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讲座
第一章 宪法
略
第二章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标准
和原则的总称
含义:
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标准和原则的总称;
第二,这一系列法律标准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
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的特点
1、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典;
2、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法规组成;
3、内容广泛;
4、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没有严格的界分
5、具有支配他人的力量;
6、富有变动性。
〔三〕行政法的作用
1、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
行政法对行政管理的保障主要是通过确认和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来实现的。
2、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法对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实现的。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1、含义: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
2、内容:
第一,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第二、行政职权必须依靠法律行使;
第三,行政授予、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要求:A、没有法律就没有行政〔即消极行政〕
B、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为〔积极行政〕
行政合理性原则
1、含义: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具体内容:行政行驶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
的因素;平等适用法律标准,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3、要求:既有利于保障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又有利于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行政活动的主体
〔一〕行政机关
概念: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
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
关。
作用:行政机关是国家为实现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的有效管理,对行政事务具有
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等行政职能。
行政机关特征
1、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权威性;
2、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3、具有相对独立性;
4、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5、具有统一性和层次性。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概念:行政授权使某一原来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主体资格,或使其原有的职权范围扩大,
职权内容增加。
原则: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律行政主体。
〔三〕国家公务员
概念;国家公务员是实施行政行为,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人员,公务员法律制度也是行政法律制度,
尤其是行政主体法律制度;
法律地位:公务员的法律地位表达公务员接受国家或行政机关的委托执行一定的行政职务,与国家
或行政机关之间所形成的职务关系上。
公务员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密切联系众,倾听众意见,接受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公务员的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的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行政活动的方式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要素
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职权、职责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
确定力和约束力
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
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以后,其内容对其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在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
员和组织必须遵守和服从。
表现为:
第一对相对方的约束力;
第二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
行政行为的类型
第一、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第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第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五,单方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第六,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第七,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二〕行政立法
含义:行政立法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立法主体:行政机关;由法律特别规定;
行政立法的程序: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颁布;
特点:1、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
2、是一种从属立法行为或准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性质;
3、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标准性和强制
性;
行政立法的分类
根据授权来源:
一般授权立法:指直接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授予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特别授权立法: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有权机关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活动。
根据主体
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的活动。
地方行政立法:指一定层级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
根据立法目的和内容
执行性立法:指行政机关为了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等,作出如何实施该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法律、法规或决议的授权,创设新的法律规则的行政立法活动。
行政立法的原则
第一,依法制定原则:是从属性立法,必须有其立法依据,应当依法进行;
第二,民主公开原则:行政立法应当表达和表达人民众的意愿,取得人民众的支持,实行开放
性立法;
第三,及时性原则;行政立法要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各种新的社会关系;
第四,协调性原则: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益的关系,协调各种利益。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对申请的审查而决定是否准许或认可当事人所申请
的活动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点
1、行政许可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的实质在于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某项活动的法定条件;
4、行政许可的事项既限于申请人所申请的权利或资格范围,也不得超越行政主体许可权限的范围;
5、行政许可包括是否准许或认可两个方面;
6、行政许可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许可证;
7、行政许可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又是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原则
〔一〕效能与便民原则:
概念:行政许可制度必须在许可机关、许可条件和程序方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实行效能与便民相
结合;
措施:
1、合理设置许可主体和划分其许可职能;
2、许可条件统一化和标准化;
3、统一许可,而不是多环节、多手续;
4、简化程序;
5、许可方式灵活和多样化;
〔二〕监督与责任原则
概念:许可机关应做到职权、职责和监督的统一;
措施:对被许可或未许可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程序;
2、审核程序;
第一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某项活动的法定条件;
第二征询意见;
第三考核申请人;
第四检测或鉴定产品;
第五核实申请内容;
3、颁发〔或拒绝〕程序。
行政处罚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委托组织
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地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减轻或免除处罚
1、不满14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分,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法的,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7、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对行政活动的监督
〔一〕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命令、决定的情况进
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的目的
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监督的类型
1、按对象是否确定分: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
2、按内容分:公安行政监督、公商行政监督、海关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
3、按时期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按任务分:专门监督与业务监督;
5、按职权关系分:依职权监督与依授权监督。
行政监督的方法
1、检查;
2、调阅审查;
3、调查
4、查验;
5、检验;
6、鉴定;
7、勘验;
8、登记。
行政监督程序
1、说明身份;
2、进行公开检查;
3、按法定时间和正常时间进行;
4、应当符合法定的特别要件和方式;
5、说明理由;
6、告知权利。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提出行政复议应受理的范围〔1〕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
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提出行政复议应受理的范围〔2〕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
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1、申请;
申请的条件
A、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C、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E、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2、受理:复议机关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理。 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的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0天。
〔三〕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
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特征
1、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赔偿的范围是特定的;
3、赔偿的途径是多渠道的。
赔偿的范围〔1〕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赔偿的范围〔2〕
〔一〕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的方式
第一、金钱赔偿;
第二、返还财产;
第三、恢复原状。
