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公定力的行政行为的界定

更新时间:2024-11-05 15:54:4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脸型与帽子的搭配)

经济与法

对具有公定力的行政行为的界定

孙智魁

(沙洋地区检察院,湖北沙洋4482O0)

【摘要】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是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经过多年发展已经能够合理的解释许多现象,形成了许多充满智慧

的观点,较好的融入整个法学体系当中,并在许多问题上达成了一致的认识。主要对该理论产生发展的时代背景和历史轨迹,理论

基础进行初步的说明。

【关键词】行政行为;公定力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基本含义 为~门独立学科便应然而生。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对任何人都 法是约束行为的规范,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

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并获得社会尊重和信任的法律效力。相 他一些行动的行为准则或尺度。对行为的研究是法学的中心,

比于其它行为,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特在于尽管是有瑕疵的行 行政法学自然也不例外。德国法学界向来注重对行为在学理方

为,但这种行为也具有公定力,对方仍有服从的义务。 面的探究,在民法学领域内,海瑟、萨维尼等杰出法学家已经进

1.就其形成时间来言。它发生在行政行作为作出之后,一

经作出即具有这种效力,是法律对已经形成的行政意志的一种 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创立了法律行为的完整法律体系,

保护。

2.就其对象而言。它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即对任何人 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梅耶尔等德国行政法学的开山

都具有的法律效力,任何人对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尊重。

3.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 得巨大的成就,在行政行为的诸多效力中明晰出行政行为的公

力:一方面它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对此

必须予以服从:另一方面它又是法律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种

推定,是一种假设的法律效力。因此,它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绝 行政行为的特在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那么为什么行

对有效、不可否认。这必须经过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

序来审查认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或无效之 不同的解释,形成了多种学说。有梅耶尔的“自我确信说”:莫里

前,即使它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也仍然是有效的,对相对人和

其他任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必须对其予以服从,任何

人也都必须对其予以尊重。

二、行政行为公定力历史沿革 的“适法推定说”,后者最为具有影响力。

行政法学作为~门独立的学科,对行政法进行系统的理论

性研究,在法国直到19世纪7O年代才出现。德国的行政法学 是国家的本质,次序与的联系最为紧密。如果个人对有瑕

研究起步稍晚,但发展迅速,德国法学界向来注重对法律行为 疵的国家行为可以拒绝服从,那么这个必将受到侵害,社

的研究。行政法学鼻祖梅耶尔在19世纪80年代末,通过行政

行为与个人法律行为和司法判决的类比,得出了行政行为具有 别于私人的法律行为,就不能将行政法理论毫无批判的完全依

公定力这~结论。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历史事件的

发生和思想文化的发展都体现了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行政

行为公定力理论于19世纪8O年代末在德国产生,也是一种必

然性与偶然性的统~。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直至19世

纪下半叶,主要欧洲大陆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才得以完全巩

固。在此之前,资产阶级革命家与思想家最关注的仍旧是如何

建立和维护资产阶级政权。只有到19世纪70年代以后,当资

产阶级政权已经巩固,资产阶级开始管理国家日常事务,行政

的问题才被注意。此外,资产阶级宣称民主共和,推行法治,具

体到行政领域则要求依法行政。在这种情况之下,行政法学作 是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已经得到包括相对人在内

124企业导报・2009年第6期

行了深入的研究,将行为分为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萨维尼

并把法律行为概念精确的阐明为“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

之人正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在行政行为研究的领域内取

定力。

三、行政行为公定力存在的理论依据与意义

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公定力的本质是什么。对此,学者们有许多

斯?奥里乌为代表的法国学者所持的“预先特权说”;日本学者

南博方为代表的“既得权说”;杉村敏正为代表的“法安说”;卡

尔森为代表的“法归属说”和德国行政法学家杰列内克为代表

“适法推定说 从形式法治国思想着手,认为“国家即次序,

会将处于无政府状态。为了法律性,就必须将国家行为区

存于私法学,须建立适法性推定,即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在被撤

销之前应推定为有效。’否则作违法推定。

允许任何人可以任意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则行政行为

所设立的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将得不到保护,稳定的制度和次序

也将无从谈起。对行政行为作“适法推定”固然合理,其原因归

根于对法性的维护也并无不对。但在维护法性的基础

上,应该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来说明维护社会性的权力来

自于谁。于是在作适法推定的基础之上,有的学者进一步将作

适法推定的原因归结于“社会信任”,因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

中,行政主体代表公共利益,这种代表资格及其将发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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