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
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
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
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
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
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
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
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
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
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
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
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盗窃数额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
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
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
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
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
检察院备案。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
“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具体要
看你所在地区。
四、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
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
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
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
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
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
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
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
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
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
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
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
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
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
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
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
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
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
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
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
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
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
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
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
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
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
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
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
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规定
情形之一的行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
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
的数额处罚。
山东部分罪名量刑标准
全国以及山东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一、盗窃罪:全国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
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
特别巨大”。山东标准:较大:1000 巨大:10000 特别巨大:60000 二、罪:全国
标准:《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
6法发〔1996〕32号)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
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罪。 个人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
容,但不是唯一情节。数 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
节特别严重”: (1)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
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
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
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
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
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
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
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
“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 地区执行的个人“数额较
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
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 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
民法院备案。全国标准:较大:2000——4000;巨大:3万——5万三、罪:全
国标准: 1、 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2、
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山东省标准:较大:2000 巨大:2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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