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性费用与非程序性费用

更新时间:2024-11-05 19:23:4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低值易耗品有哪些)

民事诉讼程序性费用与非程序性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

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

同。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

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案件,四种不同性质的案件交纳办法有所差别。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征收的案件

受理费。根据《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

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依照《交纳办法》的规

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

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

的受理费的总额。具体交纳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

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数即为应收额。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只涉及人身关系或人身非

财产关系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是按

件交纳的。在非财产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收取。

按照《交纳办法》,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

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

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

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

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

元至1000;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2、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上述案件,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

50元至100元。

对上述案件的收费有幅度规定的,在具体的实施中,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

二、申请费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相关事项,应当交纳的费

用。

依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

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

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

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

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

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

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份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超过1

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

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

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

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

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

;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此外,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

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

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交纳办

法》9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

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费用

当事人除了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交纳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

各种费用,这些费用统称为其他诉讼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

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

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

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

法院交纳工本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

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

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

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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