第三章民法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第一,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律;
第二,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
第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
民法的沿革
1、古代民法: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民法;
2、近代民法: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
3、现代民法: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代以来的民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标准、适用民法标准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内涵:
第一,是民事立法必须遵循的准则;
第二,是解释民法的基准;
第三,是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平等原则
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表现为:
第一,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四,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2、自愿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主要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3、公平原则
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以社会
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主要表现: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机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4、老实信用原则
老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老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主要表现:
第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老实,不要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第二,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第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
益;
第四,在当事人确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老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坏社会利益
和国家利益;
主要表现:
第一,民事活动应遵循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二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包括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从出生到死都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法人
三、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
使用;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收益;利用所财产取得经济收入和利益;
处分:是指对财物的处置。
债权债务
债权人:享有权利的人是债务权人,
债务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债发生的主要根据
1、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债的担保方式
第一,保证;
第二,抵押;
第三,定金;
第四,留置。
人身权
概念: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别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
利;
特征:
1、人身权具有与法律主体人身的不可别离性;
2、人身权具有绝对权的属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
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人格权包括:1、权;2、荣誉权;3、
名誉权;4、生命权;5、身体健康权;6、自由权;7、肖像权。
身份权
身份权指规定作为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
2、监护权;
3、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
知识产权
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
称。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的特点
1、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2、它具有双重内容,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3、它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才能产生,因而不是一种自然权利;
4、它具有专有性,法律规定这种权利只授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这是它的客体独创性的必然要求;
5、它具有地域性,是一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
6、客观存在具有时间性,只在法宝期限内有效。
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创作了某种作品,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
获得报酬等的权利;199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1991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正。
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利用其发明创造
的独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专利法的主要标
准性文件;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能够提出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1、主要有发明人或设计人;
2、发明的合法继受人;
发明所有权;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属于发明人和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为单位所有;
专利保护范围;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
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后依法取得的商标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通过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01年10月
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2年
《商标法实施条例》出台;
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
继承
继承法是指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1985年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遗产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
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
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
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妹、同父异母或
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妹。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
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嘱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赠
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继承人之外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者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它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遗赠协议是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方可接受享受遗赠权利。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
遗嘱。
〔二〕取得民事权利的途径
取得民事权利的途径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达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利益。
无效民事行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出现无效法律行为的处理
第一、不得履行
第二,反还财产;
第三,赔偿损失,
第四,收缴财产归国家或反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不适应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2、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四、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3、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4、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由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
民事责任的种类
1、合同责任;
A、违约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
2、非合同责任;
A、侵权行为;
B、反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C、无因管理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具备的条件
1、有侵权损害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有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保护民事权利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概念:是指公民和法人的各项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要求:不管什么单位、什么人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时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2、过失责任原则;
是指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要求:
1、教育行为人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国家利益,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概念:是指用社会主义的公平观念来指导民事活动,处理民事纠纷;
要求:要坚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合法,既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又不拘泥于过错;既考虑当事
人双方的利益,又有利于团结、生产、生活。
我国民事责任公平处理主要表达:
1、当事人故意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后果;
2、双方违反合同,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3、能采取措施没有采取,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赔偿;
4、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伤害人的责任;
5、当事人对损失都没有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
6、有财产的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4、不可抗力免责原则。
概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意外事故与不要抗力不同,意外事故要承担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阻碍;
3、消除危害;
4、返复原物;
5、恢复原状;
6、修复、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抱歉。
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依法执行职务;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
4、受害人同意;
5、不可抗力。
作业
1、行政法、2、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4、行政复议、5、民法、6、公序良俗原则、7、法人、8、
知识产权、9、民事责任; 二、问答 1、行政法有什么特点? 2、行政机关有什么特征? 3、国家
公务员有哪些权利? 4、知识产权有什么特点?
