外国⼈)B.他在⼈民法院⼯作的表姨夫(不是近亲属)C.他在⼈民检察院⼯作的D.
⽬睹了他交通肇事⾏为的同事⼩周(只能做证⼈)
四、辩护⼈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律师辩护⼈和⾮律师辩护⼈之分)
1.律师辩护⼈的诉讼权利
(1)独⽴辩护。(独⽴于犯罪嫌疑⼈;独⽴于公检法司等机关)
(2)阅卷权
A、审查起诉之⽇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规则》第319条);法院受理案件之⽇起,有
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解
释》第40条)
“诉讼⽂书”的解释:《规则》第319条中规定:诉讼⽂书包括⽴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
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制作的程序性⽂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
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员对⼈⾝、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
和鉴定结论的⽂书。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案件审查起诉之⽇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书及案卷材
料。受委托的律师⾃案件被⼈民法院受理之⽇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其他辩护⼈与律师辩护⼈的区别。(必须经过批准)
(3)会见权和通信权(凭三证)
A、侦、检、审⼈员不能在场(与侦查阶段的区别,此阶段律师不是辩护⼈,是提供法律帮助的⼈)
B、其他辩护⼈与律师辩护⼈区别。(必须经过批准)
(4)调查取证权
A、向证⼈、有关单位取证;
B、向被害⼈、被害⼈近亲属及其提供的证⼈取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批准,再经过本⼈的同意)
C、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不能发放准许调查决定书,应当⾃⼰取证)(属于公权⼒,不能让渡)
D、⾮律师辩护⼈(没有)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5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民
法院通知证⼈出庭作证。
律师⾃⾏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调查与承办
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凭两证调查取证)(没有强制取证权)
(5)提出辩护意见权。
(6)获得通知权。
(7)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8)经被告⼈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近亲属、辩护⼈都可以,代理⼈享有独⽴的上诉权)(9)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律师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律师辩护⼈没有)
⾮律师辩护⼈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10)代理犯罪嫌疑⼈、被告⼈提出申诉、控告。
(11)拒绝辩护权
注意:⾮律师辩护⼈与律师辩护⼈的权利之⽐较
1)⾮律师辩护⼈经过批准——有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2)⾮律师辩护⼈没有调查取证;⾮律师辩护⼈只有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如果没有超期羁押,他没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
利。(刑诉75条、解释68)
3)其它权利相同。
例题:甲⼄两⼈共同犯罪,甲委托了律师张某为其辩护,⼄的哥哥李某(⾮律师)是⼄的辩护⼈(既是⾮律师辩护⼈,⼜是近
亲属),问张某和李某共有的权利有哪些?ACD
A、独⽴辩护权
B、调查取证权
C、申请取保候审
D、申请解除超期羁押
五、辩护的种类
1.⾃⾏辩护(不受案件范围和诉讼阶段的限制)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可以委托辩护⼈)3.指定辩护(存在的阶
段:审判阶段;指定的主体:法院;前提:没有委托辩护;被指定的对象:律师;情形)(《解释》第39条)
(1)“可以”指定
(2)“应当”指定(四种情形,重点)(《解释》第36条)
《解释》第36条被告⼈没有委托辩护⼈⽽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盲、聋、哑⼈或者限制⾏
为能⼒的⼈;(⼆)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注意与中级⼈民法院⼀审案件范围的不
同)
第37条被告⼈没有委托辩护⼈⽽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本⼈确⽆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法查明的;
(三)本⼈确⽆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社会影响的;
(七)⼈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六、拒绝辩护
1、被告⼈拒绝辩护(次数;理由;后果)(刑诉39;解释38、165)(针对审判阶段)
1)应当指定辩护的四类案件中,被告⼈可以拒绝⼀次,拒绝后a.可以⾃⼰委托辩护⼈,如果⾃⼰不委托,b.法院应当指定辩
护,即最终必须有辩护⼈参加(拒绝指定辩护的,要有理由)2)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
(不需要理由)(⼀般案件中)
例题:在法院审理的⼀件案⼦中,被告⼈陈某刚满17岁,⼈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但陈某在庭上坚持⾃⼰⾏使辩护
权,拒绝了法院指定的辩护⼈为其辩护,则下列哪些说法正确?CD
A、由于被告⼈是未成年⼈,因此被告⼈⽆权拒绝法院的指定辩护
B、法院可以不经审查,直接允许
C、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允许
D、法院准许后,应当为其另⾏指定辩护或由被告⼈另⾏委托辩护⼈
2、律师拒绝辩护
委托事项违法,利⽤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
七、刑事诉讼代理(诉讼代理⼈与辩护⼈相对)(代理⼈和辩护⼈相对⽴)
1、哪些⼈可以委托诉讼代理⼈:除犯罪嫌疑⼈、辩护⼈以外的当事⼈(公诉案件的被害⼈、⾃诉案件的⾃诉⼈、附带民事诉
讼的原告和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以及被害⼈的近亲属(此处的近亲属只限于公诉案件的被害⼈)
2、哪些⼈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与辩护⼈相同)
3、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公诉案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诉案件:随时、附带民事诉讼:也分为公诉案件和⾃诉案
件)
4、代理⼈享有的权利(与辩护⼈基本相同)(会见权专属于辩护⼈,代理⼈没有)
第六章刑事证据
⼀、证据的法定形式
1.物证、书证
2.证⼈证⾔
1)证⼈的概念(当事⼈以外的⼈;诉讼外了解案情;⾃然⼈)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证⼈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不能作为证据使⽤,但根据⼀般⽣活
