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知识问答
1、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对结婚实行登记制度。因
此,凡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除必须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
外,还须进行结婚登记。那么,如何进行结婚登记呢? 首先,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
所在单位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
族和婚姻状况(未婚、丧偶或离异)的证明,双方亲自共同到
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是离婚后
要求再婚的,还须交离婚证件;离婚证、准予离婚的判决书或
离婚调解书。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男女双方必须如
实填写结婚申请书,并如实的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 其
次,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要进行严格的
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男女双方结婚证,
婚姻关系便合法成立。对经审核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
记,但婚姻机关应说明理由。
2、订婚后一方可否要求解除婚约?
如:王某经人介绍,结识了姑娘于某,在父母的催促下匆
匆忙忙订了婚。小王后来在与于某的书信往来中,发现于某
有很多毛病他受不了,故提出与于某分手。于某不肯,并以
死相威胁。请问,小王在与于某订婚后,是否可以要求解除
婚约?小王因订婚给于某的金首饰等物品,可否要求返还?
如果分手后,女方真的做出轻生的傻事,男方是否要承担法
律责任?
答:首先,小王虽与于某订了婚,但仍有权终止恋爱关系。
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它是
一种民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男女双方在婚姻登
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才算结婚,法律上也才承认,并予
保护。而订婚并非结婚的法定的和必经的程序,因此,也就
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小王在发现
与于某不合提出与于某分手,是无可非议的。
其次,小王在订婚后给于某的金首饰等物品,可以通过
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如经双方协商,女方主动
退还,当然更好,如果女方不愿主动退还,则可通过有关部
门进行一些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物。但如果这些物
品为男方自愿赠送,原则上不予返还,如系女方强行索要或
借订婚骗取的财物,则应予以返还;贵重的金首饰物品应当
返还,小件物品可以不返还。
再次,对于法律责任,只有出现了法律上规定的应当承
担的责任的情况,才应当承担。在我国,结婚以男女双方自
愿为前提。小王与于某在结婚前提出分手这一行为本身并不
违法,因而也就谈不上什么法律责任。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是
否对子女有监护权?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对子
女的监护权并不丧失。这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是基于亲
权关系而产生的,父母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
消灭,监护权也必然不因此而消灭。因此,夫妻离婚后与子
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
是,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
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除外。
4、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到达法
定婚龄(男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必须年满二十周岁);符合
一夫一妻制;没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亦即男女双方不是直
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麻风病
未经治愈,或者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男
女双方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其结婚请求才能得到婚姻登记机
关的认可,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受到法律的保护。
5、离婚的法律准备
一、离婚前的准备
当双方的共同生活无法维系,离婚就成为唯一选择。不
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离婚
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两项:其一,相关证据的收集,其二,
家庭财产的保护。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没有打官
司的经历,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
件是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
。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
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
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
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
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
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围绕自
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
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
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地将夫妻
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
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
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
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
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
人可以申请法院对银行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进行查询,法
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查询银行账户,法院一般不会
收取费用,但目前,我们也发现个别法院开始收取相关查询
费用,但费用不高,几十元而已。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银行或账号,法院一般不会同
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此,诉前掌握家庭财产的基本情况,
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股票,当事人如果收集不到相关账号材料不必过于
担心,律师可以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对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股
票的详细情况进行查询。
二、选择离婚途径:协议还是诉讼。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
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
分居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
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
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
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对于双方
户口远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通过
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如果方法得当,所需费用仅
为五十元,可能比回户口所在地的单程车票还便宜,所需时
间如果安排得当也不用一个月。另外,对于一方在国外,无
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
内离婚的当事人,法院解决无疑是唯一的途径。因此,选择
何种方式离婚,主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三、如何避免或减少孩子的痛苦。
夫妻离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的心灵,我们认为,在夫
妻决定离婚后,在尽量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引
导其慢慢接受这个事实。比如,在孩子快期考的时候,尽量
不要让其知道,以防止对其学业打击,尽量放在寒、暑长假
告知。即便孩子痛苦,也有足够长的假期淡化对其的伤害。
告知孩子的时候,也不要一步到位,可以采取假的问话,比
如:“如果有一天爸爸妈妈分手啦,你愿意跟着谁呢”之类。孩
子是无辜的,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是父母的义务。
6、女子在产假期,法律规定配偶休息多长时间?
法律没有规定女职工配偶的假期。《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只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现实中,很少
有单位规定,妇女生育,其配偶可休假。当然可请事假。
7、请述离婚条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子女抚
养问题
一、关于离婚条件。《婚姻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
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
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
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
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
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
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
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
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
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
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
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
《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
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的(此条与新婚姻法第32条二款四项规定不同,已不再适用
--编者说明)。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
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
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
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
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
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
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关于抚养子女。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
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
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
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
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
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
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
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
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
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
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
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
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8、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指哪些?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
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
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并未一一列举。一般主要是指,花柳病、
精神病、有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先天性痴呆以及其它已被
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或遗传性疾病。麻疯病和花柳病属于
恶性传染病。不仅传染而且遗传,并非不可治愈。法律仅限
于禁止未治愈者结婚。精神病患者因为没有正常的认识能力,
也没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履行婚后应尽的义务,在
未治愈前也是不能结婚的。精神病的种类很多,一般都不能
结婚,但对某些轻度的、间隙性精神失常者,只要对方完全
了解病情并双方自愿,应允许结婚。因为生理缺陷而不能性
交,未经治愈也不应结婚。若双方均有生理缺陷,仍要求结
婚,相互可以依靠,那么可作为例外准予结婚。此外,先天性
痴呆及患其它已被证明不宜结婚的传染病或遗传性疾病,原
则上不准结婚,后者在未治愈前不准结婚。因此,男女双方
在恋爱过程中,对于双方的身体情况,应进行必要的了解。
医疗机构在进行婚检时也要严格把关,不能马虎。
9、与外国人结婚如何办理手续?
依据是《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登记结婚的几项规定》。
按照这个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
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侨)在中国境内结婚的,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
请登记时,当事人须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1、本人的户
籍证明;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
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
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1、本人护照或
其他身份、国籍证件;3、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4、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
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
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
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
《外国人居留证》;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
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
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
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男女双方的照片。 对上
述证件齐全的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了解,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中国公民不属
该规定中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人员,准予结婚,一个月内办
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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