第四章经济法
企业概述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
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
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
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
企业法
企业法是经济体系中一个部门法,它的调整范围是特定的。它规定了企业的性质、任务、地位、经
济权利、经济
义务及经营方式;规定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调整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经济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
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
1、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有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
4、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5、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6、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
企业的类型
1、按经营性质分: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农工贸企业;
2、按组织结构分:单一企业、联合企业;
3、按规模分: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4、按所有制形式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5、按财产责任分: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企业权利
1、财产权:指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法人财产权;
2、管理权;即经营管理权,指企业在有关组织机构、人事劳动、生产经营方面的组织、指挥等项权利。
也可以分为:人权、财权、物权、供给权、生产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
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
基本内容
1、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2、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别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
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3、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全民所有企业权利
1、生产经营决策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
3、产品销售权;
4、物质采购权;
5、进出口权;
6、投资决策权;
7、留用资金支配权;
8、资产处置权;
9、联营兼并权;
10、劳动用工权;
11、人事管理权;
12、工资奖金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14、拒绝摊派权。
厂长具备的条件
1、有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革命精神,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
2、熟悉业务有组织领导能力 ;
3、廉洁奉公,联系众,有民主作风;
4、有相当的文化水平;
5、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厂长的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三〕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四〕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
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六〕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
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方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中外合资企业的特征
1、有一方是中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2、位于中国境内,为中国法人;
3、为有限责任公司;
4、按平等互利原则共同经营。
设立合营的要求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
2、违反中国法律;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
4、造成环境污染;
5、协议合同不公平。
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
1、立项;
2、洽谈;
3、审批;
4、登记注册。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
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共六章74条。
产品质量
所谓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特性的总和;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
导、催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
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如工商局、质量监督局、药品监督局等。
2、产品认征制度
产品认证制度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征机关确认并经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
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分强制性认证和任意性认证;
凡需要到达国家依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必须获得认证后方能够生产和销售;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
3、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是国家对产品安全和产品质量进行强制性管理的一种手段;对需要控制的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需控制产品:指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工业产品。
4、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产品质量抽查是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抽查的对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抽查进行规划和组织,地方产品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内对产品进行抽查;
国家对产品抽查结果采取公报制度,向社会公布。
5、标准化法律制度
标准化是指制订标准和实施标准到达统一,协调技术、经济活动,以获得最正确经济效益的整个过程;
标准化法是调整标准化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我国标准化法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1989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分五章26条。
我国的标准分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我国标准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6、计量法律制度
计量是指为保证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我国对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实行许可证制度;
我国1985年9月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86年7月1日起实施,共6章35条。
对生产者产品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产品应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产品应当符合在外表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情况。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1、销售者承担进货检验责任;
2、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保持责任;
3、销售者对销售不合格产品负责;
4、销售者应遵守诚信原则。
损害赔偿
1、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害;
2、生产者的损失赔偿责任:A、产品存在缺陷;B、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失;C产品缺陷与损害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销售者的责任:A、销售者有过错;B、产品有缺陷;C、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D、缺陷与损害之间有
因果关系;
4、损害赔偿的范围
A、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死者丧葬费、抚恤费等;
B、财产损害赔偿。
作业
一、解释以下名词:
企业、财产权、产品缺陷、计量法律制度、标准化法律制度、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解答以下问题:
1、销售者应承担哪些产品责任?