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2)证⼈的资格(⽣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的⼈)
3)证⼈特点(⼈⾝不能替代;具有优先性)
3.被害⼈陈述
4.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
1)⼝供;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
3)仅有⼝供不能定罪;
4)共犯⼝供
5.鉴定结论
1)鉴定⼈产⽣⽅式:公检法指派或聘请;(当事⼈不能委托鉴定⼈,只能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2)鉴定⼈只能是⾃然⼈。
3)设⽴鉴定机构的主体:公检可以设⽴鉴定机构;法院、司法⾏政机关不得设⽴鉴定机构;
4)需要由省级⼈民政府指定医院进⾏的鉴定(三种):精神病鉴定(不记⼊办案期限);⼈⾝伤害鉴定有争议;保外就医。
5)要注意肯定性意见和倾向性意见区别。
6)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和被害⼈
6.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区别——形成的时间;制作的主体)
7.勘验、检查笔录
⼆、⾮法证据排除规则
1、排除的范围
最⾼法《解释》第61条、最⾼检《规则》第265条:公检法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法⼿段取得的证⼈证⾔、被害⼈陈
述、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不能作为起诉、定案的依据。
增加:《⾮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
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包括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
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法⼿段取得的⼝供;以暴⼒、威胁等⽅法取得的证⼈证⾔;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
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
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等等。
2、排除的程序(五个步骤)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2)法庭初步审查。3)
控⽅证明。(公诉⼈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员或
者其他证⼈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4)
双⽅质证。5)法庭处理。三、证据的分类(重点)
运⽤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地证明体系;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之间⽆⽭盾;结论唯⼀。
四、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犯罪构成、量刑情节)
《⾼法解释》第52条需要运⽤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告⼈的⾝份; (⼆)被指控的犯罪⾏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
⾏为是否为被告⼈所实施;(四)被告⼈有⽆罪过,⾏为的动机、⽬的;
(五)实施⾏为的时间、地点、⼿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的关系;
(七)被告⼈的⾏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
事实。
2.程序法事实
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般⼈共同知晓的事实;
(2)已为⽣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启动再审程序除外;
(3)法律、法规;
(4)控辩双⽅没有争议的程序事实。
(5)根据法律所推定的事实;
五、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
1)检察机关承担
2)被告⼈⼀般不承担(例外情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件、资料、物品罪)
3)法院不承担
2.⾃诉案件
六、证明要求(证明标准)
1.⽴案(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
2.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规则》第86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实施犯罪⾏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犯罪⾏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为中任何⼀个犯罪⾏为的事实。
3.侦查终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4.审查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有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是每⼀个定案的证据
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
实之间不存在⽭盾或者⽭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的地位、作⽤均已查清;五
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
第七章强制措施
⼀.扭送(第63条)
对象:正在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正在被追捕。(总结为:现⾏犯或在逃的)
⼆、拘传
1.拘传与传唤
1)对象不同;
2)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
3)⼆者的关系。
2.拘传适⽤的程序(《解释》第63条、第64条)
(1)负责⼈批准;
(2)被拘传⼈所在的市县进⾏;
(3)2⼈执⾏;
(4)辖区以外执⾏——通知当地的公或检、法
3.时间
三、取保候审(《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问题的规定》)
1.取保候审适⽤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婴⼉的妇⼥。
(4)对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被告⼈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审、⼆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
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持有效护照和出⼊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伤、⾃残⽅法逃避侦查,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适⽤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式
(1)⼈保
A保证⼈的条件:与本案⽆牵连;有能⼒履⾏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第54
条)
例题:犯罪嫌疑⼈陈某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得到批准,下列⼈员中,可以作为陈某保证⼈的有哪些?
