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刑法通关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说真题+解析
(001)
1.13-02-04
(单选题)《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
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
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
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
处
【参考答案】C
【考点】刑法的时间效力
【解析】
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997年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这一规定被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
(八)》第9条删除。显然,原先的规定对被告人有利。根据2011年4月
25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
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
大立功表现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A项正确。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罪名。2011年4月30
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
报酬的,对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的行为虽然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
(八)》,但是,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
的,此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施行,此行为属于在新法生效期间实施
犯罪行为的情形,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B项正确。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罪名。根据1997年刑
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仅在不存在被害人承诺或者虽然得到承诺但摘取
器官的行为严重危及出卖人的生命安全等情形下,才构成故意伤害等犯
罪,否则就是无罪行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
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构成犯罪的行为,应适用1997年刑法,不能适用修
正后的刑法条文,C错误。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规定为成立盗窃罪的一种独立的方式,其
成立犯罪的标准不要求扒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是,按照修正前的刑法规
定,成立盗窃罪要求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明确以数额较大财物为目标盗
窃的,可能成立盗窃罪未遂)或者多次盗窃财物。因此,2011年4月30
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C项。
2.14-02-51
(单选题)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
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B.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
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
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
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
【参考答案】ACD
【考点】侵犯著作权罪、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
【解析】
A项,刑法第236条罪规定了法定刑升格条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先天性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判断能力与控
制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痴呆者(程
度严重的),而非法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均应以罪论处。而造成其怀
孕的,则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情形。
B项,发行的方式主要有:出售、出租、无偿散发,对象都必须是不特定
的人或多数人。“发行”与“播放”的区别在于,发行是指将侵权作品本身
(内容加载体)转让出去,而播放只是展示作品的内容,并没有将作品本
身转让出去。所以,未经许可播放他人作品,不属于发行。“发行”与“播
放”在刑法中不能混淆。例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传播”,既包括发
行,也包括播放;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中的“播放”,就仅指展示内
容。
C项,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程度,既
触犯危险驾驶罪,又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定后者,
适用刑法第114条。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使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应认定为这里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项,将武装部队解释为“国家机关”是允许的解释。《刑法》第375条只
规定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
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要处罚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
军事机关属于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武装部队的印章属于“国家机关印
章”,因此,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可评价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所
以,D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择ACD。
3.15-02-51
(多选题)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构成罪。按
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
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
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
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
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
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参考答案】BC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解释)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的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即就字面意思进行直接的理解,从字面探求
法律所使用文字语言的正确意义。
2.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
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具体操作是: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
以明轻。
3.根据特定规则,对法条文字在各种可能的含义之间进行选择的创造性活
动就是解释。解释必须遵从罪刑法定原则对解释的要求:(1)符合原文文
字的“射程”,即任何解释(不管解释主体为谁)都不得超过口语的范围,排
除了类推解释。(2)符合立法的目的:对具体法益的保护,文理解释和论
理解释使用不当,其结论也可能违背立法目的而被排除。
A项: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按照文理解
释,任何男性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行为,都符合
罪的构成要件。按照上述理解,丈夫妻子的行为也是“妇女”的行
为。A选项说法正确。
B项:同一词语在不同法条中含义可能不同,因为不同语境下词语指称的
社会生活内容不同。抢劫罪与罪的法定刑相同,刑法对二罪均使用了
“暴力、胁迫”的表述,但是,由于抢劫罪与罪的罪质不同,两罪中“暴
力、胁迫”的含义有别。(1)“暴力”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包含致命
的暴力,即以劫财为目的先杀人后取财的,构成抢劫罪;而一般而言,强
奸罪中的暴力不含致命的暴力,即以性交为目的先杀人,将女性杀死之后
与其性交的,不再构成罪,而是构成侮辱尸体罪。(2)“胁迫”的内容
不同。抢劫罪中的胁迫,仅限于以暴力为内容进行胁迫,即如不交付财物
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所胁迫的暴力内容;而罪中的胁迫,既可
以暴力进行威胁,如胁迫,也可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
毁坏名誉相胁迫。(3)对象范围有别。抢劫罪的“暴力”针对的对象范围
较宽,包含财物的占有者、管理者及其亲属,甚至前来阻止的路人,在内
容上包含为抢劫故意杀人的情形;而罪中“暴力、胁迫”要求使被害妇
女明显难以反抗,其中“暴力”针对的对象仅限于被害人,不包括其他人,
而且罪不能完全评价故意杀人行为(否则成立想象竞合犯)。显然,
由于抢劫罪与罪行为结构的不同,对“暴力、胁迫”的解释也就存在差
别。B选项说法错误。
C项:当然解释的推理过程逻辑上一般没有问题,并不意味着当然解释的
结论也是成立的;仅在当然解释的结论存在成文法根据,且在条文用语的
文义射程范围之内时,当然解释的结论才能成立。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
的行为在实务中是按拐骗儿童罪处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抢劫一条宠物狗,构成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如具备法定情节的最高刑甚至可以为死刑。无论从哪个角度
说,婴儿都比宠物重要,但处理结果却存在严重悬殊,罪刑严重不均衡。
在此背景下,有人进行了极其巧妙的当然解释: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
