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性费用与非程序性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
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
同。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
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案件,四种不同性质的案件交纳办法有所差别。
(一)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征收的案件
受理费。根据《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
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依照《交纳办法》的规
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
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
的受理费的总额。具体交纳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
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数即为应收额。
(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只涉及人身关系或人身非
财产关系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是按
件交纳的。在非财产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收取。
按照《交纳办法》,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
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
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
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
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
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2、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上述案件,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
纳50元至100元。
对上述案件的收费有幅度规定的,在具体的实施中,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
二、申请费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相关事项,应当交纳的费
用。
依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
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
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
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共
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
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
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份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
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
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
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
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
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
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此外,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
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
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交纳办
法》第9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
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费用
当事人除了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交纳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
各种费用,这些费用统称为其他诉讼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
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
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
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
法院交纳工本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
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
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
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3:04: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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