A、陈某的,刚回国,是美籍华⼈
B、陈某的祖母,常年卧床不起
C、陈某的叔叔,出租车司机
D、陈某的哥哥,已经成家⽴业
B义务:监督;及时报告
C责任
a.⾏政责任:(1000——2万);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前提: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拒绝提供;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同时也
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保证⼈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
事诉讼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解释》第73条)
(2)财产保(⼈民币;起点)
注:不能同时适⽤
3.被取保候审⼈的义务(第56条)
(1)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式⼲扰证⼈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和律师)
(2)决定机关(决定数额;变更)
(3)执⾏机关(没收、退还保证⾦、)
(4)违反的后果(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或提供保证⼈;监视;逮捕)
变更逮捕的情形:企图⾃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扰证⼈作证;擅⾃离开,造
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
(5)在取保期间涉嫌新的犯罪,保证⾦的处理
(6)对没收保证⾦不服的救济(向执⾏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5.期间(计算;三机关分别适⽤;需要重新办理⼿续)
四、监视居住
1.适⽤的对象
2.被监视居住⼈的义务(第57条)
注意:与被取保受审⼈义务的区别
(1)⾃由范围不同。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
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注意:会见不需要批准的⼈:聘请的律师、同住的家属。
3.期限
五、拘留
1.适⽤的条件(现⾏犯或重⼤嫌疑分⼦)
(1)正在预备犯罪、实⾏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在⾝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嫌疑的。
2.拘留程序
1)决定权(检察机关的权限);
2)执⾏权
3)2个24⼩时
在拘留后的24⼩时内,除有碍侦查或者⽆法通知的情形,应当将拘留的原因和场所,告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在拘留的24⼩时
之内进⾏讯问。拘留错误的,⽴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书。
当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去执⾏,检察机关讯问、通知。
4)对县级以上⼈⼤代表的拘留(县级以上:重⼤嫌疑分⼦——经所属的⼈⼤常委会或者主席团许可;现⾏犯——先⾏拘留,
报告;乡镇⼈⼤代表——报告)
5)异地拘留,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3.拘留羁押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的关系)
1)公安机关 A 3+7=10 B 3+4+7=14 C 30+7=37
2)检察机关 A 10 B 14
六、逮捕
1.有权逮捕的主体
(1)批准逮捕权
省级以下检察机关⾃侦案件的逮捕决定权——上级检察机关
(2)决定逮捕权
(3)执⾏逮捕权
2.逮捕的适⽤条件
⼈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
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1)证据因素(《规则》第86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实施犯罪⾏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犯罪⾏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为中任何⼀个犯罪⾏为的事实。
(2)刑罚因素
(3)必要性(⼈⾝危险性因素)
(数罪中的⼀罪符合此条件即可)
3.逮捕的程序
(1)决定期限(拘留的,7天;未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超过20天)
(2)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批准与不批准(没有退回补充侦查)
⼈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侦
查。(《六部委规定》第27条)
“⼈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
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的,⼈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规
则》第103条)
例题:某县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的张某先⾏拘留后,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于是依法提请该县⼈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民
检察院在对案件进⾏审查后,可以依法做出下列哪种处理决定?()
A.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B.批准逮捕的决定
C.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
(3)逮捕执⾏
A 2⼈;
B 2个24⼩时;
C 异地执⾏;
D 释放被逮捕的⼈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民检察院。
(4)不批准逮捕的救济: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此期间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被拘留⼈)(5)特殊的犯罪嫌疑⼈的逮
捕程序(《规则》第93、94条)
A、⼈⼤代表;(同级原则;分别报批原则;地域原则)
对担任上级⼈民代表⼤会代表的犯罪嫌疑⼈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民代表⼤会同级的⼈民检察院报请许
可。
对担任下级⼈民代表⼤会代表的犯罪嫌疑⼈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民代表⼤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
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民代表⼤会同级的⼈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代表的犯
罪嫌疑⼈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民代表⼤会代表的犯罪嫌疑⼈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民代表⼤会代表的犯罪嫌疑⼈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
的⼈民代表⼤会同级的⼈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民代表⼤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民代表⼤会同
级的⼈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民代表⼤会代表的犯罪嫌疑⼈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民代表⼤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
许可。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0:52: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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