宠物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抢劫罪,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
在性质上要比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严重得多,更应以抢劫罪论处,这样就
可以避免上述罪刑严重不均衡的问题。但是,这一当然解释的结论是不能
成立的,因为婴儿不是抢劫罪的对象(不可将婴儿降格评价为“财物”),
抢劫婴儿的行为超出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
行为不可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婴儿不属于财物的范畴。将抢
劫他人婴儿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类推解释的范畴。C错误。
D项:刑法设立中止犯的立法目的是呼吁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采取有效
措施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法益,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中止犯中“自
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自动性),为防
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做出真挚努力(客观性),并实际防止了犯罪结果的
发生(有效性)。因此,即使行为人采取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但如果犯
罪结果发生,并且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话,原则上认定为故意
犯罪既遂,不可能成立中止,即不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从目的论解释出发,由于该种情形未能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故不能作
为中止犯来对待,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4.16-02-51
(多选题)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
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B.《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
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
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
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参考答案】AD
【考点】罪刑法定、刑法解释
【解析】
解释的方法是无穷的,但解释的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其中尤其需
要注意当然解释的结论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当然解释在推理过程上并
无瑕疵,但这不意味着当然解释的结论一定是成立的,仅在当然解释的结
论存在成文法根据(在条文用语的文义射程范围之内),当然解释的结论才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例如,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婴儿都比宠物重要,就
连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都能被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
就更应认定为抢劫罪。这一当然解释的结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因
为,婴儿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不可将婴儿降格评价为“财物”),故对
抢劫婴儿的行为不可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即便符合当然解
释的原理,当然解释的结论也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中的“暴力”这一概念有多重含义,当相关条文法定刑较低时,对暴力
可以作出更为广义的扩大解释;当相关条文法定刑较高时,为确保罪刑相
适应,有必要对暴力概念进行严格限制。因此,对甲法条的暴力作扩大解
释,并不意味着在其他法条中也要对暴力概念作扩大解释。扩大解释与限
制解释是两种方向相反的解释方法,从立法目的出发,对同一法条中的
“暴力”,如有扩大解释的必要,就不可能再进行限制解释,反之亦然。A
选项正确。
《刑法》第237条和第246条的侮辱行为在客观方面并不相同。《刑法》
第237条中的侮辱属于广义的性犯罪,需要具有损害被害人性羞耻心的性
质,《刑法》第246条的侮辱行为只需具有损毁他人名誉的性质即可。二
者客观内容、主观内容均有所不同。前者如强行脱妇女衣服,后者如给妇
女身上泼粪便。这也是“同一用语含义的相对化”的一个例证。侮辱罪的主
观故意则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B选项错误。
当然解释是重要的解释方法,但是,当然解释也受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
即便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当然解释的结论也完全可能因超出法条文字可
能文义的射程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根据“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
犯罪,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入罪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
成要件,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为
由以犯罪论处。例如,早前社会上出现过倒卖飞机票的行为。应当说,倒
卖飞机票的行为比倒卖车票、船票的危害性更严重,根据当然解释更应入
罪。但是,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就不能将飞机票解释为
“车票、船票”,进而以倒卖车票、船票罪论处。C选项错误。
对刑法分则的解释总是在两个价值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要实现条文的立
法目的,达成实质上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在形式上不能突破文字的边缘含
义,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要求的解释结论,才
是良好的解释结论。正确的解释要符合立法目的,不能突破文义而成为不
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5.17-02-01
(单选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
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
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
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
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参考答案】B
【考点】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
【解析】
刑法的渊源是指刑法的表现形式,我国刑法包括《刑法典》、十个《刑法
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属于发现法律含义
的活动,并不创设新的刑法内容,故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
关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有司法解释予以专门规定,也即2001年12月
7日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
(1)司法解释的实施,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这是因为,司法解
释只是解释条文的含义,只要条文有效力,关于该条文的含义的解释也就
有效力。
(2)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办理。这表明,司法
解释具有溯及力。这是因为司法解释不是立法条文,只是对立法条文的含
义的解释。时间效力只针对立法条文而言。
(3)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有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
法解释办理。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这肯定了司法解释仅在特定情况下才具有溯及力,因此,司法解释的时间
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存在差异。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
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已在处理中的案件,原则上依
旧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时除外。C项错误。
《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
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意味着案件
是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因而自然继续有效。所以,即便
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也不能依据新司法解释改判。即讨论时
间效力的问题的案件,都是就未决犯(未审结的案件)而言的。我国《刑
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言之:
(1)当新法和旧法的规定相同时,应适用旧法的规定;(2)当新旧法规
定不同时,适用新法的基本条件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虽认为是犯罪,但
新法处刑较轻。这表明“从旧兼从轻”原则实际上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准
则。需要指出的是:刑法溯及力的适用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
件,包括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依行为时的正式解释已审结的案
件,即判决已经生效了的案件,其判决的既判力应当得到尊重,即使适用
新的正式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也不能依新的正式解释改判,否则将有损
原判决的权威性。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1:39: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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