2、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
3、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是怎能样的?
4、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5、全民所有企业权利有哪些
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
1、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有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
4、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5、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6、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
税法概述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税收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内容:
1、税收体制关系,即国家权力机关及授权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因税收方面的管理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
系,如立法权、决定权、税率调整等;
2、税收征纳关系,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因为征税、纳税而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税法的构成要素〔1〕
1、税法主体:征税主体,是国家;纳税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标的;
3、税目:是征税对象总范围规定的具体征税的类别或项目,是对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又称税基,是指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税款的论据或标准,是计算应纳税款的基数。
4、税率:是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
我国现行的三种税率
1、比例税率:这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按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2、累进税率:是指同一征税对象,按随着数量的增加,征收比例也随之升高的税率;又分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
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征收的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
超额累进税率:是对征收对象分别按数额大小划分假设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另规定相应的税率;
3、定额税率:是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税额,不采用百分比形式,根据征税对象的面积、重量、体
积等计量单位确定。
税法的构成要素〔2〕
5、税收特别措施:是国家为贯彻经济政策、发挥税收调节功能而在一定时期依法采取的措施,包括税收优惠和税
收重课措施,
6、纳税环节:是指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7、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依申报纳税款的具体地
点;
8、违法处理:是指税法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规定的惩罚措施。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通过,1995年修正,2001年再次修正;
目的:标准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账薄、凭证管理
账薄、凭证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务制度、会计账目、发货票进行税务管理、监督的一项制度。
税收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处理:追缴税款,并处0.5倍以上,5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它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1倍以上,5倍以下;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
任。
3、抗税行为:
概念: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处理:缴其税款,滞纳金,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它违法行为
未申报税务手续、未按规定设置账薄、未报告银行账号、未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
处2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未使用税务登记或转借、涂改伪造登记证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50000元以下的。
四、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或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它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调整的其它社会关系
政府促进就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产生的就业方面的社会关系;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事务进行管理产生的
劳动行政关系;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劳动者权益之职责而发生的各种涉及工会组织的社会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
系。
我国劳动法适应范围
1、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与工勤、聘用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所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订立劳动合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和合法原则。
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终止条件;
7、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的非必备条款
1、试用期;
2、商业秘密保护;
3、职业培训;
4、竞业禁止;
5、知识产权归属;
6、工作地点。
劳动争议
概念: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产生的争议.;包括:
1、因用人单位开除、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
2、劳动报酬、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3、劳动合同效力方面的争议;
4、因劳动关系发生的其它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
用人单位内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调解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结束;
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由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定。
申请仲裁的条件:
1、属于劳动争议;
2、申请人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3、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4、争议尚未超过仲裁时效;〔60日内〕
对仲裁不服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应在60日内作出。
劳动争议诉讼
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目前适应民事诉讼程序;
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起诉条件不同,先仲裁后起诉;
2、举证责任不同,谁决定谁举证;
3、注重调解。
自然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能够为人们所利用的天然因素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是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关系调整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如《森林法》、
《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煤炭法》、《土地管理法》。
水法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7月1日起开始实施;分7章53条;
水资源: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我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止水害,必须遵守《水法》
《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用水和航运、环境的需要。
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分8章86条。
国有土地: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征收的土地;
3、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其它土地;
集体土地:
1、农村和城市郊区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土地;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森林法
198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1988年发布《森林防火条例》1989年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林业部1986年发布《森林法实施细则》并于1987年发布《森林砍伐更新管理方法》
森林法规定:
1、森林资源主要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国家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
3、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并规定3月12日为植树节。
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包括地表以及地下所有矿产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草原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我国草原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草原除外;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环境保护法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标准的总称;
特征:
1、公益性;
2、科学技术性;
3、综合性;
环境法律制度
1、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2、“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的制度;
3、排污收费制度;
4、限期治理制度;
排污费制度
1、排污费征收标准;
2、排污费缴纳;
A、向大气海洋排污的;
B、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C、排放固体废物;
D、噪声污染;
3、排污费使用
A、重点污染源防治;
B、区域污染防治;
C、新技术、新工艺开发;
D、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作业
名词解释:
税法、累进税率、定额税率、环境保护法、劳动争议、抗税行为;
问题解答:
1、环境保护法有哪些特征?
