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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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dress)

宁波市**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范本)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赋

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的财产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

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村股份经济

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是指经集体资

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股东所持有的村集体资产股份。

第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为股东参加村集体资产收

益分配的依据,可依法继承流转,也可质押融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范围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

的登记和流转管理。各镇(街道)负责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

登记和流转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股权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除依法继承外,股权

转让(包括有偿退出以及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须在本社

内部进行。

- 1 -

股东持股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每个股东通过转

让等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本社总股数的百分之三。

第六条 股东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在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二章 股权登记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

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信

息和股东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并出具股权证书。

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股权清册,包括股东

姓名、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姓名及其股权等信息,由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记载。

股权依法继承或转让的,记载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第九条 股权发生变更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及时对

股权变更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第三章 股权继承

第十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股权收

益暂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保管;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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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

收益。

第十一条 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

规定执行。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及书面遗嘱时,按照法定顺序

继承。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取得相应股

权。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股权,在被继承股东死亡后,其所

持有股权归所在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继承人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继承申请;

2)董事会进行审核把关;

3)继承人随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公证,由公证处出具公

证文书;若已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继承人能够提供确认股权继

承人或受遗赠人份额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则无需再公证。

4)继承人凭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到村股份经

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变更股权证书,并报村股份经济合

作社备案。

第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提交公证处的材料:

1)被继承股东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院判决;

2)被继承股东的股权证书;

3)股权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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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证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股权有偿退出

第十四条 股权有偿退出是指股权持有人自愿将所持有股

权有偿让渡给本社其他成员或者本社。

股权有偿退出有以下两种方式:

1)集体赎回,是指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社,由本

社对其股权进行收购;

2)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

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股权有偿退出:

1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2)已办理养老保险,或预留相应养老保险金并经本社或

有效第三方认证的;

3)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

的;

4)其他特殊情况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的。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流动资金占总资产百分之十

以上,且近三年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达百分之五以上时,方可开

展集体赎回。赎回资金从本社公积公益金中列支,每股赎回价格

以上年度末账面净资产为基础,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大会或

股东代表大会应到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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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限制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出让股权。

第十八条 股权转让应遵循以下程序:

1)股权持有人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董事会对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董事会审

核通过。

3)转让双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规范的《股权转

让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交易

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交易的形式及付款方式,双方权

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签约日期;需要约定的

其他事项。

4)转让双方当事人随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好公证

手续,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

5)转让双方当事人凭公证书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

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协议》和有关公证文书等向村股份

经济合作社备案。

第十九条 股权转让时,当事人应提交公证处的材料:

1)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股权证书;

3)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公证处认为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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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后,出让人所出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随

之出让给受让人,出让人也不再享受股权延伸的权益,股权延伸

的权益由受让人享受。

第二十一条 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赎回的股权,应当转让

给本社成员,或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权数。

第五章 股权质押

第二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

质押物担保申请贷款融资,用于解决股东生产和创业资金缺少的

问题。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修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章程,明确“股权可以质押融资”,严禁集体资金出借给股东个

人,提交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

60周岁以下的股东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股权质押贷款。

第二十四条 股权质押融资办理程序:

1签订合作协议。金融机构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股

权质押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进行股权质押登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股权质押

登记,并向金融机构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确保在股权登记

后,未经金融机构同意,股权不得转让、挂失、继承或赠予。

3)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金融机

构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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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股权质押登记。贷款归还完毕,借款人与金融机

构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5)资料归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做好股东质押融资相关

资料的归档。

第二十五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借款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

料:

1)借款申请人及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

印件。

2)借款申请人及财产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

3)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及复印件。

4)以第三人股权作质押发放贷款的,应有由出质人及财

产共有人出具同意出质的书面承诺。

5)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质押权

人可以通过变卖、拍卖所质押股权,以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变卖、拍卖质押股权限于本社内部,相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

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

权优先回购质押权人的股权。

第二十七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股权评估,可由借贷双

方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股权质押登记部门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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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对村股份经济合

作社股权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由村股份经济合

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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