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骏威抢劫盗窃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妹妹的委托,指派我为高骏威抢
劫、盗窃一案第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为高骏威辩护。
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我认为,
被告人高骏威因意欲盗窃被发觉,为摆脱抓捕,在被围堵时有把刀指
向自己行为,其行为可以以转化性抢劫罪论处,但被告人威胁情节轻
微,又属转化抢劫未遂;另被告人参与共同盗窃系从犯,且有自首情
节;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现在,我为被告人提
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量刑时参考:
一、关于转化型抢劫罪:
1
、被告人转化性抢劫犯罪情节轻微。
法庭查证和卷宗材料证实,被告人因炒股失利深陷债窝,负债较
多(主要是银行卡透支),这期间他又失去工作,无收入来源,不仅
无力还债,生计也发生危机,导致被告人产生参与盗窃的犯罪动机。
案发时因意欲盗窃被被害人发觉追撵,当时为逃离现场,他告诉受害
人未偷到东西要求“别追了”,后仍被追撵围堵,不得己用刀指着自
己,想以此摆脱、逃避抓捕,致本案性质转化。但其转化行为属于“临
时起意”,其主观上不是直接故意,相对不是出于卑劣的抢劫动机目
的,本案转化犯罪的主观故意与典型罪名的犯罪故意相比,放任的属
性较多,其主观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主观情节相对较轻。
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看,他因盗窃被发现,接着被紧追围堵,他
是因为恐惧害怕,急于摆脱逃走,他一方面声明“没有偷到东西,你
别追了”,要求放过自己,一方面后来无奈用刀具指向自己,不自觉
地实施了威胁行为。但被告的威胁行为明显轻微,达不到对人身体上
或精神上强制的程度,不足以使人不敢抓捕、放弃抓捕。当时被告人
手持的刀被被害人夺下时,也未作任何反抗。被告人没有直接暴力行
为,既没有使被害人受到经济损失,也未造成其它人员受损害的危害
后果,只是因为前行为入室致性质转化,犯罪情节明显轻微。
对于起诉书指控称“保安欲从正面拦截高骏威,高骏威威胁”
一节,辩护人认为证据不实:①、被告人供述当时到小区中门时,见
有保安过来,他怕被拦住,就骗保安讲小偷往西面跑了,保安向西后
他就往左面跑,后被害人讲“他就是小偷”,两人就共同再追。被告
人对此多次供述一致,没有矛盾。②、被害人在案发当天陈述称:被
告人骗过保安后,我讲他就是小偷,并与保安共同追。这与被告人供
述完全一致,二十天后被害人再次陈述时,称被告人当时要拿刀捅保
安明显前后不一。③、保安陈述称被告人讲要攮死他,这与被告人供
述和被害人陈述风牛马不相及,连当时在场的被害人两次证言都未提
及此点,其陈述完全不可信。对证人、被害人陈述应当审查判断,对
不实之词应当依法排除。因此,对“高骏威威胁保安”一节,没
有确实证据,不能认定。
2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抢劫未遂。
《两抢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
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
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
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
抢劫罪八种处罚情节中有七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同样,转化型抢
劫罪亦存在未遂状态,应以行为人是否劫取到财物或者是否造成轻伤
以上后果作为转化型抢劫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当行为人实施的“前行
为”未遂(未获得财物),所实施的暴力结果轻微或仅以暴力相威胁
未造成损伤结果的,应属抢劫未遂。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既未偷取到
财物甚至尚未真正着手偷窃,又未造成任何威胁损害后果,因而应认
定为抢劫未遂。对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
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3
、本案被告人案发时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
抢劫行为,因为他在盗窃未遂时,为逃避抓捕,有威胁行为,才有了
盗窃罪未遂向抢劫罪的转化。但本案因盗窃转化的抢劫罪与直接的暴
力抢劫有着质的区别,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就全案事实看,
被告人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刑法条规定的抢劫罪明显要小得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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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量刑时对此应予特别注意。
二、关于盗窃罪:
1、起诉书认定盗窃数额证据不足。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伙同草星星共同盗窃寿县景润公园12号楼
603室,盗得平板电脑及5000元现金、9件项链首饰等,价值3.4332
万元,对此,辩护人认为此节认定明显证据不足。从卷宗证据材料看,
寿县景润公园12号楼603室确有盗窃案件发生,但盗窃哪些东西,
是否有5000元现金及9件项链首饰?被告人完全不知情,被告人既
没有看到这些赃物也没有听草星星讲过,草星星当时只讲偷了平板电
脑和一点钱。另盗窃嫌疑人草星星至今没有查实,无法取得其盗窃赃
物的直接证据;本案也没有现场勘查证据佐证,完全按失主报案所述
及提供部分发票认定;本案价值鉴定没有实物,凭侦查机关罗列目录
进行。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实被盗实物具体件数和
失盗现金数额,因此,认定本案盗窃总数额为34332元明显证据不
足
2、被告人是盗窃从犯情节较轻。
从法庭查证情况看,本案共同盗窃中居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的
是嫌疑人草星星,其首先起意盗窃,后在网上发帖人帮助望风,到
寿县盗窃是其提议,盗窃的小区楼号、具体楼层住室是其随机选定,
草星星亲自实施了具体盗窃行为,盗得财物也都全部自行占有,草星
星是本起盗窃的起意者、组织指挥者、主要盗窃行为实施者,及全部
被盗财物的占有者。被告人只是听从草星星安排,在小区楼下望风,
对草星星在哪层哪户偷,偷了什么东西均不知道,只有一个苹果平板,
草星星说是有回功能可以查到,把它交给被告人交待要扔掉,被告
没有扔,已被追回交还失主。被告帮助望风只起辅助作用,在共同犯
罪中居从属地位,是从犯,其犯罪情节轻微。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原则,这是正
确处理共同犯罪的法律标准。主犯与从犯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共同犯罪
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作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从起
因上看,谁是犯意的引起者二从犯罪的实行过程看,谁是犯罪的主
;
导、支配者三从后果看,谁是后果的主要造成者四从利益看,谁是
;;
犯罪的最大受益者。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在共同盗窃中与草星星
“作用相当”,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法庭不能采信。
3、被告人行为应以自首论。
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
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
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因转化性抢
劫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在寿县共同盗窃案件,检
举、揭发草星星盗窃犯罪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提供了侦破寿县盗
窃案的重要线索,开庭前他又向警方再次指认出草星星本人头像,其
行为应以自首轮。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高骏威自幼在农村长大,幼年家庭生存
条件艰辛,其父亲外出打工无端失踪至今了无音讯,母亲为供养他们
兄妹含辛茹苦,他性格内向,一贯表现也很上进。大学毕业走上社会
后,就业不随意,炒股又失利,案发前一个月前又失掉了工作,终致
生存陷入不可自拔,后因在网上发现有人需要“帮助望风、配合盗窃”
的帖子,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道路。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
己的犯罪行为,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案件,检举揭
发他人盗窃犯罪行为,今天当庭认罪,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其认
罪悔罪态度也是好的。
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属犯罪未遂,又有自首情节,真诚认
罪悔罪,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高骏威予以从轻处罚。
(法庭采纳了律师关于本案抢劫犯罪未遂、被告人自首、采纳了
律师关于起诉认定盗窃数额证据不足的意见,仅认定盗窃数额仅为
3906元,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高骏威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
罚金。)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3:38: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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