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石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
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0
【案件字号】(2021)闽02民辖终4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建华)
【审理法官】(黄建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上海山石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王冬梅;杨志家;杨敏亮
【当事人】上海山石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王冬梅杨志家杨敏亮
【当事人-个人】王冬梅杨志家杨敏亮
【当事人-公司】上海山石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全美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李春荣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王钟、方向荣福
建首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全美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李春荣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王钟、方向荣福建
首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全美李春荣王钟、方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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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山石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王冬梅;杨志家;杨敏亮
【本院观点】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以《借款协议书》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系民间
借贷纠纷,系属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
的物所在地证据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以《借款协议书》等证据提起本案诉
讼,故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系属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
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
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各方在《借款协议书》中约定“本协议若发
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并未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
定,应为有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书中约定的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
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民事裁定正确。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4:55:17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海山石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
关系是错误,本案案由应为工程款纠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
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工程项目所在地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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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山石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
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民辖终4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山石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
中西路1207号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3U。
法定代表人:胡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美,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荣,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
中路银宝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1X。
法定代表人:钟炳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方向荣,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冬梅。
原审被告:杨志家。
原审被告:杨敏亮。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山石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王冬梅、杨志家、杨敏亮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
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199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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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海山石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民间借
贷法律关系是错误,本案案由应为工程款纠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
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工程项目所在地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以《借款协议书》等证据提起
本案诉讼,故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系属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
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各方在《借款协
议书》中约定“本协议若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并未违反本
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书中约定
的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
予采纳。原审民事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黄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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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
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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