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赋
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的财产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
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村股份经济
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是指经集体资
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股东所持有的村集体资产股份。
第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为股东参加村集体资产收
益分配的依据,可依法继承流转,也可质押融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范围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
的登记和流转管理。各镇(街道)负责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
登记和流转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股权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除依法继承外,股权
转让(包括有偿退出以及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须在本社
内部进行。
- 1 -
股东持股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每个股东通过转
让等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本社总股数的百分之三。
第六条 股东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在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二章 股权登记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
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信
息和股东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并出具股权证书。
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股权清册,包括股东
姓名、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姓名及其股权等信息,由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记载。
股权依法继承或转让的,记载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第九条 股权发生变更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及时对
股权变更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第三章 股权继承
第十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股权收
益暂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保管;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照
- 2 -
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
收益。
第十一条 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
规定执行。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及书面遗嘱时,按照法定顺序
继承。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取得相应股
权。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股权,在被继承股东死亡后,其所
持有股权归所在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继承人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继承申请;
(2)董事会进行审核把关;
(3)继承人随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公证,由公证处出具公
证文书;若已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继承人能够提供确认股权继
承人或受遗赠人份额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则无需再公证。
(4)继承人凭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到村股份经
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变更股权证书,并报村股份经济合
作社备案。
第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提交公证处的材料:
(1)被继承股东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院判决;
(2)被继承股东的股权证书;
(3)股权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3 -
(4)公证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股权有偿退出
第十四条 股权有偿退出是指股权持有人自愿将所持有股
权有偿让渡给本社其他成员或者本社。
股权有偿退出有以下两种方式:
(1)集体赎回,是指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社,由本
社对其股权进行收购;
(2)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
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股权有偿退出:
(1)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2)已办理养老保险,或预留相应养老保险金并经本社或
有效第三方认证的;
(3)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
的;
(4)其他特殊情况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的。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流动资金占总资产百分之十
以上,且近三年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达百分之五以上时,方可开
展集体赎回。赎回资金从本社公积公益金中列支,每股赎回价格
以上年度末账面净资产为基础,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大会或
股东代表大会应到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定。
- 4 -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限制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出让股权。
第十八条 股权转让应遵循以下程序:
(1)股权持有人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董事会对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董事会审
核通过。
(3)转让双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规范的《股权转
让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交易
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交易的形式及付款方式,双方权
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签约日期;需要约定的
其他事项。
(4)转让双方当事人随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好公证
手续,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
(5)转让双方当事人凭公证书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
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协议》和有关公证文书等向村股份
经济合作社备案。
第十九条 股权转让时,当事人应提交公证处的材料:
(1)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股权证书;
(3)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公证处认为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 5 -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后,出让人所出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随
之出让给受让人,出让人也不再享受股权延伸的权益,股权延伸
的权益由受让人享受。
第二十一条 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赎回的股权,应当转让
给本社成员,或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权数。
第五章 股权质押
第二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
质押物担保申请贷款融资,用于解决股东生产和创业资金缺少的
问题。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修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章程,明确“股权可以质押融资”,严禁集体资金出借给股东个
人,提交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
60周岁以下的股东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股权质押贷款。
第二十四条 股权质押融资办理程序:
(1)签订合作协议。金融机构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股
权质押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进行股权质押登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股权质押
登记,并向金融机构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确保在股权登记
后,未经金融机构同意,股权不得转让、挂失、继承或赠予。
(3)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金融机
构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 6 -
(4)解除股权质押登记。贷款归还完毕,借款人与金融机
构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5)资料归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做好股东质押融资相关
资料的归档。
第二十五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借款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
料:
(1)借款申请人及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
印件。
(2)借款申请人及财产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
(3)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及复印件。
(4)以第三人股权作质押发放贷款的,应有由出质人及财
产共有人出具同意出质的书面承诺。
(5)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质押权
人可以通过变卖、拍卖所质押股权,以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变卖、拍卖质押股权限于本社内部,相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
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
权优先回购质押权人的股权。
第二十七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股权评估,可由借贷双
方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股权质押登记部门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7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对村股份经济合
作社股权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由村股份经济合
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8 -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0:12: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1304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