2、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有什么区别?
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各有哪些?
4、构成税法的要素有哪些?
5、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是什么?
第五章刑法
一、刑法及其基本原则
刑法的含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来说,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
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制定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
含义: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等;即“法无明文规定
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贯彻要求: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
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贯彻要求;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行刑上一律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要求: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二、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资产或者劳动众所有制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制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
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分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活动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有
意识,二是主观犯罪心理活动客观化。
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进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
观基础;
2、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要件有密切的联系;
3、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事意义上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的心理态度;分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存在具有社会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只能在不法行为正在进行时实行;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人是为了保护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
利免受不法侵害;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失。
二、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
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而保护较大权益的行为。
1、主观条件: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害;
2、起因条件:必须有需要防止的危害存在;
3、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4、对象条件: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可行性条件: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6、限度条件: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1、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特点:A开始实行犯罪预备
行为;B尚未实行犯罪;C停止下来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特点:A已经实行犯罪;B
犯罪没有得逞;C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3、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特点:A自动放弃;B有
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共同犯罪
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
1、必须是二人以上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必须是二人以上有共同犯罪行为;
3、必须是二人以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犯罪集团
概念: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特征:
1、主体必须是3人以上组成的;
2、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3、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4、其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三、刑罚
刑罚是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我国的刑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必要和重要方法。
刑罚的种类
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最多不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
2、累犯;
3、自首和立功;
4、数罪并罚;
5、缓刑;
6、减刑;
7、假释。
时效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分追
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作业
一、名词解释
时效、刑罚、犯罪集团、紧急避险、犯罪、犯罪构成、刑法;
二、解答问题
1、我国刑罚规定有哪些主刑和附加刑?
2、犯罪集团有什么特征?
3、犯罪 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4、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贯彻这些原则有哪些要求?
5、正当防卫有哪些条件?
四、几种常见的具体犯罪及其处罚
1、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念: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国家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的秘密、情报等;
2、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
刑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恶劣的可判处死刑。
2、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特征;
1、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
4、主观上出自故意。
刑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概念;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走私罪、妨
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罪、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
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特征:
1、破坏的对象是国家的经济秩序;
2、客观上必须是实施了破坏的行为;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4、主观上出自故意;具有营利或者获取其它非法利益;
刑罚:
未造成严惩后果: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刑刑或死刑,可并处50万元以内的罚金。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非法侵犯他人人身及其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2、客观方面实行了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上出自故意或过失;
刑罚:
情节一般: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逃逸或恶劣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侵犯财产罪
概念:是用非法的手段把公私财物非法占有或者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公私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刑罚: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概念:是指故意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管理的正常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包括扰乱公共秩序罪 ;
妨害司法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妨害文物管理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管理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7、危害国防利益罪
概念:是指侵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国防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国防利益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刑罚: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贪污贿赂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用公私财物的
行为;
特征:
1、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刑罚:
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情节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9、渎职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或者因玩忽职守而侵害国客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
恶劣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的行为;
3、主观方面出自故意或过失
4、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概念: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
2、客观方面具有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
刑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六章诉讼法
一、诉讼的途径
〔一〕诉讼的种类
1、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
2、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
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二〕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各类诉讼普遍适应的基本原则
A、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B、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C、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
D、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E、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
在民事诉讼中要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依法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
