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按什么罪名入刑
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
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
众“头顶上的安全”。那么问题来了,高空抛物按什么罪名入刑呢?
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高空抛物按什么罪名入刑
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
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故意高空抛物根据具体情形,最高以故
意杀人罪论处。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
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
杀人罪定罪处罚。另外,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
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
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
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
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高空抛物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
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
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
利于社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
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
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
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
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
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
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
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
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
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
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高空抛物达到一定
危害可以判刑,其中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等定罪,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
学习,有专业的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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