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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释义【1】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
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
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
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
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
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
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
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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