3、辨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4、诉讼调解原则:是指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
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指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并共同完成刑事诉讼任务,
同时要坚持原则,互相监督,防止和及时纠正错误和偏差;
2、辨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表达和保障当事人的辨护权;
3、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并作出判决;
2、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
止执行。
3、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处分法定职能原则: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是法定职能,
不得由行政机关自由处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基本诉讼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案件经过两级审理即告终结,第二审作出的判决是最终判决。
2、审判公开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向社会公开,向众公开,向当事人公开,允许公民
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3、合议制度:是以三人以上的单数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审判制度;
4、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和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
鉴定人员等,不得参加该案的审判活动。
〔三〕受理范围与管辖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1、基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和人身权益纠纷;
2、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财产和人身权益纠纷;
3、基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解决的事项。
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
1、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2、受理其它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范围:
〔一〕对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不能进行行政诉讼的事项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以下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刑事诉讼受案范围
1、刑事公诉案件;
2、刑事事自诉案件。
管辖
1、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
分工;
2、审判管辖;是在各种诉讼中,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A、级别管辖,B、地
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C、移送管辖,D、指定管辖。
〔四〕诉讼程序
1、民事诉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A、起诉和受理;B、审理前准备;C、开庭审理;
〔2〕第二审程序:A、上诉的提起和受理;B、审理和判决;
〔3〕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
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4〕特殊程序:
其一,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其二,催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
令的程序;
其三,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开告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
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的程序;
其四,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到达破产界限后,债权
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特别程序的特征
1、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2、没有原告和被告;
3、实行一审终审;
4、采用独任制;
5、判决生效后出现新情况、新事实;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7、免交诉讼费用。
2、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侦查程序:其一,立案;其二,侦查;
2、起诉程序:其一,提起公诉程序,包括审查起诉、决定起诉和提起公诉其二,自诉案件:A、自
诉人一般是受害人;B、有明确的被告人;C、起诉的犯罪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3、审判程序:其一第一审程序, 其二,第二审程序,其三,死刑复核程序,其四,审判监督程序。
3、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A、起诉;B、受理;
〔2〕审理和判决:A、一审程序;B、第二审程序
4、执行程序
1、民事执行程序:A、执行根据、B、执行措施、
2、刑事执行程序
3、行政执行程序
二、非诉讼途径
1、投诉
2、调解
3、仲裁
4、早诉
作业
一、名词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罪、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渎职罪、辨论原则、回避制度;
二、问答
1、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有哪些特征?
2、基本诉讼制度有哪些?
3、各类诉讼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有哪些?
5、不能进行行政诉讼的事项有哪些?
1、间谍罪
概念: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
为;
特征:
1、客体是国家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的秘密、情报;
2、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间谍活动;
3、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
刑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必财产。
2、放火罪
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放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2、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
4、主体上出自故意。
刑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破坏交通工具罪
概念;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沿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特征:
1、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法定交通工具;
2、客观上必须是实施了破坏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上出自故意;
刑罚:
未造成严惩后果: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4、交通肇事罪
概念;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2、客观方面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损失;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上出自过失;
刑罚:
情节一般: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逃逸或恶劣情节: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5、故意杀人罪
概念: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徒刑: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6、故意伤害罪
概念: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14岁以上不满16岁只对故意重伤害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7、罪
概念: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说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3、主体是一般主体〔忆满14岁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刑罚: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抢却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
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公私财产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胁迫和其它方法;
3、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已满14岁的人;
4、主观方面直接占有财物为目的;
刑罚:
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情节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9、盗窃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多次)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观方面出自故意;
刑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0、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分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为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
刑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1、贪污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刑罚
1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5-10万元,5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或无期徒刑;
5000-5万元,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满5000元,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贪污,按累计数额处罚;
12、挪用公款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特征:
1、客体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所有权;
2、客观方面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刑罚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3、受贿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侵犯财产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他人财物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刑罚
1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5-10万元,5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或无期徒刑;
5000-5万元,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满5000元,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贪污,按累计数额处罚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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