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特点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两次公布了婚姻法,为确立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社会主义
新型夫妻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却涉及较少随着时代的开展和社会的进
步,完善婚姻法和夫妻财产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借助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的修改,通过
分析本次婚姻法修改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并同时研究修改后婚姻法存在的缺乏之处,从我
国国情和国际趋同性出发,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制订婚姻家庭法提供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立法比拟;财产制缺陷;财产制完善
争论剧烈,万众瞩目的婚姻法修正案终于在2001年4月公布施行。现在冷静审视一下这部
最新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那么篇的些规定外,就是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这
些规定弥补了原先立法上的漏洞,丰富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对调
整夫妻财产关系,促进婚姻家庭稳定,实现男女平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新
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宽泛的老问题,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法
律体系,时代特征表达的不够明显,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涉及较少,所以仍有研
究之必要。本文拟就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做出评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从广义角度理解,它是“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
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
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
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代性,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以夫妻财产制
的产生原因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以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
以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来说,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和剩余共同财产制。
二、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局部: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
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界定上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具体表现在:
(一)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
修订后的婚姻法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财产的相关内容,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共同昕有、局部各自所
有等。此项规定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表达了当事人之意思自治,符合私
法自治的根本精神。
(二)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表达了物权法定原那么
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个
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解决了我国以前婚姻立法中的这
块硬伤。
(三)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即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由于夫妻财产关
系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的文易顾虑,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四)表达了对弱者的保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
修订后的婚姻法表达了对弱者的保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比方说埘妇女
儿童有特殊的保护,即离婚时贯彻“儿童优先〞原那么等。
三、修订后的婚姻法就夫妻财产制度的局限与缺憾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争议提供了
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但笔者认为这次修订仍然存在许多
缺陷,现略述如下:
(一)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
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
何处理?
(二)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那么,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婚姻法对此有所
疏漏
实践中,夫妻之问的一方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诱使、利用对方的无经验,签订不公平
之协议;或借财产协议躲避债务。法律在这方面应做出规定和限制,而我国法律恰恰缺乏相
应的规定。
(三)修订后婚姻法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缺乏
婚姻法修订后加强了对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但对夫妻债务只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
四十一条有所涉及,而这两个条款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是不够的,表达了立法上的疏漏。“在
债权人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加强对债权人保护是整个民法的重要任务和趋势,婚姻法概莫
能外〞。
四、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
(一)法定财产方面
1、对于因感情原因长期分居达一定期限(如两年)的夫妻,因双方在自然形态、生活表现、
或是主观意向等方面处于长期别离状态,些夫妻的权利义务处于中止状态,因而不能按照正
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来处理。立法条文可表述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互不履
行夫妻问的权利义务,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
2、对于尚未实现经济利益的无形财产,应该规定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立
法条文可表述为:“夫妻一方婚后所得尚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此后由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难以评估的,
暂由所得一方持有,待评估条件成就或经济利益实现时再行分割〞。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
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加以完善,立法上表述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其他财产,
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及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无证据证明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约定财产方面
1、应明确规定约定的时间。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规定夫妻在结婚前或结婚后均有对婚前
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的权利,表达立法上的严密。
2、规定约定成立的条件。在主体方面,必须是夫妻双方本人签订,不得由其他人代签,并
且具备签约能力。协议内容应当遵守老实信用原那么、公平原那么、合法原那么,不得违背
公序良俗,不得恶意逃避夫妻债务,否那么夫妻双方所作的约定自始无效。
3、应明确约定的形式。为了使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公信力,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规定夫妻婚前约定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财产清单和协议,进行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的夫妻财产约定,如果双方要求具有对外效力,应当规定到公证机关公证,从而取得对抗第
三人的效力,上述财产协议和清单可以对外公开,在第三人履行了一定手续后可以查看。:
4、增加财产协议变更和撤销程序。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
其意思自治的反映,当事人既然可以约定财产,当然也可对协议进行变更和撤销,并且要有
严格的程序和要求。所以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夫妻变更或撤销约定的程序,必须以财产约定订
立的程序一致,除以书面形式进行外,还要到原公证机关或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公证或登
记。
(三)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明确规定夫妻个人债务由夫妻个人归还,夫妻个人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否那么推定为夫妻
共同债务;夫妻存在债务的,夫妻的财产约定应当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否那么不得对抗第
三人(第三人事先知道的除外);在夫妻个人财产缺乏清偿时,夫妻应协商归还,否那么债权
人可申请法院以共同财产中的相当局部归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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