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与王碧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
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30
【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32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海亮刘冬虹黎淑娴
【审理法官】张海亮刘冬虹黎淑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王碧
【当事人】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王碧
【当事人-个人】王碧
【当事人-公司】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温玉萍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温玉萍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毅温玉萍
【代理律所】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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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被告】王碧
【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
定,本院依法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
八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星星精密公司的上
诉请求和王碧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星星精密公司是否应向王碧支付
经济补偿金8509元。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星星精密公司应向王碧支付经济补
偿金8509元。理由如下:首先,星星精密公司主张被迫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该
协议书打印文本由星星精密公司统一制作,其也未对存在被胁迫的情形进行举证,本院对其
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定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解除
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星星精密公司应依
照协议约定履行赔付义务。综上,星星精密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
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司已预交,由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负担。
【更新时间】2022-08-21 01:39:2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
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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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星星精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
决,并改判支持星星精密公司一审诉请。主要事实及理由:因星星精密公司股东纠纷及市场
因素等多种原因,星星精密公司从2020年开始经营十分困难,后又因新冠疫情影响,导致星
星精密公司雪上加霜。星星精密公司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
方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真实协议情况是在原有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打五折计算。且星星精密公
司已经与众多劳动者达成协议,部分劳动者已经签署经济补偿金最终协议,星星精密公司已
履行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但部分劳动者多次恶意在星星精密公司处聚众闹事,并采取跳
楼、封厂门、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到政府部门上访、阻路等行动。星星精密公司为了社
会和谐,被迫与本案劳动者等人签订了现有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与
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相符。现为了还原双方争议的真实情况,星星精密公司提出上诉。
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促成各方达成和解或依法判决,妥善解决各方争议,案结事
了。同时,也请二审法院体谅、保护星星精密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
难,帮助星星精密公司解决现在遇到的困难,争取早日摆脱困境。
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与王碧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9民终32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X38WR70。
法定代表人:丰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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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玉萍,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碧。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伍,东莞市长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精密公司)与被上诉
人王碧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534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星星精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星星精密公司无需向王碧支
付经济补偿金8509元;2.案件的诉讼费用由王碧承担。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确
认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与王碧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三、限星星精密科技
(东莞)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王碧支付经济补偿金8509元。案件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星星精密科技(东莞)
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
粤197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上诉人诉称 星星精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
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星星精密公司一审诉请。主要事实及理由:因星星精密公司股东
纠纷及市场因素等多种原因,星星精密公司从2020年开始经营十分困难,后又因新冠疫
情影响,导致星星精密公司雪上加霜。星星精密公司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劳动者协
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真实协议情况是在原有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打
五折计算。且星星精密公司已经与众多劳动者达成协议,部分劳动者已经签署经济补偿
金最终协议,星星精密公司已履行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但部分劳动者多次恶意在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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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公司处聚众闹事,并采取跳楼、封厂门、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到政府部门上
访、阻路等行动。星星精密公司为了社会和谐,被迫与本案劳动者等人签订了现有的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相符。现为了还
原双方争议的真实情况,星星精密公司提出上诉。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促成各
方达成和解或依法判决,妥善解决各方争议,案结事了。同时,也请二审法院体谅、保
护星星精密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帮助星星精密公司解决现
在遇到的困难,争取早日摆脱困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针对星星精密公司的上诉,王碧答辩称:1.2020年7月,星星
精密公司因经营不善,主动提出与案涉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由星星精密公司统一制作,经劳动者确认无误后签名,由星星精密公司加盖公章,符合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星星精密公司没有提供
任何证据证明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存在被胁迫的情形。本案事实清楚,请求法院驳
回星星精密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星星精
密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王碧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星星精密公司是
否应向王碧支付经济补偿金8509元。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星星精密公司应向王碧支付经济补偿金8509元。
理由如下:首先,星星精密公司主张被迫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该协议书打
印文本由星星精密公司统一制作,其也未对存在被胁迫的情形进行举证,本院对其主张
不予采信,并认定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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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星星精密公司
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赔付义务。综上,星星精密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缺
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星星精密科技
(东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张海亮
审判员 刘冬虹
审判员 黎淑娴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婷燕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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